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霍亂(Cholera)

 

一、 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霍亂是一種猝然發作的急性細菌性腸炎,症狀為無痛性(O139型菌病患偶發腹痛)大量米湯樣水性腹瀉,偶而伴有嘔吐、快速脫水、酸中毒和循環衰竭。但E1 Tor型菌感染時常見無臨床症狀或輕微腹瀉(尤其小孩)。嚴重未治療的患者可在數小時內死亡,致死率可超過50.0%,如加以適當治療,則可降至1.0%以下。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1. 產生腸毒素之霍亂弧菌血清型O1(Vibrio cholerae serogroup O1):該菌可分為cholera classical和E1 Tor二種生物型,每一種生物型又包括稻葉(Inaba)、小川(Ogawa)和彥島(Hikojima)三種血清型。因分泌的腸毒素類似,故臨床症狀也相似。大流行時多以其中一型為主,現在除了少數地區外,流行以E1 Tor型為主。
  2. 產生腸毒素之霍亂弧菌血清型O139(Vibrio cholerae serogroup O139):係新發現之菌種(非O1型亦非non O1之O2~O138型中任何一型),本型菌病例依霍亂病例有關規定通報及處理。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1. 霍亂起源於印度恆河三角洲,19世紀擴散至世界各地,隨後的6次大流行造成數百萬人喪生。第7次大流行於1961年起於南亞,1971年蔓延至非洲,1991年已傳至美洲,目前成為許多國家的地方流行病。
  2. 多數疫情由O1血清型造成,O139型(1992年於孟加拉發現)則侷限於東南亞;非O1及非O139型的霍亂弧菌僅會產生輕微腹瀉,不會引發流行疫情。近期亞洲及非洲發現新的變異菌株,觀察顯示能引起較嚴重霍亂,致死率較高,需要對流行狀況採取仔細的流行病學監測。
  3. 據臺灣報告資料自民國以後共發生4次大流行(1912年、1919至1920年、1946年及1962年)。前3次患者人數共10,648人,死亡6,578人(61.8%),由於醫療進步,1962年發生流行的383名患者中有24名死亡(約6.0%)。臺灣自1962年後積極辦理霍亂防治措施,除偶有境外移入病例外,本土病例至今多屬散發病例,僅發生少數群聚事件,惟1997-2000年間陸續有8例本土病例因生食受汙染的甲魚卵或因處理生甲魚時不慎汙染其他食材,而感染霍亂弧菌(血清型O139)。
  4.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傳染窩為人類。近年在美國和澳洲觀察顯示環境傳染窩亦可能存在。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攝食受病人(主要)或帶菌者(次要)糞便或嘔吐物污染的水或食物。霍亂弧菌可存在污水中相當長的時間。生食受霍亂弧菌污染海域捕獲的海鮮,曾導致數次爆發流行。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數小時至5天,經常2~3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糞便中仍呈霍亂菌陽性期間,通常只延至恢復期後幾天,有時也可持續至病癒後數個月為帶菌狀態。Tetracycline可縮短傳染期。慢性膽道感染者,其帶菌狀態可持續數年之久,並間斷性地排出霍亂菌。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1. 個人感受性差異很大,胃酸缺乏者將增加發病的危險性,不過即使在嚴重的流行區域,侵襲率也甚少超過2.0%。感染後數種抗體增加(殺弧菌抗體、抗毒素抗體和凝集抗體),可抵抗再次感染,尤其是對同一型細菌持續時間更長。在霍亂呈地方性流行的地區,大部分的人於成年早期均已獲得抗體。
  2. O139型菌之各種臨床症狀(嘔吐、腹瀉、脫水等)較O1型為嚴重且有腹痛之主訴,但罹患者大部分都是成人群(小孩病例稀少)。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 教育民眾洗手的重要性,提供足夠的洗手設備。如廁時應用足量的衛生紙,以免污染手部。家中應有防蠅的措施(如紗門窗、殺蟲劑),尤其是廁所,並時時清除垃圾以防蠅孳生。
  2. 提供安全的用水(純化、氯化),並防止水管與下水道相通,飲用水應充分煮沸。
  3. 食物要充分煮熟,並避免生熟食交叉污染(生熟食砧板應分開)。
  4. 非即時食用的食物應加蓋後置入冰箱保存,再次食用前應再加熱煮熟。
  5. 加強監督販售之牛奶及食品的製造過程、運輸和貯藏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所有牛奶及奶製品(包括家製和商業製)一定要經巴斯德氏法(76.1℃、15秒)消毒或煮沸,食品用冷卻水一定要使用氯消毒。
  6. 鼓勵餵母奶,嬰兒牛奶及泡牛奶用之水應煮沸。
  7. 魚類、甲殼類等海鮮食品,建議煮沸或蒸煮10分鐘以上才食用。
  8. 民眾如欲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應慎選信譽良好的旅行業者,並要求旅行業者安排安全衛生的餐飲。旅遊時,應特別注意飲食衛生及個人衛生,路邊攤販賣的東西最好不要買,盡量吃熟食、熱食、喝瓶裝水及勤洗手。
  9. 隔離、限制人群活動或實施食物和其他物品管制,應有流行病學的證據。
  10. 指導患者個人衛生習慣,強調便後及煮食前正確洗手之重要性。
  11. 廚師、護士或托育人員如罹患霍亂,應儘速就醫,在未確定無傳染之虞之前(符合解除監視條件),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或照顧病患、老人及小孩。
  12. 因霍亂疫苗無法提供絶對保護力,世界衛生組織亦提醒到疫區旅遊者只要注意飲食及用水衛生,即可降低霍亂感染的風險,因此現階段暫不建議出國民眾接種疫苗。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 病例通報
(1)通報定義: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2)通報時限:屬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需於24小時內通報。

