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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制度回顧與展望

吳麗珠

2005年 第21卷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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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因應台灣經濟建設發展需用大量之勞工,政府自民國七十八年十月起陸續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依據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份統計資料,目前有302,649名外籍勞工合法在臺,其中泰國籍96,779人、越南籍93,513人、菲律賓籍92,416人、印尼籍19,852人、蒙古籍72人及馬來西亞籍17人。為避免勞工輸出國當地疾病傳入國內,影響國人健康,衛生署訂有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相關規定:目前外籍勞工於入國前、入國後三日內及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胸部X光攝影檢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檢查、梅毒血清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妊娠、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其中,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健康檢查,免驗妊娠及B型肝炎表面抗原。外籍勞工經檢查發現罹患腸內寄生蟲病﹙不含阿米巴性痢疾﹚,得有三十日治療複檢期限,但其他健康檢查指定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二十一種傳染病時,皆需依法遣送出國,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