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毒感染者如果遭受各項不公平待遇或歧視,可以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流程如下(申訴流程圖請參考[圖一]):
- 如果感染者於就學或就業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請先向原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訴。如對於前項申訴處理有延遲或對處理結果不服,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一])。如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二])。
- 如果感染者於就醫、安養或居住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如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
申訴原則上建議以書面方式提出,有特殊情況以口頭方式提出者,受理機關(構)應作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人亦可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代為提出申訴 (民間團體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三])。
如果感染者所遭受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或者是認為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建議同時向權責機關提出陳情或訴願,以免耽誤時效。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