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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斑疹傷寒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96年10月15日生效。茲將「地方性斑疹傷寒」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四類傳染病。

地方性斑疹傷寒是由立克次體所引起的疾病,這種病原體會經由鼠蚤或貓蚤叮咬而傳播給人類。地方性斑疹傷寒在各年齡層的致死率依年齡而增加,但均小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