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文章


台灣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之趨勢

行政院衛生署

1986年 第2卷 第12期

通訊作者: -

  • 行政院衛生署

摘要:

自民國69 年起,意外事故僅次於癌症、腦血管疾病之後列居台灣地區十大死因的第三位。然而意外事故的罹難者主要為年輕人,而且是45 歲以下年齡層的第一大死因,假設所有的人在65 歲以前均屬具有生產力的年齡,那麼我們即可依此來比較造成早死的疾病和情況間的相對重要性。這種量化早死的方法稱為“65 歲前的潛在生命喪失年數(years of potentialal life lost before age 65 ”或YPLL,舉例而言,l 名35 歲死於機動車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將喪失30 年的潛在生命,相反的,64 歲死於心臟病的受害者只喪失一年的潛在生命。如以造成早死的疾病和情況間的潛在生命喪失年數來作比較,意外事故即為台灣地區YPLL 的第一位(圖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