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定期健檢及外籍人士居留健檢列有腸內寄生蟲檢查項目


        為防杜境外移入寄生蟲病,及確保國內寄生蟲防治成果,我國對於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及外籍人士、大陸配偶的居留定居健檢,皆包括腸內寄生蟲檢查項目。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外籍勞工於入境前須辦理健康檢查,方可取得入國簽證,並且於入國後3日內及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也要進行健康檢查(皆含有腸內寄生蟲檢查項目)。外籍勞工於健康檢查如發現有感染腸內寄生蟲,應於30日內治療複檢合格。此外,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外籍人士申請居留定居時,皆要檢具「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含有腸內寄生蟲檢查之健康證明。我國對於外籍勞工、申請居留定居之外籍人士、大陸配偶之寄生蟲感染防治,相當嚴格,並非沒有定期追蹤。


        臺灣地區外勞健檢及外籍人士居留定居健檢,於指定醫院辦理。為確保健檢品質,指定醫院自95年7月16日起皆須取得實驗室認證資格。民國93年、94年及95年外籍勞工定期健檢之寄生蟲陽性率分別為2.6%、3.5%及5.9%,顯示健檢品質已有提昇。外籍勞工如經檢出寄生蟲,除感染痢疾阿米巴原蟲外,可於30日內治療後複檢。


        此外,為利早期發現傳染病,早期治療,自本(96)年9月1日起,大陸配偶申請第一次來台團聚,也要檢附含有腸內寄生蟲檢查之健康證明。


        該局表示,大陸地區仍有寄生蟲感染之情形,經常往返兩岸的台商,應注意良好衛生習慣,不生食,且於血吸蟲病盛行的地區不赤腳浸泡湖水,以避免感染寄生蟲。

發佈日期 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