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局重申捍衛傳染病患居住權的決心


針對「台灣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居民訴訟官司判決結果,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深表遺憾。依據憲法第10條及23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且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對於感染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故應尊重愛滋病毒感染者居住自由之權利。該局未來將提供關愛之家尋求法律上之協助,亦將就判決書,深入研析本項判決之適法性。該局並重申尊重與捍衛愛滋病患合法自由權利之立場。
因社會大眾對愛滋病患者的歧視與排擠,導致部份愛滋患者家屬不願接納或者愛滋患者不敢尋求家人支援,造成越來越多愛滋感染者安養與照顧問題,面對現今需求日甚的愛滋感染者收容問題,該局將與內政部共同協助無生活能力之愛滋感染者收容與安養,並考量請公立安養機構優先安置。
民眾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與排擠,往往來自人們對愛滋病的誤解及對其感染途徑的無知,其實愛滋病毒有其特殊傳染途徑,主要途徑為性行爲傳染、血液感染及母子垂直感染,且愛滋病毒並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也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輕吻,蚊蟲叮咬以及日常生活中像是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上課等都不會傳染愛滋病毒,與感染者一起共同生活並無感染之虞。期盼社會大眾都能認識愛滋病進而了解愛滋病;感染者家屬能夠對感染者接納與真心關懷,讓感染者可以回到正常的工作與家庭生活,將可減少其無家可歸的情形及對收容機構的需求。

 

 

發佈日期 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