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之「加害人」應立即檢驗HIV


近日發生一起民眾留連網咖遭性侵案件,案發當時未立即進行「加害人」HIV檢驗。後經衛生局追蹤發現「加害人」為HIV列管個案,已協助「被害人」至愛滋病指定醫院就醫,並給予預防性投藥,以防感染愛滋病毒。該名被害人於性侵後第6週、3個月、6個月應追蹤三次HIV抗體檢驗陰性,方可排除被感染。

為免被害人錯失案發72小時內之黃金投藥時間,因而感染愛滋病毒,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呼籲警方接獲民眾通報性侵害案件,應立即協助送「愛滋病指定醫院」檢測「加害人」及「被害人」的HIV狀態,一來可由專業醫師評估被害人是否需預防性投藥,以防感染愛滋病毒;二來警方發現愛滋病毒感染者加害人,亦應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五條:「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併送法辦。

性侵害不僅在道德倫理上是違常的,而且在沒有安全性的防護下,將會造成病毒擴散的危險。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重申,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性侵害方式,致傳染於人者,未遂犯亦同,都應遭到法律制裁。

 

發佈日期 200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