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實務常見問題解析

DOI: 10.6524/EB.202011_36(21).0001

林詠青1,2*

2020年 第36卷 第21期

通訊作者: 林詠青1,2*

  •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疫組
  • 2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摘要:

        臺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自1988年實施運作至今已逾30年,然醫療人員與第一線公衛人員對不良事件、不良反應及副作用之定義,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申請要件及流程之認識,仍有進步的空間。
        預防接種不良事件係指與接種疫苗間有時序相關的個人健康負面影響事件,但不一定存在因果關聯性,監測目的在持續評估疫苗之安全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目的則為使因預防接種而致死傷之民眾,能經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以及降低醫護人員面對接種民眾之壓力,並由國家負無過失補償責任。
        受害救濟申請資格限於民眾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或為死亡個案之法定繼承人。受理疫苗範圍則為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者。是否為自費疫苗、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因他人過失所致、已獲其他賠償或補償,或為暴露後預防接種,皆不影響申請資格。經審議不予救濟的情形包括: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無關;屬常見、輕微之可預期的不良反應;受害情形為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以及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所致之受害情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需要臨床醫療人員與第一線公衛人員的配合,才能實現創設制度的目的。中央主管機關須持續溝通與宣導,方能使制度發揮最大功效。
 

關鍵字:預防接種不良事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疫苗安全、因果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