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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病毒感染個案處置流程摘要說明

疫情中心

2014年 第30卷 第16期

摘要:

       為利醫師與防疫人員執行波拉病毒感染疑似個案的通報及處置,疾病管制署已訂定伊波拉病毒感染的民眾就醫與個案通報等處置流程,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敬請醫師及防疫人員配合依流程進行疑似個案的通報及處置。
       依「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民眾就醫」,民眾自伊波拉病毒感染流行疫區返國21天內如出現疑似症狀,民眾(或其親友)應直接撥打1922通報,1922專線人員會將民眾資料轉介至其居住地之疾病管制署區管制中心。再由區管制中心聯絡民眾,如經評估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通報條件,區管制中心會立即聯絡當地衛生局協助將病人送至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應變醫院就醫。
       依「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個案通報」,醫師診療時如遇病人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之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應立即收治於隔離病房,並至遲於24小時內至「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醫師診所版』(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s/)通報,醫護人員依感染管制措施全程穿戴適當個人防護配備,採集咽喉擦拭液、皮膚出血或病變處切片及血清等檢體,註明A類感染性物質,以低溫方式送驗。醫院如無適當設備為個案採檢,應先行通報,並請轄內衛生局/所協助個案轉院,再由後續收治醫院採檢。
       疑似個案檢體檢驗結果若為陽性,病人需持續隔離治療至病況改善且間隔48小時後之2次檢驗為陰性,另需追蹤病患接觸者至暴露後21天止;檢驗結果若為陰性,應於發病滿3天後再次採檢送驗,以排除發病3天內檢驗結果呈偽陰性之可能;如第2次檢驗仍為陰性,則可解除隔離,如第2次採檢送驗為陽性,則應依檢驗陽性之流程,持續隔離治療及追蹤病患接觸者。
       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病例通報方法、採檢手冊及感染管制指引等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項下,請逕行下載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