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健檢相關法規


主旨:公告調整「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之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經確認為阿米巴性痢疾之治療後再檢查期限」,並溯及自113年2月7日生效。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對象: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經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之雇主。
二、期間:自113年2月7日起,停止適用日期(藥物全面恢復供應)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阿米巴性痢疾治療用藥(Paromomycin)國內供應短缺期間,雇主得延長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藥物全面恢復供應之次日起65日內,安排旨揭人員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
四、倘上開藥物陸續供應,雇主應於收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確診阿米巴性痢疾個案領藥通知單」(如附件)之次日起65日內,安排旨揭人員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
UpdateTime 2024/4/9
主旨:公告「適用第三類外國人得免驗漢生病檢查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特定國家及地區」,並自111年4月30日生效,詳如附件。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UpdateTime 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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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pdf(open new tab)
UpdateTime 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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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胸部X光異常個案再檢查作業規範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胸部X光異常個案再檢查作業規範.pdf(open new tab)
UpdateTime 2023/9/25

主旨: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自即日生效。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於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檢查)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自即日起得免辦理前開檢查(驗)及症狀問診。
三、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四、本部111年5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2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UpdateTime 2022/12/21

主旨:修正公告「適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之指定傳染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部一0四年二月六日署授疾字第一0四二一000二七號公告。
二、指定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阿米巴性痢疾為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七
十三條第四款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之傳染病。但配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完成治療(都
治)及再檢查規定者,免予廢止。

UpdateTime 2015/7/31
UpdateTime 20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