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賊,性侵觸法!


5月9日報載有關「愛滋賊,性侵駐台外交官女」情事,其性侵害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涉及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重申,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不僅在道德倫理上是違常的,在從事性行為時,沒有安全性的觀念,將會造成病毒擴散的危險。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針對本案進行性侵害案件之愛滋病預防處置,於事件發生後即及時給予被害人預防性投藥,並派專科醫師前往進行了解與心理輔導,定期評估受害人服藥後之身心健康狀態。

由於加害人確認為愛滋病毒感染個案,目前正由專業人員評估其傳染力。一般與愛滋病毒感染者發生未使用保險套之性行為,其感染機率需要考慮感染者免疫力、病毒量、有無合併生殖器潰瘍性病及性行為方式等。

對於受害者遭性侵害所造成之傷害,除加強提供醫療照護、支持性諮商外,重申對於愛滋病毒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性侵害方式,致傳染於人者,未遂犯亦同,都應遭到法律制裁。

 

發佈日期 20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