 

2、 隔離:
(1)病患如採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應採接觸隔離,並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病患如有照顧者,協助處理糞便(或尿液)時,亦應教導於處理後必須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2)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施行隔離之必要;病患如無法維持個人衛生,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及「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作業流程」,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所開立之「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傳染病隔離治療解除通知書」應上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俾利後續審查。

 

3、 消毒:詳細消毒方法見(四)防疫工作步驟6、消毒工作。

 

4、檢疫:對自疫區入境者在入境途中已有疑似症狀時,其乘坐同一航空器、船舶或同一旅行團人員應實施檢疫,有症狀者應予採檢。

 

5、接觸者處理:接觸者應施予衛教,有症狀之接觸者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調製食物或照顧病患、老人及小孩,應至檢驗陰性,始可解除限制。

 

6、接觸者及感染源的調查:
(1)接觸者指與個案曾經共同暴露於可疑感染源(水或食物)或可能經由糞口途徑傳染之人。
(2)對未報告案例、帶菌者、污染食品、水源、冰品或貝類等,均應研討其是否為可能或真正的感染源。
(3)旅行團如有通報個案時,所有團員均應追蹤調查,有症狀者應予採檢,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7、治療方法
(1)補充液體:治療的最重要步驟是補充足夠的電解質液體以矯正脫水、酸中毒、和低血鉀症。輕、中度病患的病情,通常可以很快獲得改善。
(2)抗生素治療:嚴重病患可使用抗生素,以減少症狀及帶菌的時間。依據國外資料顯示,發生霍亂疫情的國家(亞洲及非洲地區),其霍亂菌株對於nalidixic acid、amoxicillin、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cotrimoxazole)及furazolidone等藥物,已普遍產生高度抗藥性;國內尚未有這方面的研究資料可參考。進行個案治療之前,應考慮菌株抗藥性問題,臨床醫師可依菌株抗藥性試驗結果,調整抗生素使用。

(三)大流行之措施

  1. 加強疾病監測及教育危險族群,若有發病應立即尋求適當的醫療。
  2. 採取緊急措施確保供水安全(水加氯或煮沸),可提供飲用、煮食、洗碗盤或盥洗等,並應避免遭污染。
  3. 確保食物衛生安全,並注意食物適當保存及避免遭污染。
  4. 進行完整的流行病學調查(人、時、地資料)及找出傳染媒介。
  5. 提供安全的污水處理設備。

