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現行公費MMR疫苗提供育齡婦女(15-49歲)施打之對象如下:
二、衛生所或合約醫療院所於提供前述對象公費MMR疫苗接種時,應確實檢視相關應備文件(如附檔),完成接種後應確實將接種紀錄核實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並衛教民眾預防接種紀錄為個人免疫狀況之證明,應妥善保存,以為後續使用或備查之需。
三、婦女於懷孕期間如經檢測未具德國麻疹抗體,應避免前往德國麻疹流行地區,並於產後儘速持德國麻疹抗體陰性證明,就近至各衛生所(台北市為聯合醫院12區附設門診部)或合約院所接種1劑MMR疫苗,以保障母親己身及幼兒之健康。
四、鑑於國際間德國麻疹仍屢有疫情發生,為預防婦女懷孕期間受感染,導致胎兒先天性畸形,請德國麻疹抗體陰性之育齡婦女,於準備懷孕前應先施打MMR疫苗,接種疫苗後4週內應避免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