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伴侶風險告知侵害感染者隱私?論愛滋接觸者追蹤與公衛人員之保密義務

林欣柔

2014年 第30卷 第23期

通訊作者: 林欣柔

  • 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

摘要:

       發現愛滋感染者之後的接觸者追蹤(contact tracing)或稱伴侶風險告知(partner notification),對感染者本身、感染者的伴侶及社會大眾三方面都有重大實益。但當感染者瞭解接觸者告知之必要,卻在合理時間內遲不告知,若公衛人員合理相信接觸者有高度感染風險、告知風險對接觸者有醫療上利益時,公衛人員應如何處理,始能符合維護感染者人格及隱私的法律要求?為探究公衛實務上如何平衡維護公眾健康與保護感染者資訊秘密性,本文分析公衛人員對感染者資訊保密義務之內容及界限。本文認為,公衛人員對於因通報、訪視感染者、與感染者討論接觸者追蹤計畫的過程中所蒐集到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因此原則上在未得感染者同意前,這些資訊不能揭露予第三人。然而,保密義務並非絕對,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公衛人員可依照最小揭示原則揭露感染者的資訊。基此,公衛人員利用感染者提供的資訊追蹤其後續治療情形,固然正當,但當公衛人員將資訊運用於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前,應讓感染者知悉並給予合理時間使其自行告知接觸者;若公衛人員合理相信感染者不自行告知接觸者感染風險,基於保護接觸者知悉風險的利益,公衛人員得在通知感染者後,與接觸者聯繫並告知感染風險。但接觸者追蹤的目的是使接觸者知悉可能感染的風險,揭露感染者身分或可識別身分資訊的必要,逾越了合理揭示的界限。公衛人員應避免提供、揭露感染者的身分,以免違反保密義務之要求。

關鍵字:愛滋病、接觸者追蹤、伴侶風險告知、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