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一)桿菌性痢疾是由志賀氏桿菌感染所引起的急性腸道疾病,病原體可耐酸性,只要10到100個病原體即可致病,細菌進入人體後,於小腸繁殖,之後進到大腸細胞。感染後常見症狀包含:腹瀉(每天8~10次以上)、發燒、噁心,或有毒血症、嘔吐、腹痛及裏急後重(tenesmus),有時有輕微或無症狀感染。患者因黏膜潰瘍導致糞便中有時有血跡或黏液或膿,然而也有許多個案沒有血便的情形,幼童可能出現抽搐症狀。桿菌性痢疾通常具自限性(self-limited),免疫功能正常的患者,病程平均5~7天。病情嚴重度及死亡率與患者的年齡、營養狀況及病原菌血清型有關,Shigella dysenteriae type 1感染導致較高的疾病嚴重度,合併症包含:毒性巨結腸症(toxic megacolon)、腸穿孔(intestinal perforation)及溶血性尿毒症候群(hemolytic uremic syndrome),住院患者之死亡率高達20%;而因Shigella sonnei引起之感染,病程較短,症狀比較輕,除了免疫功能受抑制的感染者之外,鮮少造成死亡。
(二)桿菌性痢疾感染後,可能引起的併發症包含: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桿菌性痢疾的致病原為痢疾志賀氏桿菌,革蘭氏陰性菌,無鞭毛,無內孢子,直徑約0.5~1.5μm,長約1.0~4.0μm,屬於腸道桿菌科(Enterobacteriaceae),志賀氏菌屬(Shigella),分為S. dysenteriae (subgroup A)、S. flexneri (subgroup B)、S. boydii (subgroup C)及S. sonnei (subgroup D)四個亞群、50種血清型。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分佈於全球,估計每年1.25億人感染桿菌性痢疾,其中1萬4千人死亡。在熱帶、亞熱帶地區為地方性流行病。群聚感染常發生在擁擠或可能接觸排泄物之處,如:監獄、托兒所、療養院、難民營及有男男間性行為者。
(二)在資源有限的國家,血清型以S. flexneri為主,在東南亞及已開發國家則以S. sonnei為主要之血清型別。由於抗生素之廣泛使用,抗藥性菌株在世界各地多有發現,並且對多種藥有耐性。
(三)三分之二之病患及大半死亡病例為10歲以下幼童,小於6個月大之嬰兒甚少罹患此病,哺餵母乳對嬰幼兒具保護效果,家屬之次波感染率高達40%。
(四)依傳染病監測資料顯示,臺灣近5年每十萬人口本土桿菌性痢疾發生率約0.24,男性發生率較女性為高,目前常見血清型別為S. sonnei及S. flexneri。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唯一之帶菌者是人。然而,靈長類動物也曾發生集體感染。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一)直接或間接的糞口傳染。有症狀患者或無症狀帶原者於解便後,若未澈底清潔受污染的手或指甲,則可能經由直接身體接觸或經由處理食物、飲水、其他物品時,間接造成病原體傳播。蒼蠅可能將病菌帶到食品,另外,也可能經由受糞便污染的遊憩用水而傳播。
(二)在已開發國家,大多數的病例是藉由接觸病患經糞口途徑傳播,近年來發生男男間性行為者的抗藥菌株群聚事件有增加的趨勢。在開發中國家,人與人之間接觸的糞口途徑、食物或飲水受到病原體污染都是重要的傳播途徑。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通常1~3天,S. dysenteriae type 1的潛伏期短則12~96小時,有時長達1週。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急性感染後至糞便中不再檢出病菌通常約4週,但偶爾可見無症狀帶菌者傳染期可能持續數月,適當的抗生素治療能縮短可傳染期。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10到100個病原體即可致病。孩童、有男男間性行為者、HIV感染者、老人、虛弱、營養不良與至開發中國家旅行者為風險族群;小於10歲的孩童有較高的死亡率。目前沒有疫苗可預防桿菌性痢疾。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一)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二)由患者糞便或直腸檢體可分離Shigella作細菌學診斷。Shigella在體外僅能存活短暫時間,因此,採檢後應迅速進行培養以提高培養率,而分離出的菌株亦應進行抗藥性檢測。
十一、防疫措施(Control Measures)
(一)預防方法
(二)病患、接觸者及周遭環境處理
養護機構或托育機構易發生桿菌性痢疾群聚事件,相關人員應注意早期辨識及報告衛生機關,以及早控制疫情。
1、病患處理
(1)隔離措施:
A、桿菌性痢疾患者應以居家隔離為原則,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施行隔離之必要;病患如無法維持個人衛生,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及「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之作業流程」,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所開立之「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解除通知書」應上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俾利後續審查。
