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麻疹(Measles)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麻疹傳染性極高,典型臨床症狀包括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麻疹病毒(Measles virus)。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麻疹具有高傳染力,在疫苗尚未使用前,麻疹被視為是孩童期例常性不可倖免的,超過99%的人都會被感染,可以說幾乎每個人一生中難逃過麻疹。大部分麻疹發生於嬰幼兒期(5歲以前),臺灣從1978年起全面實施活性疫苗接種,自疫苗廣泛使用後,麻疹病例大大減低,多發生於未接種疫苗的人。1980年代末最後一次比較有規模的流行中,病者大部分為學齡前孩童或國小學生,同年代美國也有麻疹流行(outbreaks),多發生於學校,感染者多見於從未接種疫苗者,或是因太早接種疫苗而無疫苗抗體保護者。國內19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後,報告的麻疹病人數都很少,並且不少病例是由中國或東南亞境外移入者。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為唯一之宿主及傳染窩。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經由空氣、飛沫傳播或是直接與病人的鼻腔或咽喉分泌物接觸而感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約7~18 天,平均14 天(自暴露至紅疹出現),有極少數個案可長達21天,,如曾於暴露後給予免疫球蛋白,也會延長潛伏期。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發疹之前、後各4天內。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不曾得過麻疹或者不曾接種麻疹疫苗的人,都可能感染麻疹。嬰兒自母體得來的抗體只持續6~9個月左右(視母親之抗體效價高低而異);在沒有接種人口中,每隔幾年,只要當易感性人口累積到一定數目,就會爆發流行;而得過麻疹的人有終身免疫力。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檢驗中心。
麻疹可由典型的病史及症狀診斷。惟過去曾接種含麻疹之活性疫苗(Measles vaccine, MMR vaccine)的麻疹病毒感染者,急性期麻疹IgM抗體可能出現陰性,且其臨床病徵可能不典型需與德國麻疹、微小病毒B19、或腺病毒等感染作鑑別診斷。因此,除進行血清抗體檢測外,採集尿液及鼻咽檢體進行病原體分子診斷及病毒培養,為現今診斷麻疹感染的重要實驗室診斷依據,且有助於病毒感染源追溯、群聚關聯比對與疫苗株感染的確認。
(一)血清抗體檢測
1、檢驗:血清中麻疹IgM抗體是否陽性或配對血清(pair serum)中麻疹IgG抗體效價是否有≧4倍上升。
2、採檢時間:出疹後7天內採檢,若需第二次採血,需與前一次採血間隔7~14天之區間。
3、檢驗結果判讀︰需搭配麻疹病原體檢測結果與近期(採檢前6~45天)是否有MMR疫苗接種史,再
進行個案研判。
(1)麻疹IgM抗體(+)且麻疹IgG抗體(—)
a. 麻疹病原體檢測陽性且無近期MMR疫苗接種史,研判為麻疹感染。
b. 麻疹病原體檢測陽性且有近期MMR疫苗接種史,需待進一步序列比對是否為疫苗株再進行研判。
c. 麻疹病原體檢測結果陰性,需間隔7~14天再採第二次血清,並依配對血清檢測結果、臨床表現或
其他可能致病原鑑別診斷結果等綜合判定。若二採血清麻疹IgG抗體仍為陰性,排除麻疹感染。
(2)麻疹IgM抗體(+)且麻疹IgG抗體(+)
a. 麻疹病原體檢測陽性且無近期MMR疫苗接種史,研判為麻疹感染。
b. 麻疹病原體檢測陽性且有近期MMR疫苗接種史,需待進一步序列比對是否為疫苗株再進行研判。
