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配偶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應檢附健康證明


為防範及阻絕傳染病威脅,保障國人健康福祉,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籍配偶比照外籍配偶,於結婚後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即須檢附健康證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依原有規定,大陸配偶於結婚後可申請來臺團聚,但於結婚滿2年後或已生產子女者,方可辦理依親居留,此時才須檢附健康證明。而外籍配偶於結婚後,申請居留簽證時,即須檢附健康證明。
有鑒於近年來境外移入之傳染病例數有逐漸增加趨勢,為使來臺大陸配偶得以早期發現傳染病,早期治療,衛生署於是發布命令,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配偶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須檢具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健康證明。該健康證明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愛滋病毒抗體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癩病檢查及德國麻疹疫苗接種或抗體檢查等項目。申請人須將健康證明,送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連同團聚申請文件,一併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有關大陸配偶團聚健康證明相關資訊或團聚送件需知,敬請參閱下列連結:
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index_info.asp?p_data_id_2=1233&act=init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501

發佈日期 200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