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調保障愛滋病患人權


有關媒體報導年初農安街轟趴同志自殺之相關議題,經疾病管制局查證結果,該案92名參與者,並無自殺身亡案例。
另針對該局移送地檢署偵查之28名愛滋病毒感染者,係因其有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五條:「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虞,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故將其送請地檢署併案偵查,惟因證據不足,已以不予起訴結案。
疾病管制局特別強調,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仍秉持對愛滋病毒感染者人權保障之原則,積極投入愛滋病防治工作。

 

發佈日期 20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