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肺結核個案在臺治療管理作業問與答


  1. 移工經健康檢查或因病就醫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外,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
  2. 雇主未於期限內申請移工在臺治療者,衛生單位應主動通知勞工主管機關,告知移工在臺治療之權益,並輔導及協助雇主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1. 健康檢查診斷之移工個案,由健檢指定醫院或確認醫院提供空白表單;公衛人員於訪視個案時,應注意詢問其是否取得該空白表單,倘未取得者,則應協助其取得。
  2. 因症就醫之個案,由公衛人員於收案時詢問或主動提供。
  3. 針對留臺治療之移工,公衛人員應將「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掃描上傳至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並於系統註記「申請留臺治療」。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執行方式及原則同本國人辦理,不得有不平等之處置。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否。惟個案管理之公衛人員仍應依衛生局內部管道取得個案已簽名之同意書。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1. 在衛生單位指定每週應親自關懷服藥之時間而未配合,於治療期程內累計達十五日(含)以上。
  2. 由衛生局自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列印該移工肺結核通報確診資料(或醫院開具之肺結核診斷證明書),併同未配合都治達十五日之紀錄單,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惟衛生局於發函前應先行釐清移工未能配合都治之原因,並適時給予協助,維護其留臺都治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移工如經衛生局核可在臺治療肺結核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外,於合法聘僱下,可以治療至痊癒。但若聘期已滿而仍未完成療程者,則應辦理跨國轉介協助移工返回母國繼續治療。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1. 移工於肺結核治療過程,經檢驗為MDR-TB個案時,衛生局發函通知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並副知移民署,於函文加註個案須於痰液陰性後,方能搭機返國,爰請移民署准予延長治療在臺居留期間至痰液陰性。
  2. 所有MDR-TB移工個案於痰陰性遣返回國之前,均須依一般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管理規則辦理,可比照一般國人於「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體系」團隊治療,惟不納入團隊收案對象;而已被廢止聘僱許可之個案,因不具健保身分,其醫療費用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之無健保結核病個案相關規定辦理。
    另,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評估個案有社區內傳播、造成公共衛生危害之虞者,即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施予隔離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30
可排除。請關懷員及公衛人員於系統上記錄,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
移工肺結核個案於都治期間倘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問題,而有安置需求,衛生局可逕洽轄內勞工局協處。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