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適度放寬,籲請醫師提高警覺,及時給予用藥治療」(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094號)


目前正值流感高峰期,為因應農曆春節期間的可能疫情,疾病管制局自今(100)年1月25日2:00PM至2月28日止,放寬目前公費藥劑使用條件,類流感患者之危險徵兆新增「高燒持續48小時以上」與「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亦可使用公費藥劑,同時籲請醫師提高警覺,及時給予用藥治療。
有關新增「高燒持續48小時」之定義,請醫師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詳實記載於病歷即可。有關「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之定義,「流感患者」不需要經過快篩,凡經醫生判定為類流感患者,並符合公費用藥任一條件,即可用藥。共同居住成員如先前已被醫師判定為流感,即為流感患者;如家中患者先前未被確診,請醫師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詳實記載於病歷上即可(毋需另記載其家人之個人資料)。
所以目前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包括:

  1. 符合 H5N1 流感調查病例定義者。
  2. H5N1 流感「疑似病例」、「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
  3. 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
  4. 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
  5. 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另兒童之危險徵兆尚包含呼吸急促或困難、缺乏意識、不容易喚醒及活動力低下)。
  6. 重大傷病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
  7. 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
  8. 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9. 新增類流感患者伴隨危險徵兆之項目:高燒持續48小時。(1月25日2:00PM至2月28日止)。
  10. 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1月25日2:00PM至2月28日止)。

非屬上述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之輕症患者,因不屬公費抗病毒用藥對象,且因目前克流感未納入健保常態給付項目,須由民眾自行負擔藥費。
目前我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約有582萬劑,配置於全國約500家醫療院所,在春節期間,其中200家具急診之醫院,仍將持續提供藥物治療服務。如貴院所非公費藥劑配置院所,請轉介病患到合約配置點(配置點請至流感防治網查詢)或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請藥劑。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局
2011/01/27

發佈日期 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