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之家訴訟案件二審判決,維護愛滋病人的居住社區權益


疾病管制局對於今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關愛之家遭社區排拒要求搬離乙案,二審所做出的判決,能維護愛滋病人的居住社區權益,該局表示欣慰並將持續關注該案發展。
根據96年7月11日總統令,公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全文,首條條文中增列保障感染者權益之文字,第四條增列了愛滋病人的居住、安養權益,已正向發揮其效益。
該局重申對於愛滋病毒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該法通過後,該局將組成「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委員會」,持續推動感染者權益保障及愛滋防治相關事項。各地方政府除了落實該法案之立法精神外,更應該對於弱勢、無法工作的愛滋病人,具體保護其居住、安養等權益,給他們平等的生存空間。

 

發佈日期 20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