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來函同意將我納入「國際衛生條例」運作體系


疾病管制局郭旭崧局長於本(98)年元月13日收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辦公室主任Dr. Bernard P. Kean,就我國參與「國際衛生條例」(簡稱IHR)執行方式之來函,表示WHO將接納我參與IHR並作相關安排。該局表示:該項安排有助於將我國納入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並與WHO直接聯繫互動,係落實IHR普世適用原則的第一步。本案在技術面是一項正面進展,該局表示未來將續與WHO就細節聯繫協調,確保該項安排得以順利執行。

IHR自2007年6月15日開始適用,目前是WHO推動之重點工作。倘由全球疾病或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防堵觀點而言,對於WHO將我國正式納入IHR運作體系,即全球疾病防治體系之一環,該局對此進展表示肯定,對後續發展亦樂觀其成。

針對WHO就我國實質參與IHR提出之作為,包括(1)接受我方指定聯繫窗口;(2)WHO窗口與我窗口互可直接主動進行聯繫;(3)提供我方密碼登錄「公衛事件資訊網站」;(4)倘我方發生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WHO可派遣專家協助、邀請我方人員出席WHO緊急委員會;(5)請我方推薦專家納入WHO IHR專家群等5項,郭局長表示,WHO提出之5項作為是IHR執行時最重要的要件。惟對於未來我方窗口與WHO窗口之互動模式、推薦專家之領域等相關技術性細節,仍需進一步與WHO洽商、研議。

郭局長認為,IHR並非WHO活動之全部,此案無法取代WHA觀察員,因此,我國仍將持續爭取成為WHA觀察員。

此外,郭局長也指出,我國現正式被納入IHR,代表我即可直接與WHO聯繫,且可與國際同步,取得國際間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例如SARS、禽流感疫情、化學災害、食品安全危害等第一手資訊,故有助於提昇我疫情監測及預警能力;而倘若台灣發生國際間緊急公共衛生事件,WHO專家也可來台提供協助並與我共同執行相關防治措施;我國專家也有機會出席WHO召開的委員會,一起商議如何防範在我國或其他國家發生的緊急事件,以提昇我疫情應變能力,確保國內民眾之健康安全及減少經濟損失。

「國際衛生條例,簡稱IHR」係國際間為防止疾病散播所制定之策略準則,於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修正通過,2007年6月15日生效及實施。該條例共分為前言、10個部份、66項條文及9個附件,四大主要修正重點包括(1)擴大通報國際關注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2)加強流行預警及應變;(3)增加IHR國家對口單位;(4)增加對監測與應變能力的基本要求。WHO為順利推行IHR,業於2007年6月11日公告各國應備妥之條件:(1)各國均應設置一個「IHR國家對口單位」;(2)各國應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之標準;(3)各國應評估及強化國內因應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能力,包括全面使用新式書表、確實檢視及修正國內法規,以符合IHR規範等要求。

我國雖因非WHO會員,而遲遲未能成為IHR締約國,惟行政院衛生署為與國際接軌,同步實施IHR,自2007年6月15日起,即配合IHR規定,推動相關防疫新措施,包括(1)指定疾病管制局為「IHR國家對口單位」,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2)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以符合IHR規範;(3)使用評量表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之標準;(4)檢視及提昇國內緊急應變能力,以強化疾病監測與防治量能。

發佈日期 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