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防治前進一步,可不受醫院釋出15%慢病處方箋限制


結核病一直是台灣最嚴重的傳染疾病,到國民所得已超過一萬三千美元的今天,每年仍有將近約一萬五千名的新發個案,其嚴重性比所有其他傳染病的總和還大。但若給予適當的抗結核藥物治療,結核病幾乎可以百分之百痊癒(Cure),但若不予治療,則在3年內,約有一半的病人會死亡。
因為結核病的治療必須併用多種抗結核藥物,而且療程長達半年以上,可能產生部分副作用,在這段時間內,病人及家屬的信心和意志力會受到考驗。一旦病人因副作用或其他原因停藥,導致治療時間不足,將造成體內剩餘細菌反撲,使得病情惡化或復發,進而傳染他人還可能對藥物產生抗藥性。所以一個定期受監控的診療過程非常的重要。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方便慢性病患領藥,規範各合約醫院對於慢性病人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外,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3個月;另為落實「醫藥分業」政策,爰規定各合約醫療院所需釋出15%之慢性病處方箋。結核病雖然屬於中央健康保險局限定之慢性病處方箋適用範圍,但是考慮到上述因素,經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反應後,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自95年9月25日起將結核病排除於醫師得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適用範圍。如此結核病個案每個月至少可接受1次臨床評估,對病情之控制極有幫助。
台灣地狹人稠,人口密集且流動性大,加上受近年來外勞、外籍配偶開放政策及開放兩岸觀光、愛滋病併發結核病例數急遽增加等因素影響,結核病防治工作日趨嚴峻,疾病管制局重新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政策,除加強病人發現監測、治療、卡介苗接種外,對於衛教宣導、人才培育、國際合作及研究等領域也採取更積極主動措施,期達成「結核病十年減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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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0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