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波拉病毒感染(Ebola Virus Disease)
2019年07月19日修訂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伊波拉病毒感染為伊波拉病毒所引起的嚴重急性疾病,其初期症狀為突然出現高燒、嚴重倦怠、肌肉痛、頭痛等,接著出現嘔吐、腹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現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實驗室檢驗則發現白血球、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異常與肝功能指數上升。個案之致死率平均約50%,依過去疫情經驗約在25%-90%。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伊波拉病毒是線狀病毒科(Filoviridae)的成員,直徑約80 nm,970 nm長。呈長條形,構造奇特,有時呈分叉狀,有時捲曲,長度可達14 μm。伊波拉病毒屬(Genus Ebolavirus)目前有五種病毒:Bundibugyo、Zaire、Sudan、Reston,與Taï Forest,其抗原與生物特性會有所區隔。其中Bundibugyo、Zaire和Sudan伊波拉病毒皆曾在非洲地區造成數起大規模疫情發生。2014年造成西非大規模疫情的病毒株即為Zaire病毒。;Reston伊波拉病毒曾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被發現,可造成人類以外靈長類的致死出血性疾病,雖曾有零星的人類感染個案,但臨床上皆無症狀。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非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於1976年首次在鄰近赤道的蘇丹南部省份與離其約800公里遠之薩伊共和國(現剛果民主共和國)同時出現,有600多名個案發生於鄉村之醫院與村落內。死亡率各為53%及88%。第二次爆發流行是在1979年發生於蘇丹的同一地區。1994年在象牙海岸的居民與黑猩猩發現另一型別之病毒株。1994之後在加彭、烏干達、剛果等地,陸續有大小不等的疫情爆發。其中以1995年在薩伊共和國之Kitwit的流行規模較大。在撒哈拉沙漠附近的居民,以螢光法檢查抗體,發現有陽性反應。但是是否與高致病力之伊波拉病毒有所關聯,則並非十分清楚。此外,2004年蘇丹南部省份爆發疫情,同年在俄羅斯及美國亦曾分別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2005年到2012年間剛果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數度發生疫情;2007與2012年烏干達發生疫情。2013年12月西非發生疫情,流行國家包括幾內亞,並蔓延至賴比瑞亞、獅子山、奈及利亞、塞內加爾、馬利;此外美國、英國、西班牙及義大利等國分別傳出境外移入確診案例,此為西非首度發生疫情,且規模為歷年之最,世界衛生組織宣布該疫情為國際間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201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再度發生疫情,世界衛生組織並於2019年7月18日宣布為國際間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同時提升防疫等級。
(二)Reston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美國於1989年與1990年,義大利於1992年從菲律賓進口Cynomolgus猴子,皆發現與Reston伊波拉病毒有關。許多受感染之猴子皆死亡,5位動物工作者幾乎每天皆須與這些猴子接觸,其中有4位出現特異性之抗體,但並無發燒或其他病徵出現。2008年起,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曾發現數個豬隻感染Reston伊波拉病毒死亡的疫情。
(三)歷年國際重要疫情年表
年 | 國家 | 病毒株 | 病例數 | 死亡數 | 死亡率 |
---|---|---|---|---|---|
2018 (統計至2019年7月19日) |
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 | Zaire | 2522 | 1698 | 67% |
2014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Zaire | 66 | 49 | 74% |
2013 | 幾內亞、賴比瑞亞、獅子山等多國 | Zaire | 28652 | 11325 | 40% |
2012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Bundibugyo | 57 | 29 | 51% |
2012 | 烏干達 | Sudan | 7 | 4 | 57% |
2012 | 烏干達 | Sudan | 24 | 17 | 71% |
2011 | 烏干達 | Sudan | 1 | 1 | 100% |
2008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Zaire | 32 | 14 | 44% |
2007 | 烏干達 | Bundibugyo | 149 | 37 | 25% |
2007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Zaire | 264 | 187 | 71% |
2005 | 剛果 | Zaire | 12 | 10 | 83% |
2004 | 蘇丹 | Sudan | 17 | 7 | 41% |
2003(Nov–Dec) | 剛果 | Zaire | 35 | 29 | 83% |
2003(Jan–Apr) | 剛果 | Zaire | 143 | 128 | 90% |
2001~2002 | 剛果 | Zaire | 59 | 44 | 75% |
2001~2002 | 加彭 | Zaire | 65 | 53 | 82% |
2000 | 烏干達 | Sudan | 425 | 224 | 53% |
1996 | 南非(前加彭) | Zaire | 1 | 1 | 100% |
1996(Jul–Dec) | 加彭 | Zaire | 60 | 45 | 75% |
1996(Jan–Apr) | 加彭 | Zaire | 31 | 21 | 68% |
1995 | 薩伊共和國 | Zaire | 315 | 254 | 81% |
1994 | 象牙海岸 | Taï Forest | 1 | 0 | 0% |
1994 | 加彭 | Zaire | 52 | 31 | 60% |
1979 | 蘇丹 | Sudan | 34 | 22 | 65% |
1977 | 薩伊共和國 | Zaire | 1 | 1 | 100% |
1976 | 蘇丹 | Sudan | 284 | 151 | 53% |
1976 | 薩伊共和國 | Zaire | 318 | 280 | 88% |
註:薩伊共和國(1971–1997)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之舊稱。
(四)臺灣病例概況
