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自即日生效。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於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檢查)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自即日起得免辦理前開檢查(驗)及症狀問診。
三、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四、本部111年5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2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UpdateTime 2022/12/21
主旨:自111年12月1日起恢復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時程,並請各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加強通報及感染控制等防疫措施。

說明:
一、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國內疫情現已脫離高峰期,此波疫情全年齡層致死率較前一波疫情低,而目前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確診人數亦已占一定人口比率,社區已有一定之群體保護力,復以社區防疫強度已陸續調降,且自本(111)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且施行迄今,COVID-19境外移入病例數未造成國內防疫及醫療量能負擔。
三、考量國內已無居家檢疫措施,目前受聘僱外國人於自主防疫期間COVID-19快篩陰性即可正常工作,為及時掌握其於母國可能已感染結核病等傳染病,爰恢復該等對象依法辦理入國三日健檢,及早發現並進行治療,除可減少重症高風險受照顧者遭受感染,亦可避免後續因疫情擴散造成國內防疫與醫療量能之負擔。綜合考量該項健康檢查係依法應執行之公衛措施,具防疫急迫性及必要性。
四、請各指定醫院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時,確實依據「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自主防疫期間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落實分流看診機制、個案通報及處置、提醒入院人員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等,以維護受聘僱外國人與醫療工作人員之健康安全。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視實際需要,必要時不預警赴醫院瞭解各項防疫措施落實情形。
五、此外,請勞動部加強向雇主及受聘僱外國人宣導,境外如有身體不適,應於當地即時就醫診察及獲得妥適照護;境外篩檢陽性者,自採檢日起5日內應暫緩搭機(自本年11月14日起實施)。入境前14日內有疑似COVID-19症狀者,入境時應主動通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疫人員,並配合於國際港埠唾液採檢及優先搭乘防疫車輛;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落實快篩及遵循防疫指引,如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或透過遠距/視訊診療,由醫師評估快篩陽性結果。
UpdateTime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