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拒絕、規避或妨礙防疫工作,將依法處分


縣市政府依法執行登革熱緊急防治噴藥,民眾抗拒配合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於9月6日於鳳山市執行登革熱防治緊急噴藥工作時,發生民眾抗拒噴藥,並將防疫人員反鎖屋內,造成工作人員掙脫時受傷之情形。針對該事件,疾病管制局表示,將建請衛生局詳細釐清事發緣由與經過,如確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之情事,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第36條及第6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有妨害公務與傷害之罪嫌,應移請地檢署偵辦。
因應今年入夏後登革熱本土疫情,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署等中央部會與南部縣市政府已督促所屬全面動員執行各項登革熱防治措施,包括緊急噴藥、擴大疫情調查及孳生源清除等,所有作為之目的,均係能儘速控制疫情,維護全體社區民眾之健康。
疾病管制局呼籲,目前南部地區疫情嚴峻,民眾應配合政府相關防治作為,少數民眾未能配合防疫工作,會嚴重影響整體防治效果,登革病毒將在社區中持續傳播,導致疫情無法控制。
※民眾未能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相關罰則:
(1)民眾未能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病媒蚊孳生源,可依本法第25條及第67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2)民眾如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可依本法第34條及第67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3)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如拒絕、規避或妨礙防疫工作,可依本法第36條及第6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發佈日期 20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