(四)防疫步驟

  1. 衛生局所接獲轄區內有通報病例發生時應即進行訪視,填寫霍亂疫調單,病人同住家屬、有症狀接觸者及疫調發現其他疑似病例等應實施糞便檢查。
  2. 依霍亂潛伏期(數小時至5天)調查病人飲食暴露史,以追查感染來源。病患在發病前5天(特別注意發病前 2~3天)的飲食情形及食用地點,或特殊節日參加之喜宴、聚餐等,或自行採購的食材來源、生熟食有無交叉污染(特別是海鮮魚貝類食材與其他食物有無交叉污染)、烹煮方視及保存方法等。污染方視可能有產地污染、製作過程交叉污染、煮後被污染或蒼蠅污染等。
  3. 人體檢體之採檢應在尚未投藥(抗生素)之前,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另依疫調研判,對於可疑污染源、水檢體或嫌疑食品採檢送驗,前項水檢體之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後項嫌疑食品檢體,由食品衛生單位採檢送驗。
  4. 接觸者不需預防投藥,除非有證據顯示或高度懷疑可能發生大規模疫情。
  5. 病患之管理:病患應經治療後,停藥48小時以上,連續採取檢體3天(每天一次),如均為陰性即可解除列管或隔離,若其中1次為陽性,應重覆上述採檢,直到連續三次檢驗均呈陰性為止,方可解除監視。
  6. 消毒工作

 

(1)室內地面及環境表面
A、戴上口罩及手套,將室內地面上可見之垃圾清除乾淨。
B、以0.1%~0.5%漂白水消毒地面及病患經常碰觸之門把、床沿、電燈開關、電梯按鈕、樓梯間把手、廚房水龍頭開關等公共區域。

 

(2)濺落之分泌物及排泄物
戴上口罩及手套,以0.5%漂白水,小心輕灑在嘔吐物或排泄物上,儘速以拋棄視紙巾、抹布或舊報紙覆蓋吸收主要濺落物後清除,然後使用0.1%~0.5%漂白水,由外往內擦拭污染區域,作用30分鐘後再使用清水擦拭即可。

(3)病患用過之食具:應以煮沸處理,放入水中煮沸5分鐘以上;不能煮沸者,以0.02%漂白水浸泡30分鐘以上,然後用清水沖洗乾淨。

 

(4)病患之衣服及被褥
      A、病患使用過之衣服及被褥,可用加熱法,放入水中煮沸5分鐘以上;或以0.02%漂白水浸泡30分鐘以上,然後用清水沖洗乾淨。
      B、沾有明顯可見之嘔吐物、排泄物之衣物及被褥,以0.5%漂白水消毒。無用之衣物,於消毒後,應以垃圾袋包裝丟棄。

 

(5)廁所
      A、個案之排泄物可以沖水視馬桶直接排放下水道。若無沖水視馬桶設備時,其排泄物應倒入酚類消毒劑或家用漂白水原液,靜置10分鐘後再沖掉。
      B、以0.1%~0.5%漂白水噴灑、擦拭廁所內外表面(尤其是廁所門把、水龍頭開關、馬桶座及沖水握把)消毒,作用10分鐘以上後清洗乾淨。

 

(6)飲用水
      A、自來水中之餘氯應維持在0.2ppm以上,其他之貯水槽、水井,餘氯量應在0.5ppm以上。
      B、陶管消毒法:將適量漂白粉加水混合溶解後,俟石灰質沈澱後將該漂白水倒入陶管內,加塞後以塑膠繩繫住墜入貯水槽或水井水面下1~1.5公尺內,另一端繫住貯水槽(或水井台)上。通常1,000公升水用一支陶管,放入陶管30分鐘後應測量其餘氯量,如不到0.5 ppm者或出水量增加時應再適量加管,每支陶管可連續使用7~10天,但應每天測量水中餘氯量,如低於0.5 ppm時應更換管內藥劑。

 

(7)完成清潔、消毒工作後,應澈底以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8)環境檢體如發現為陽性時,應重新消毒並採檢,直至轉陰性為止。

 

6、地方政府權責分工
(1)衛生局、衛生所應擔任工作事項
      A、疾病管制單位負責防疫、人體檢體採檢、疫情調查、衛生教育及戶內環境衛生及消毒等工作,必要時應協調環保單位實施屋外環境清潔及飲用水消毒等,並追查感染源。
      B、食品衛生單位負責冷飲攤販、餐廳(館)之衛生稽查、嫌疑食品檢驗及污染食品來源之追查。
(2)工作協調:縣巿政府或衛生局為防疫工作之順利推展,得召集有關單位(警察、民政、社會、環保)舉行協調會報,必要時,應邀請疫情相關縣市政府列席,研商防疫措施。

UpdateTime 2013/1/18

霍亂

UpdateTime 20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