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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子法規之制(訂)定經過與概況

楊秀穗

2000年 第16卷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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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傳染病防治條例」於民國33年12月6日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制定(全文共35條)公布施行以來,迭因社會變遷、加強防治傳染病之需要及國民生活條件之改善,計歷經二次修正包括:1.民國37年12月28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及第32條條文。2.民國72年1月19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共40條)。初期該條例中所規範之法定傳染病種類計有12種,分別為霍亂、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斑疹傷寒、回歸熱等。其後臺灣光復,百廢待舉,尤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臺灣地區的醫療設施部分遭到摧毀,海港檢疫陷於停頓,衛生條件不良,且光復初期與大陸地區交通頻繁,其影響所及,造成戰後天花、霍亂、鼠疫、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等法定傳染病流行。當時政府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發生及蔓延,乃由衛生當局採取積極防疫措施,通令各公私立衛生醫療機構切實遵照「傳染病防治條例」辦理,並嚴格督飭各縣市對法定傳染病密切注意,縝密防範,遇有病例發生,應立即採取有效方法迅速遏止,經此防治措施後,傳染病之發生顯已獲逐漸有效控制。
然而,其後由於陸續有狂犬病病例發生,政府為控制該疫病之流行,遂於民國41年8月20日將狂犬病納入我國法定傳染病之列,於是此階段之法定傳染病種類共計有 13種。之後由於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全球天花已根絕,加上經常有民眾前往中南美洲及非洲地區且該二地區仍流行黃熱病,而將天花自法定傳染病種類刪除,並增列黃熱病為法定傳染病,因此之故,民國72年1月19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法定傳染病種類仍計為13種。又為落實並補充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於民國74年9月9日經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發布,全文共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