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PEP


  1. 如有從事不安全危險性行為、遭性侵害、共用針器或稀釋液的注射藥癮者等,而有直接接觸到疑似愛滋病毒的血液或體液,經預防性投藥之醫院醫師評估後,給予暴露後的抗愛滋病毒預防性投藥,以避免感染愛滋病毒。
  2.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3.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20/9/30
一次經皮刺傷而暴露感染愛滋的血液或體液,傳染的危險性大約為0.3%﹔一次因黏膜接觸到感染愛滋的血液或體液,其傳染的危險性則約為0.09%。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1. 如果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或不確定對方的愛滋病毒感染狀況),有無套性行為或共用針具,或被其咬傷而可見血液等情形者,建議在暴露後72小時內儘速至預防性投藥之醫院接受醫師的專業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預防性投藥。
  2.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1.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請於事發後72小時內,儘速前往提供預防性投藥的醫院,由醫師進行專業評估與用藥。
  2.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若已暴露愛滋病毒超過72小時,倘經醫師評估有預防性投藥之必要,亦可投藥,惟超過7天則無預防效果。相關細節建議暴露後儘速就醫諮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21/3/6
  1. 雖未曾發生此類愛滋病感染的案例,但針頭來源有可能是注射藥癮者,仍建議儘速前往提供預防性投藥之醫院,由醫師進行專業評估與用藥。
  2.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一般建議使用28天。相關細節建議暴露後儘速就醫諮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21/3/6
有的,如腹瀉、噁心、疲倦、頭痛、肌肉酸痛、發燒..等,因人而異,且需考量合併使用其他藥物交互作用的因素,因此於預防性投藥前,醫療人員會和您充份討論副作用及遵從醫囑的重要性,若中斷服藥,也可能產生抗藥性。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經常反覆發生不安全危險性行為而疑似暴露愛滋病毒,建議應停止進行「暴露後預防性投藥」,並可以透過醫師協助,減少您對感染的焦慮,並減少不安全危險性行為,必要時醫師會與您討論,評估是否有服用「暴露愛滋病毒前預防性投藥」之必要。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所有療程,包含所使用的藥物與檢查費用,均為自費,費用約3萬元不等。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1. 由於抗愛滋病毒用藥須由感染科專科醫師開立,請民眾至有提供預防性投藥之醫院感染科門診掛號,經醫師評估後使用,建議您可先預先撥打諮詢電話。
  2. 有關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醫院名單,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照護/愛滋病預防性投藥/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非職業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院名單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
所有療程,包含所使用的藥物與檢查費用,均為自費,費用約3萬元不等,若為以下對象則由疾病管制署提供公費補助。
  1. 如果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發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意外暴露事件時,可以透過輔導及說明,請民眾協助配合接受檢驗,並在取得民眾同意後,進行愛滋病毒檢查。若無法取得民眾同意,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遵守標準防護措施。若發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意外暴露事件,請儘速就醫,由醫師瞭解暴露狀況及血液交流情形後評估處置方式。
  3. 若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依據「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補助費用申請注意事項」,經醫師評估須進行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者,由疾管署全額補助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醫療處置費用(含愛滋病毒檢驗、愛滋預防性投藥、診察費、藥事服務費及掛號費等)。
經醫師評估需使用預防性投藥後,應儘速備齊相關文件(申請單位之領據、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病歷摘要、事發過程描述紀錄、「因執行職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及血液追蹤紀錄單),先送所在地衛生局初審後,由所在地衛生局再向疾病管制署提出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 20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