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媒介傳染病動物處置作為更明確周延


針對部分愛鳥民眾及養鴿人士關心目前正在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涉及爆發疫情時寵物鳥可能會受到撲殺乙節,疾病管制局鄭重表示,在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即規定對媒介傳染病之動物應切實處置並予撲殺,而此次的修法,則是對媒介傳染病動物之處置時機更加明確且更周延。同時在24條亦對補償辦法內之含括事項予以明定,所以對於健康且沒有染病的寵物鳥,是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而基於保護飼主的健康安全,對於染病且可能將疾病傳染給人的寵物鳥,則可依法予以必要之處置,且給予合理的補償;而對不願配合者,基於保障民眾健康及防疫需求,始依法處以罰鍰。
在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已規定對媒介傳染病之動物即應禁止販賣、贈與及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或其他必要之處置,而違反者則依法處以罰鍰。此次的修法,則特別敘明必須是「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而且是「已經證實」,同時是「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其實是對媒介傳染病動物之處置時機更加明確且更周延。另在保護民眾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前提下,針對「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動物等,對其飼養數量或交易加以限制,並得變更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之禽畜類產銷或宰殺程序。同時因應人畜共通傳傳染病的發生與蔓延,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的動物,在確有防治必要情形下,準用相關的禁止及處置規定。對於第23條的處置,在本法24條亦敘明對於配合者應酌給補償費,且授權中央機關訂定辦法,明文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為防範H5N1的全球大流行,目前先進國家大都有限制活雞(鴨)等動物進入人口稠密都會區之規定。因此衛生署也已經於95年11月7日公告「國內飼養禽類如檢出H5或H7亞型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活禽僅得於家禽飼養場、販運商、零批商及屠宰場業者間買賣,其他任何場所及人員不得為之。」。而本次修法通過後,則將使該公告法源更加明確,且增列依法配合者得予以補償,對於民眾健康安全及財產權利更加有所保障。

 

發佈日期 200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