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相關規定
1-管理規定
1.1-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
- 1.1.1-管理規定全文(如下方附件列表)
- 1.1.2-修訂歷程:
- 2014/09/24初訂。
- 2015/09/17第1次修訂。
- 2017/05/16第2次修訂,並自2017/06/01起實施。
- 2017/12/11修正附件1項次2之判定原則。
- 2019/06/17第4次修訂。
- 2022/08/29第5次修訂。
2-公告事項
2.1-研究用人類細胞株之輸出入事宜:
- 2.1.1-自2017年6月1日起,免事先函向本署申請進出口許口。-2017/05/16更新
- 2.1.2-自2017年12月1日起,依以下原則辦理。-2024/05/08更新
- 公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輸出規定適用「806」,輸入規定適用「824」 (2024/01/18公告)
- 適用稅則(CCC code):3002.59.00.00-2
- 適用專用證號代碼:DHK99999999999
- 2.1.3-參考流程:進口(PDF)、出口(PDF)-2017/11/14更新
- 2.1.4-注意事項:
- 貨品名稱:
- 報單填寫之貨名宜簡單明瞭,盡量不使用專有名詞,以利海關檢核。範例:人類細胞株(AML-193),Human cell line(AML-193),Human cell line(ATCC-CRL-9589),Human cell line from...etc.
- 應於報單貨名欄位加註「專供研究用」(for research, research only, for research only...etc.)。
- 為研究用人類細胞株,且使用前開專用證號進出口者,請勿於貨物名稱欄位再加註「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類檢體、人類細胞株、動物用藥品」之文字。
- 不得以個人名義進出口研究用人類細胞株。
- 僅「研究用人類細胞株」得以上開專用證號代碼輸出入,且不得供作研究以外目的使用。如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申報不符者,將依違法輸入之品項,由本署或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 「研究用人類細胞株」以外品項,請參考下方「6.網站連結」相關資訊。
2.2-申請品項為「生物毒素」之作業流程:
- 2.2.1-作業流程(PDF)
- 2.2.2-申請品項如屬具總量管制之生物毒素(管制性生物毒素),依以下原則辦理:
- 需填報文件(表單格視請參見下方「相關表單」):
- (1)輸出入RG2以上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審查同意書
- (2)設置單位輸出入管制性病原體或生物毒素申報表。
- 申請品項於設置單位內之現有庫存量,與本次申報量加總後,未超過該品項之管制總量時,依「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超過管制總量時,則需依管制性病原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2.2.3-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本署承辦人:
-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法規相關事宜:蔡先生,02-2395-9825分機3817
- 管制性病原核准事宜:陳小姐,02-2395-9825分機3871
3-相關表單(如下方附件列表)
- 3.1-輸出入RG2以上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審查同意書
- 3.2-設置單位輸出入管制性病原體或生物毒素申報表
- 3.3-違規輸入感染性物質現場封存紀錄表
- 3.4-封存違規輸入感染性物質具結書
- 3.5-違規輸入感染性物質處置申請表
- 3.6-違規輸入感染性物質現場監督紀錄表
- 3.7-違規輸入感染性物質保留具結書
4-其他行政事項
- 4.1-設置單位向本署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案,應以設置單位之名義辦理。(公文PDF)---2014.10.03
- 4.2-每份申請書以辦理1份申請案為限;多項貨品可填報於同一申請書,惟須為相同單一申請案由(輸出或輸入)、申請單位、來源國家及來源單位。
- 4.3-疾管署於核准輸出入申請案時將發予「簽審通關核准證號」,做為申請單位於報關時申報使用。該證號有效期限原則為3個月;申請單位可視需求,於函向疾管署辦理輸出入申請時,請求延長有效期限至1年。
5-RG列表
6-網站連結
- 6.1-非感染性人類檢體、食品、藥品等:請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參閱該署網站。
- 6.2-動物、植物、有害生物(如果蠅)、涉及B01檢疫規定等:請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6.3-進出口報關流程:請洽財政部關務署。
- 6.4-稅則號列及輸出入規定查詢:
- 6.5-自大陸地區進口感染性生物材料相關規定
7-聯絡資訊:【2024/01/25更新】
- 通關事務及資訊系統:檢疫組范先生,02-2395-9825分機3771
- 帳號申請、審查進度、申請單填寫等:請依服務單位所在縣市,洽詢本署各區管制中心窗口。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區管制中心,許先生/蕭先生,02-2712-2391。
-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北區管制中心,何小姐,03-398-2583分機65。
-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中區管制中心,林小姐,04-2656-2514分機18。
-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南區管制中心,陳小姐,06-2696-211分機231。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高屏區管制中心,陳小姐,07-5618-995分機110。
- 【花蓮縣、台東縣】:東區管制中心,奚先生,03-824-2251。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