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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衛生條例(2005)對人員檢疫之規範

陳昭華

2008年 第24卷 第8期

通訊作者: 陳昭華

摘要:

在現代民主自由國家,人民的移動遷徙自由是人民最重要基本權之一。唯有在具正當理由下,國家始能立法限制人民在國內或國際之移動遷徙自由。近年來由於國際交通日益便捷,客貨交流迅速,地區性的流行疫情若未能於第一時間加以控制,即可能會隨著人員的流動而擴散,進而演變成世界性之疫情。有鑑於此,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1969年修訂了舊有的「國際公共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ISR),並更名為「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將防疫工作做世界性的統合,防止疾病的擴散。2005年,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WHA)再修正通過了新的「國際衛生條例」,並開放各國加入此多邊條約,該條例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此次修正最大的特色在:在以往對傳染病採列舉式的規範外,另外同時採取按一定流程來判斷該國是否面臨「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s,PHEIC)之規範模式,以避免發生未知疾病的流行時,該疾病未能受到條列式的規範所涵蓋,造成防疫上漏洞;以及增加了締約國在人員檢疫規範上放寬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的規範,同時也加強對人權的維護。
本文將探討國際衛生條例(2005)在人員檢疫上的規範,並舉例說明若台灣成為疫區時,人員出境到他國;或人員出入疫區後入境台灣時所應適用之規範。至於貨物及動植物檢疫在國際交通上雖亦為檢疫之重點,惟限於篇幅,將暫不論述。
關鍵字:國際衛生條例、檢疫、疾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