迄今無確定病例。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在非洲,果蝠(尤其是錘頭果蝠(Hypsignathus monstrosus)、富氏前肩頭果蝠(Epomops franqueti)與小項圈果蝠(Myonycteris torquata))被認為是可能的天然宿主;且伊波拉病毒的地理分布範圍與果蝠的分布範圍重疊。在非洲曾被報告的其他感染動物包括黑猩猩、大猩猩、猴、森林羚羊與豪豬等。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透過接觸受感染果蝠,此病毒可直接傳染給人,或是透過中間宿主之野生動物,例如受感染的猴、猿等再傳染給人。
人與人之傳染是因為直接接觸到被感染者或其屍體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尤以破損皮膚與黏膜接觸感染風險更大;或是間接接觸被感染者體液污染的環境而感染。伊波拉病毒不會經由水、蚊蟲叮咬傳播。至今尚未有藉由空氣微粒(aerosols)傳播的案例報告。醫護人員被感染之情況在非洲頗為常見,主要是因為醫護人員照顧病患時未遵守適當的防護措施(如洗手、配戴標準防護裝備等)。另有報告顯示痊癒病患之精液中仍有病毒,且可經性行為傳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2~21天,平均為4~10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病人於潛伏期不具傳染力,出現症狀後具傳染力,病人的傳染力隨病程演進而增加。只要病人血液或分泌物有伊波拉病毒,病人仍具傳染力。目前有資料顯示伊波拉病毒RNA可在男性病患精液中存在一年以上,女性病患則於症狀出現後33天仍可於陰道分泌物驗出病毒RNA,仍可能具傳染力。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年齡層皆可被感染。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附件一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
十、病人及接觸者之處理
(一)個案通報與處置
(二)病例的接觸者調查、追蹤及處置
1.接觸者之定義:接觸者包含確診個案發病後之共同居住者,以及曾於患病期間直接接觸個案或其屍體、血液、體液(包含嘔吐物、尿液、糞便、精液等)或其汙染物(如衣物、床單等)之家人、朋友、同事、醫護人員、實驗室人員、處理屍體至火化過程的參與人員等。
依接觸及著個人防護裝備情形區分為高風險群及低風險群:
1-1高風險群例如:
1-1-1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個人防護裝備下從事侵入性醫療行為(如使用針具)、或黏膜暴露於病人血液、體液或其汙染物(如衣物、床單等)者
1-1-2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個人防護裝備下直接接觸病人皮膚或暴露於病人血液或體液者
1-1-3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個人防護配備或未於標準生物安全規範下,處理確診病人血液或體液者
1-1-4未符合上述條件,惟經評估有高度暴露風險者仍屬之,如未穿戴個人防護配備,長時間與病人於同一空間,未曾直接接觸病人體液,但曾間接接觸病人體液之接觸者,或病人發病後12個月內曾與病人有不安全性行為者或至精液檢驗陰性期間,或曾接受病人哺乳之嬰幼兒。
1-2低風險群例如:
1-2-1病人家屬、朋友、同事等與病人之一般接觸
1-2-2醫療機構或社區其他與病人之一般接觸
1-2-3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配備直接接觸病人(如常規醫療/照護)、採檢及實驗室檢驗等。
1-2-4其他符合接觸者定義但未達高風險群者
1-3.上述「一般接觸」係指:
1-3-1與病人於同一空間未穿戴個人防護配備,未曾直接或間接接觸病人體液之接觸者
1-3-2曾短暫直接與病人接觸(如握手),但沒有穿戴個人防護配備者。
1-4.未有伊波拉病毒感染接觸史、暴露史,或曾經短暫與病人於同一空間,但保持1公尺以上未接觸病人(如經過病人)者,不符合接觸者定義。
2.接觸者調查: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應調查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於可傳染期間日常生活圈之接觸者、醫療院所之接觸者,以及若曾搭乘航空器之接觸者。接觸者調查要點請見附件四。
3.接觸者追蹤及處置:
3-1高風險群:疫調人員提供相關衛教資訊後開立健康監測通知書,主動追蹤其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與病例接觸後21天,每日將追蹤結果彙整回覆疾管署區管中心。
3-2低風險群:疫調人員提供相關衛教資訊後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接觸者應每日測量體溫並紀錄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接觸個案後三週。
3-3接觸者追蹤管理:接觸者應每日測量體溫2次,如於追蹤期間體溫高於(含)38℃、出現頭痛、肌肉痛、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任一臨床症狀時,即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的通報定義,應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立即協助其赴醫院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後續工作請參考附件二)。
十一、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註:
※於醫療機構檢體採取及搬運人員之個人防護配備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出血熱之感染管制措施」(如附件八)。疑似屍體之檢體採檢應由法醫/病理解剖醫師執行,並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所有與血液或體液接觸過之醫療器材必須高溫滅菌或藥物消毒。
※檢體採檢方式詳見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十二、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伊波拉病毒目前尚無有效疫苗可供預防接種。其他預防方式包括
(三)屍體處置:
附件三: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調查及感染源調查工作事項-0719修.pdf
附件五:病毒出血熱健康監測通知書(高風險接觸者)1050715.pdf
附件八:醫療事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指引(第3版).pdf
【指引】
醫療事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指引(第3版)-pdf檔-2014/11/14
【查檢表】
【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1117.ppt
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1117.odp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整備現況自評表_final1031014.doc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整備現況自評表_final1031014.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