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險行為者,切勿捐血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九月發現今年第二例輸血感染愛滋病毒案例。衛生署鄭重呼籲民眾,有危險行為者切勿捐血,危及別人健康。
本局經追蹤乙名九月份通報之愛滋病毒感染者之捐血紀錄,發現其於最近一次捐血月份為九十三年五月,該次血液共有三位受血者,二名已死亡,一名存活。該名存活受血者於九月檢驗愛滋病毒抗體呈陽性反應,經過病毒基因序列比對,已證實本個案確由輸用該名個案血液導致感染,累積至今發生輸血感染愛滋病毒之個案共14例。另兩位同一時期之受血者已死亡。中華血液基金會為對因輸血感染案例提供道義救濟,民國八十三年即通過輸血感染愛滋病毒道義救濟要點,當有因輸血感染愛滋病毒之確定案例時,則提供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救濟金,衛生署將協助九十三年五月該三名受血者向中華血液基金會申請相關道義救濟事宜。
依照中華血液基金會資料顯示,該名感染愛滋病毒捐血者,近二年之捐血日期分別為九十二年五月及八月、九十三年二月及五月,衛生局人員已回溯追蹤九十二年五月及八月當時之受血者,其抽血檢驗結果均為陰性。九十三年二月兩位受血者因輸血後不久死亡,且無留存血液,無法進行病毒比對,故未能證實捐血者當時是否已感染及受血者是否被感染。
根據本案捐血之愛滋病毒感染者就診的病歷紀錄,個案過去曾有性病病史,個案於五月份參加機關團體捐血活動而捐血,該次捐血係在血液檢驗無法檢測出抗體的空窗期間,造成此一不幸事件。衛生署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 捐血者在明知自己感染性病並仍從事捐血行為,有涉及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及刑法第二八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嫌,將檢具相關事證提請檢調等單位辦理。
二、 為避免集體捐血活動,因同儕壓力造成不當捐血,責成血液基金會與相關單位接洽團體捐血時,應於每次團體捐血前加入團體衛教宣導,強調「不得捐血之條件」、「不當捐血造成別人感染之刑責」、「良心回電機制」等,並確實執行。
三、 為提高捐血人之注意,責成血液基金會修改捐血登記表中有關請勿捐血者之提示部分,要求捐血者詳細檢視後再次簽名確認,以強化捐血者自我責任。
四、 愛滋病毒感染初期,約有六至十二週的空窗期,此時期因抗體尚未產生,現行血袋實施的愛滋病毒抗體檢查無法檢出,為防範愛滋病毒感染者之空窗期捐血造成受血者之感染情事,亦請血液基金會及早研議規劃使用檢測愛滋病毒抗原方式進行血袋之篩檢。
衛生署再次呼籲民眾,誠實面對自己,如有不安全性行為,或是感染性病,可能正處於感染愛滋病毒之空窗期等,均不宜捐血,以免危害用血人安全;也千萬不要利用捐血做愛滋病毒之篩檢,而危及用血者的安全。曾經從事前述各項危險行為之民眾,可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委託以下10家醫院接受免費匿名篩檢服務,這些醫院均會提供正確快速的檢驗且顧及個人隱私,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與服務。目前提供免費匿名篩檢及諮商服務的醫院如下表:
愛滋病免費匿名篩檢醫院
台大 (02)2312-3456~5030
成大 (06)235-3535~5360
北榮 (02)2875-1997
高醫 (07)321-4227
三總 (02)8792-7227
高榮 (07)346-8098
林口長庚 (03)328-1200~8151
署桃 (03)369-9721轉3220
中榮 (04)359-2525~3087
奇美 (06)2812811轉53674、53673

 

發佈日期 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