公告修訂「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訂「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及二十四條。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
一、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前經本部104年2月6日部授疾字第1042100032號公告在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名稱修正為「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明確表達本表使用目的。
(二)配合自105年4月1日起實施之新版梅毒通報定義,新增梅毒血清檢查檢驗方法。
(三)增修附錄內容:
1.原「附錄:愛滋篩檢與治療費用通知書」改列為附錄一。
2.原表格之備註說明移列至附錄二。
3.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統計資料及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增列免驗國家。並將原附錄二「免驗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之國家/地區表」分列為附錄三及附錄四。
(1)附錄三「免驗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國家/地區表」增列8個國家:汶萊、巴林、科威特、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根廷及智利。
(2)附錄四「免驗漢生病檢查之國家/地區表」增列2個國家:汶萊及智利。
(四)調整中英文對照方式及增修部分文字內容,以符合國際慣例及使用者閱讀習慣。
三、修正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如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 20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