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霍亂(Cholera)
一、 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霍亂是一種猝然發作的急性細菌性腸炎,症狀為無痛性(O139型菌病患偶發腹痛)大量米湯樣水性腹瀉,偶而伴有嘔吐、快速脫水、酸中毒和循環衰竭。但E1 Tor型菌感染時常見無臨床症狀或輕微腹瀉(尤其小孩)。嚴重未治療的患者可在數小時內死亡,致死率可超過50.0%,如加以適當治療,則可降至1.0%以下。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四、傳染窩(Reservoir)
傳染窩為人類。近年在美國和澳洲觀察顯示環境傳染窩亦可能存在。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攝食受病人(主要)或帶菌者(次要)糞便或嘔吐物污染的水或食物。霍亂弧菌可存在污水中相當長的時間。生食受霍亂弧菌污染海域捕獲的海鮮,曾導致數次爆發流行。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數小時至5天,經常2~3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糞便中仍呈霍亂菌陽性期間,通常只延至恢復期後幾天,有時也可持續至病癒後數個月為帶菌狀態。Tetracycline可縮短傳染期。慢性膽道感染者,其帶菌狀態可持續數年之久,並間斷性地排出霍亂菌。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 病例通報
(1)通報定義: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2)通報時限:屬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需於24小時內通報。
2、 隔離:
(1)病患如採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應採接觸隔離,並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病患如有照顧者,協助處理糞便(或尿液)時,亦應教導於處理後必須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2)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施行隔離之必要;病患如無法維持個人衛生,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及「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作業流程」,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所開立之「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傳染病隔離治療解除通知書」應上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俾利後續審查。
3、 消毒:詳細消毒方法見(四)防疫工作步驟6、消毒工作。
4、檢疫:對自疫區入境者在入境途中已有疑似症狀時,其乘坐同一航空器、船舶或同一旅行團人員應實施檢疫,有症狀者應予採檢。
5、接觸者處理:接觸者應施予衛教,有症狀之接觸者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調製食物或照顧病患、老人及小孩,應至檢驗陰性,始可解除限制。
6、接觸者及感染源的調查:
(1)接觸者指與個案曾經共同暴露於可疑感染源(水或食物)或可能經由糞口途徑傳染之人。
(2)對未報告案例、帶菌者、污染食品、水源、冰品或貝類等,均應研討其是否為可能或真正的感染源。
(3)旅行團如有通報個案時,所有團員均應追蹤調查,有症狀者應予採檢,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7、治療方法
(1)補充液體:治療的最重要步驟是補充足夠的電解質液體以矯正脫水、酸中毒、和低血鉀症。輕、中度病患的病情,通常可以很快獲得改善。
(2)抗生素治療:嚴重病患可使用抗生素,以減少症狀及帶菌的時間。依據國外資料顯示,發生霍亂疫情的國家(亞洲及非洲地區),其霍亂菌株對於nalidixic acid、amoxicillin、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cotrimoxazole)及furazolidone等藥物,已普遍產生高度抗藥性;國內尚未有這方面的研究資料可參考。進行個案治療之前,應考慮菌株抗藥性問題,臨床醫師可依菌株抗藥性試驗結果,調整抗生素使用。
(三)大流行之措施
(四)防疫步驟
(1)室內地面及環境表面
A、戴上口罩及手套,將室內地面上可見之垃圾清除乾淨。
B、以0.1%~0.5%漂白水消毒地面及病患經常碰觸之門把、床沿、電燈開關、電梯按鈕、樓梯間把手、廚房水龍頭開關等公共區域。
(2)濺落之分泌物及排泄物
戴上口罩及手套,以0.5%漂白水,小心輕灑在嘔吐物或排泄物上,儘速以拋棄視紙巾、抹布或舊報紙覆蓋吸收主要濺落物後清除,然後使用0.1%~0.5%漂白水,由外往內擦拭污染區域,作用30分鐘後再使用清水擦拭即可。
(3)病患用過之食具:應以煮沸處理,放入水中煮沸5分鐘以上;不能煮沸者,以0.02%漂白水浸泡30分鐘以上,然後用清水沖洗乾淨。
(4)病患之衣服及被褥
A、病患使用過之衣服及被褥,可用加熱法,放入水中煮沸5分鐘以上;或以0.02%漂白水浸泡30分鐘以上,然後用清水沖洗乾淨。
B、沾有明顯可見之嘔吐物、排泄物之衣物及被褥,以0.5%漂白水消毒。無用之衣物,於消毒後,應以垃圾袋包裝丟棄。
(5)廁所
A、個案之排泄物可以沖水視馬桶直接排放下水道。若無沖水視馬桶設備時,其排泄物應倒入酚類消毒劑或家用漂白水原液,靜置10分鐘後再沖掉。
B、以0.1%~0.5%漂白水噴灑、擦拭廁所內外表面(尤其是廁所門把、水龍頭開關、馬桶座及沖水握把)消毒,作用10分鐘以上後清洗乾淨。
(6)飲用水
A、自來水中之餘氯應維持在0.2ppm以上,其他之貯水槽、水井,餘氯量應在0.5ppm以上。
B、陶管消毒法:將適量漂白粉加水混合溶解後,俟石灰質沈澱後將該漂白水倒入陶管內,加塞後以塑膠繩繫住墜入貯水槽或水井水面下1~1.5公尺內,另一端繫住貯水槽(或水井台)上。通常1,000公升水用一支陶管,放入陶管30分鐘後應測量其餘氯量,如不到0.5 ppm者或出水量增加時應再適量加管,每支陶管可連續使用7~10天,但應每天測量水中餘氯量,如低於0.5 ppm時應更換管內藥劑。
(7)完成清潔、消毒工作後,應澈底以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8)環境檢體如發現為陽性時,應重新消毒並採檢,直至轉陰性為止。
6、地方政府權責分工
(1)衛生局、衛生所應擔任工作事項
A、疾病管制單位負責防疫、人體檢體採檢、疫情調查、衛生教育及戶內環境衛生及消毒等工作,必要時應協調環保單位實施屋外環境清潔及飲用水消毒等,並追查感染源。
B、食品衛生單位負責冷飲攤販、餐廳(館)之衛生稽查、嫌疑食品檢驗及污染食品來源之追查。
(2)工作協調:縣巿政府或衛生局為防疫工作之順利推展,得召集有關單位(警察、民政、社會、環保)舉行協調會報,必要時,應邀請疫情相關縣市政府列席,研商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