c. 麻疹病原體檢測結果陰性,需考量臨床表現或其他可能致病原鑑別診斷結果,必要時,需間隔7~
14天再採第二次血清,並依配對血清檢測結果綜合判定。
(3)麻疹IgM抗體(—)且麻疹IgG抗體(+)
代表過去曾感染或過去曾接種過疫苗。惟曾接種過疫苗者,被麻疹病毒感染發病時,其急性期
之麻疹IgM抗體檢測可能出現陰性,需併同麻疹病原體檢測結果研判,勿僅以麻疹IgM抗體陰
性檢測報告即排除麻疹感染。
(4)麻疹IgM抗體(—)且麻疹IgG抗體(—)
可能為未感染或已感染但尚未出現抗體,需搭配麻疹病原體檢驗或配對血清檢驗結果綜合研
判。
a. 麻疹病原體檢測為陰性者:檢驗研判結果陰性。
b. 無法進行麻疹病原體檢測者:需間隔7~14天再採第二次血清,並依配對血清檢測結果綜合判定。
c. 麻疹病原體檢測為陽性者:得比對配對血清抗體檢驗綜合研判。
(二)病原體分子診斷及病毒培養
1、檢驗:以real-time PCR 及病毒分離檢驗尿液或咽喉擦拭液是否有麻疹病原體存在。
2、採檢時間:出疹後7天內。
3、檢驗結果之意義
(1)未檢測出麻疹病原體,表示檢體中無病毒存在,但需考量採檢時間與運送方式是否適當。
(2)檢測出麻疹病原體,表示病人確實最近有感染過麻疹。惟如採檢前6~45天有MMR疫苗接種史,
則進行病毒基因分型,以釐清是否為疫苗株所引起。
*如為通報麻疹疑似個案,其已達接種年齡但尚未接種之幼兒,如檢驗結果通知需再二次採檢者,應提醒家屬等採檢完再儘速施打疫苗。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衛生教育:宣導按時接種疫苗之重要性。
2、預防接種
(1)注射含活性減毒麻疹的疫苗後,可以使95%以上的人產生主動免疫。
(2)我國自1978年全面於出生滿9個月及15個月之幼兒各接種一劑麻疹疫苗,由於9個月大的嬰兒仍可能存有母親的抗體,該劑接種效益僅約80%。故且1992年起改為滿9個月接種一劑麻疹疫苗,滿15個月接種一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並於1992~1994年、2001~2004分別針對國三以下學生及年小學五年級以下學童陸續進行補種一劑MMR疫苗。自2003年之後每年麻疹個案數均在10例以下,且幼兒MMR疫苗接種完成率亦維持在95%以上,因此2006年起取消出生滿9個月之麻疹疫苗接種,並將第一劑MMR疫苗改為滿12~15個月接種。但由於2009年初發生數起群聚事件,為保障幼兒及早獲得免疫力,自2009年4月起再將第一劑MMR改為出生滿12個月接種。
(3)常規預防接種時程:出生滿12個月及滿5歲入小學前各接種一劑MMR疫苗。
(4)有下列情況者不能接種MMR疫苗
a、先前接種本疫苗或對本疫苗任何成分曾發生嚴重過敏反應者。
b、孕婦。
c、已知患有嚴重免疫缺失者 (包括嚴重免疫不全的愛滋病毒陽性個案、先天性免疫缺失症與白血
病、淋巴癌等惡性腫瘤病人或接受化療、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及高劑量類固醇者) 。
(5)血液製劑與麻疹、MMR、水痘疫苗接種間隔注意事項如下:
a、接受一般肌肉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或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者,應間隔3個月後再接種。
b、麻疹個案接觸者,如施打 預防性 肌肉注射免疫球蛋白 則應間隔 6個月以上再接種。
c、輸過血者,應間隔6個月後再接種。
d、曾靜脈注射血漿、血小板製品或靜脈注射高劑量免疫球蛋白治療時,應間隔11個月後再接種。
(二)病例、接觸者及疫情處理防疫措施,請參閱「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
符合通報之條件
出疹且發燒(耳溫或肛溫)高於38℃,並具有下列三項條件之任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