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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7年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概況

吳麗珠

2009年 第25卷 第7期

通訊作者: 吳麗珠

摘要:

我國自1989年10月起陸續開放引進藍領外籍勞工。為避免境外移入傳染病,我國法規規定,藍領外籍勞工須辦理母國健康檢查、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以及定期健康檢查。本文彙整2001-2007年藍領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法規沿革及檢查概況。「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於2004年訂定發布,復於2007年修正,外籍勞工健檢規定變革包括:取消尿液煙毒檢查;定期健檢頻率由每6個月健檢修正為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健檢;取消入國後妊娠檢查;寄生蟲治療複檢期限由30日延長為45日;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得於30日完成治療。2004年訂定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新增指定醫院實驗室認證之規定。2001-2003年外籍勞工入國後定期健康檢查不合格率介於2.39%至2.65%,其中以寄生蟲不合格率最高,介於2.29%至2.45%;肺結核不合格率則介於0.04%至0.06%。2004年、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外勞定期健檢不合格率分別為2.67%、3.62%、6.03%及7.48%;其中寄生蟲不合格率分別為2.61%、3.53%、5.89%及7.35%;肺結核不合格率則分別為0.05%、0.08%、0.12%及0.11%。
關鍵字: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寄生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