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到場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的勞工應予公假


為促請民眾積極配合登革熱防治工作,以有效防止登革熱疫情蔓延,衛福部疾管署日前已函勞動部說明,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到場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之勞工,確實有申請公假的需求,請勞動部納入勞工請假有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

  由於登革熱流行疫情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依據疫情調查結果劃定緊急防治範圍,劃定範圍內的社區民眾能夠積極配合,澈底落實各項緊急防治工作,是有效遏止疫情蔓延之關鍵。但為掌握防治時效,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須依照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無法等候至假日或個別民眾可在家配合時再執行,所以經由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之民眾,確實有向工作單位請假之需求。

  以往民眾為配合及協助政府防疫,通常向工作單位請休假或事假,但對於勞工而言,可能影響其薪資給付,勞動部於本(3)月初召開討論會議,衛福部疾管署已明確表達,民眾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確實有請假需求,同時已正式函文勞動部,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政府登革熱防疫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於維護公益之範疇,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應予公假。

  有關登革熱最新疫情及各項資訊,請參閱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國內免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發佈日期 20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