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檔案申請應用要點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9日製訂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8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修訂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本署所管檔案,並建立應用服務機制,特依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應用本署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如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書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申請應用檔案原件者,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四、申請應用本署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拒絕: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五、本署提供應用之檔案,依法令其中一部分限制公開者,僅就其中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六、本署收受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文書單位登錄總收文號,並分文檔案管理單位,檔案管理單位即將該申請書併同申請審核表, 送交應用檔案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移送檔案管理單位據以通知申請人。
七、本署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申請書內容如需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得以電話通知) ,並自申請人 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 ,得駁回申請。

八、本署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件數過多者,將提供檔案目錄查詢清單,由申請人依核心需求 排列優先閱覽順序,本署將採分批准駁方式提供,每次以50件為限。

九、經核准應用檔案者,本署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檔案應用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函復申請人;如經審核駁回申請,亦應函復申請人。申請人於接獲核准應用通知後,如無法依規定時間前來應用檔案時,應事先告知本署,並另行約定應用檔案之時間,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於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同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完畢,還卷點收無誤後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案,應於應用當日於本署所提供服務時間內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需先辦理還卷並另行約定日期再行應用,同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檔案應用情形。檔案歸還時,經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十二、檔案管理單位及應用檔案之業務承辦單位,應併同協助或指導申請人應用檔案,並注意其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必要時得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三、本署檔案應用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凡經收費者,本署應填據收費明細表交繳款人收執。

十四、本署檔案應用處所及開放服務時間:

本署檔案應用閱覽室(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3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最後更新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