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2008年至2012年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概況

吳麗珠1、冷偉緒1、顏哲傑2

2014年 第30卷 第2期

通訊作者: 吳麗珠

  •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疫組
  • 2.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組

摘要:

         我國自1989年10月起陸續開放引進藍領外籍勞工。為避免境外移入傳染病,現行法令規定,藍領外籍勞工須於入國前、入國後3日內及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文彙整2008年至2012年藍領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法規沿革及檢查概況。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2009年及2011年2度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取消外籍勞工健檢之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項目,將人芽囊原蟲改列為非致病性寄生蟲,並於外籍勞工入國前健檢增列麻疹、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且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之痢疾阿米巴陽性個案,得在臺治療複檢。2008年至2012年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定期健檢不合格率分別為8.54%、2.21%、0.86%、0.85%及1.08 %;其中以寄生蟲檢查不合格率最高,分別為8.36%、2.05%、0.69%、0.66%及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