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衛生證明書(Ship Sanitation Certificates, SSCs)係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2005年通過之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 2005)所訂,旨在於預防及控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公共衛生風險;WHO就船舶衛生檢查的場域、項目、證書簽發等,訂有Handbook for inspection of ships and issuance of ship sanitation certificates(如附件),供各國主管機關執行船舶衛生檢查者、船舶營運者等相關人員運用。
- 我國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港埠檢疫規則等規定,要求自國外進入我國港口的船舶,應持有效之船舶衛生證明書;前述證明書將屆期之船舶,應向我國檢疫單位或經WHO授權可簽發證明書之港口申請核發新證,有效期間6個月,可通用於國際間各港口;若無法於屆期前核發新證者,得申請展延1個月。
- 我國執行船舶衛生檢查之內容依循WHO訂定之Handbook for inspection of ships and issuance of ship sanitation certificates(該手冊及各區域之檢查項目checklist請參照附件);由檢疫人員實際登船檢查,檢查流程分為文件審查及船上各區域現場檢查兩部分,並著重於評估船舶整體環境衛生及公共衛生風險,檢查區域包含:(1)住艙、(2)廚房、配膳室及餐廳、(3)食物儲藏室、(4)醫療設施、(5)固體及醫療廢棄物、(6)引擎室、(7)貨艙、(8)飲用水、(9)汙水、(10)游泳池及Spas、(11)兒童照護設施等。
- 檢疫單位依檢查結果簽發「船舶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SSCEC)」或「船舶衛生管制證明書(SSCC)」,另依「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依船舶噸位及船舶種類徵收前述證明書之證照費,以及補發、換發、延期等簽證費(詳見國際港埠檢疫費用項目)。
- 船舶申請衛生證明書注意事項及船舶衛生證明書申請表,請參照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 202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