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修法通過 鬆綁感染者互捐器官規定


有鑑於醫療科技進步,穩定控制的愛滋病毒感染已被視為慢性病的一種,且感染者之生存年限大幅延長,與一般民眾相似,都可能發生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時機,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呈陽性反應之器官不能施予他人使用。考量目前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在不增加國內感染者人數且間接減少一般等待器官移植需求者等候時間,同時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之原則下,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得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相關罰責。

除此之外,現行條例規範愛滋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其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義務,然在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意識不清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仍強制要求其履行告知義務恐有違現行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因此,本次修法除增訂第十二條告知義務之但書外,立法說明欄亦加註文字為「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今日同時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八條係考量預防接種的實務需求,避免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與管理時,因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而產生違法之疑慮。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民國79年12月17日制定公布後,已歷經8次修正,期間經過充分的意見溝通、完整的法案審查及逐條縝密討論,本次修法感謝立法委員及各界的寶貴意見與鼎力支持,將台灣的愛滋人權向前推進並與國際接軌,讓感染者獲得同等的醫療權益及保障(上述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

發佈日期 201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