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傷或針扎案件之「加害人」應立即檢驗HIV


警察同仁在執勤時充滿許多不確定危機,為保障自我安全,員警在執行工作時,不管嫌犯是否可能為愛滋感染者,均應遵照「全面防護措施」的原則。若執勤過程中,不慎被尖銳物扎傷、被嫌犯咬傷或抓傷等,應依照「警消人員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處理,以降低經由血液傳染的致病感染原如HIV、B型與C型肝炎病毒的傳染。

疾管局為提供員警執勤安全之相關資訊,業已製作「保護員警執勤安全教戰光碟」,光碟片內容包含「保護員警執勤安全手冊」及「以血液為傳染源之疾病」投影片(含錄音講解)電子檔,並已於95年12月7日發送至各縣市警察局,由各單位轉知所屬第一線執勤人員參考運用,前揭資料亦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下載網址:http://www.cdc.gov.tw/index_info.asp?p_data_id_3=389&act=init)。

疾管局舉例說明,年前曾發生員警在緝捕嫌犯過程中嫌犯咬傷案件,就是因為立即通報衛生單位,緊急檢驗加害人之HIV感染情形確認呈陽性反應,衛生局立即協助被害人至愛滋病指定醫院就醫,並在24小時內給予預防性投藥,後續經衛生單位追蹤已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疾管局強調,雖然因咬傷受感染的機率極低,但被害人仍應依照「警消人員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處理,以降低感染疾病之機會,且被害人於案發後,需定期(6週、3個月、6個月)追蹤三次愛滋抗體檢驗結果均為陰性,才可排除感染。疾管局重申,對於此蓄意咬傷之行為,刑法已有相對的罰則,如不幸致對方受到感染,即有可能會依刑法重傷害罪論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佈日期 200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