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醫師臨床判斷且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任一使用條件,即可用藥,快篩非必要條件」(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137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目前正值流感流行期,因應疫情控制需要,疾管局已放寬公費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使用對象條件如附件1),對於使用條件中有關「高燒持續48小時」與「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之定義,請醫師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詳實記載於病歷即可。只要經醫生臨床評估並符合公費用藥任一條件,即可依專業開具公費抗病毒藥劑;而快篩檢驗是醫師診斷的工具之一,並非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本局籲請臨床醫師提高警覺,善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物,及早給予需要患者使用,以減少疾病傳播及重症與死亡的發生。
為因應農曆春節期間可能的流感疫情高峰期之用藥需求,本局除已擴增公費藥劑配置點達2,295家,且正持續增加中,如 貴院所非公費藥劑配置院所,請向就醫民眾妥為說明後,轉介病患到合約配置點,本局已製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紅布條提供公費藥劑配置合約醫療院所懸掛,民眾可藉以辨識配置點。配置點名單公布於疾管局首頁(www.cdc.gov.tw)與流感防治網首頁「101年度合約配置點一覽表」)。若您有意加入本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請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請加入公費藥劑配置點。
目前所使用之公費克流感藥物,已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嚴格審查評估後給予7年效期,藥效安全無虞。依本局監測資料,抗流感病毒藥劑對正流行的A、B型流感病毒均有效,請惠予協助向一般民眾說明,並提供民眾相關用藥資訊。
請醫師於臨床看診時,除開立處方流感抗病毒藥劑外,也應注意病患是否併發後續細菌性感染,如遇疑似流感併發症早期危險徵兆的患者,包含出現呼吸短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或痰液變濃、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或高燒持續72小時以上等症狀時,請提供適當處置或轉介至適當醫院治療。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局
2012/1/13

發佈日期 20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