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100年傳染病檢驗機構認可制度推動概況

劉素真、許佑任、林思鳳、廖美惠、慕蓉蓉、鄧華真、李麗俐、吳和生

2013年 第29卷 第7期

通訊作者: 劉素真

  •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

摘要:

      為提升檢驗報告正確性、縮短檢驗時效、減少因重複檢驗所致之醫療資源浪費及進行有效疫病控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規定,建立及實施我國傳染病檢驗機構指定、委託與認可制度,為全民建構迅速、正確且便利之防疫檢驗網。疾管局於93年協商1家指定機構,協助四級病原體檢驗,另於97年8月12日開始接受第二類至第四類傳染病認可申請,並透過逐年之認可審查不通過原因分析訂定各階段之指標及配套策略,以逐年推動認可制度。97年8月12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已認可20項傳染病,共計認可245家檢驗機構,總計認可955項次檢驗,通過傳染病檢驗項目中,以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認可家數最多(210家)、其次為梅毒153家,接著為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133家、淋病76家、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65家、傷寒62家、桿菌性痢疾58家、副傷寒52家、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32家、類鼻疽27家、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19家、弓形蟲感染症14家、水痘10家、水中退伍軍人菌9家、流行性腮腺炎5家、退伍軍人病2家及白喉、登革熱、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及霍亂各1家。未來將結合健保及認證制度,全面提供便利且具有品質保證之傳染病檢驗服務網,以提升防疫專業及醫療品質,確保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