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自12月1日起至明(106)年3月31日擴大用藥對象,籲請臨床醫師適時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共同防治流感(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309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流感抗病毒藥劑目前未列入健保給付項目,然而基於防疫需求,於今(105)年季節性流感疫情流行高峰期擴大公費藥劑使用對象,除原有對象外另增加「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如附件),適用期間為今年12月1日起至明(106)年3月31日止。凡經醫師臨床判斷判定符合公費用藥劑使用條件者,不須快篩,即可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並請於用藥後儘速至流感抗病毒藥劑資訊管理系統回報。

自12月1日起放寬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適用對象包括:(1)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5)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6)經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8)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10)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

有關增加之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用藥條件「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醫師可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詳實記載於病歷即可(毋須另記載其他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往年擴大條件「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依本年11月8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諮詢會流感防治組、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決議,回歸臨床醫師依醫療專業判斷,由醫師依病患狀況決定是否開立「自費」抗病毒藥劑或給予症狀治療藥物之支持性療法。

籲請臨床醫師提高警覺、善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及早給予需要之患者使用,以減少疾病傳播,以及重症與死亡的發生。若您服務的醫療機構非屬合約醫療機構時,請您轉介病患至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或與當地縣市衛生局連繫,俾利民眾取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即時獲得適當的治療。

感謝您配合本署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惠予協助向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

發佈日期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