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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病毒感染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40 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2.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9 日署授疾字第 0960000892 號公告,茲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列為第五類傳染病。
  3.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8 日部授疾字第 1030101208 號公告,修正「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名稱為「伊波拉病毒感染」。

伊波拉病毒感染為伊波拉病毒所引起的嚴重急性疾病,其初期症狀為突然出現高燒、嚴重倦怠、肌肉痛、頭痛等,接著出現嘔吐、腹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現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實驗室檢驗則發現白血球、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異常與肝功能指數上升。個案之致死率平均約50%,依過去疫情經驗約在2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