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台灣、澳洲、新加坡、香港檢疫政策之比較

洪思嘉

2006年 第22卷 第11期

通訊作者: -

摘要:

為多方瞭解鄰近國家之檢疫措施,以作為我國施政之參考,故針對我國檢疫政策,與新加坡、澳洲、香港等國進行比較。在機場檢疫設施方面,澳洲、新加坡均在機場設有檢疫隔離室(Quarantine Room),作為健康異常旅客訪談、留置的場所;香港則未設置此種檢疫用房間;為因應新版IHR的相關規定,我國仍應儘速在機場規劃檢疫隔離相關設備為宜。檢疫組織體系方面,澳洲、新加坡較為類似,皆由衛生部決定旅客檢疫政策,但在機場的實際執行部份,則分別由農業部的澳洲檢疫及檢查服務處-AQIS(澳洲)、及環境衛生署(新加坡)負責,香港則由衛生署負責政策訂定及實際執行。生物材料進出口管理方面,澳洲亦有完整的法律規定,執行上較成熟;新加坡則甫完成有關生物材料管理的法律條文,雖然該法尚未通過,但新國已依據法律條文在執行輸出入審核工作,香港對於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較無正式的規定,而我國目前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的法規則已大致完備,且對生物材料的等級與分級管理規定明確。因應新版國際衛生條例(IHR)的實施,我國亦依IHR之要求,以「疾病管制局」為Focal point(對口單位)及以各港區「港埠衛生安全小組」為Competent authority(港埠主管當局),並配合相關規定之實施修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