B、病患如採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應採接觸隔離;患病期間,應注意個人良好衛生習慣、使用肥皂正確洗手、物品及衣物消毒、排泄物處理及環境衛生之消毒工作;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清水及肥皂澈底洗手,避免污染環境;病患如有照顧者,亦應教導其協助處理糞便(或尿液)後,必須使用清水及肥皂澈底洗手。
C、病患患病期間,應注意個人良好衛生習慣,適當消毒使用物品、衣物、排泄物及環境,並應避免至三溫暖、水療館等休憩用水設施,直到症狀完全解除。患者接受完整治療後仍有可能再經由糞便排出細菌,需持續注重個人衛生。
(2)治療方法:
A、人類是該菌的唯一宿主且其具高傳染性,為防範疫情蔓延,確診個案使用抗生素治療,可以減短病程,並降低他人感染之風險。
B、近年國內分離Shigella sonnei菌株對於ampicillin, ciprofloxacin, 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TMP-SMX)已存有相當比例的抗藥性,Shigella flexneri菌株亦發現對azithromycin已存有相當比例的抗藥性(監測報告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桿菌性痢疾」網頁),因此建議所有臨床分離菌株,均應執行藥敏試驗,以確保治療效果。在藥敏試驗結果尚未出來前,經驗性用藥首選為第三代頭孢子素如ceftriaxone,必要時,再依藥敏結果調整用藥。
(3)病例追蹤管理
A、停止服藥治療後48小時以上,連續二次採集糞便檢體複檢,二次間隔24小時以上,二次檢驗結果皆為陰性者,始得解除追蹤管理。
B、複檢檢體應隨防疫檢體送驗單送檢驗單位檢驗,送驗單上應註明「複檢」。
2、消毒:
(1)病患如使用沖水式馬桶,其糞便、尿液可直接排放。
(2)以0.05~2%(500~20,000 ppm)之含氯漂白水消毒。
消毒濃度 | 0.05% (500 ppm) | 0.2% (2,000 ppm) | 2% (20,000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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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對象 | 手、皮膚、衣服 | 地板、床、餐具及其他個人用品 | 排泄物、遺體 |
3、接觸者處理:
(1)接觸者包含共同暴露可疑感染源者、照顧者、有口對肛門接觸者及同住者。
(2)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接觸者進行調查,並依風險程度採集檢體檢驗,同時加強衛生教育以避免感染。有症狀之接觸者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調製食物或照顧病患、老人及小孩,應至檢驗陰性,始可解除限制。
(3)旅行團如有通報個案時,所有團員均應追蹤調查,有症狀者應予採檢。
(4)通報個案如為餐飲從業人員或托育/養護機構工作人員時,相關防治工作應採取嚴謹措施,以免疫情擴散:
A、經由疫調研判,餐飲或托育/養護機構工作場所之接觸者亦應逐案採檢。
B、該通報個案如經檢驗為確定病例,且經衛生單位研判疫情有擴散之虞時,則其餐飲或托育/養護機構工作場所之接觸者不論有無症狀,均應暫時停止從事相關工作,俟採驗結果呈陰性後,始可解除限制。
4、感染源調查:
(1)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接獲轄區內有通報病例發生時應立即訪視,並至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問卷調查管理系統登錄填寫腸道(食媒)類疫調單。
(2)調查感染或可能傳播途徑時,應從特定之對象著手,如餐飲或托育/養護機構從業人員、家屬、住院之幼童、共同生活人員及其接觸人員等,並針對可疑的飲水、用水或休憩用水暴露史、食物、居家環境、病媒、旅遊史、有無與疑似病例或確定病例接觸史、社區流行狀況或疑似集體腹瀉等事件、相關病例發病時序及病原菌血清或分子分型等進行調查。
(3)為追蹤桿菌性痢疾感染源之目的時,所有疑似感染來源(例如廚工或看護等),不論有無疑似症狀均應予採樣檢驗。
(三)流行疫情之措施
附件
化糞池滲漏污染檢測
1.適用範圍:適用於檢測有否因化糞池滲漏,而污染鄰近水源(包括水井或地下蓄水池)之情況。
2.檢測方法:
2.1色素投放法(定性試驗):
2.1.1器具及材料:
2.1.1.1食用紅色六號色素(一般的化糞池約使用1公斤,建議現場實勘後,較大容積者增量投置)
2.1.1.2攪拌棒、橡膠手套及口罩
2.1.1.3無色透明含螺旋蓋玻璃試管(15ml)
2.1.1.4白色影印紙(對比背景)
2.1.1.5塑膠水瓶或採水袋(500ml)
2.1.1.6 分光比色計(OD 500 ~ 510 nm)
2.1.2操作步驟:
2.1.2.1色素投放及採樣:
2.1.2.1.1 於色素投置前,採取水井或地下蓄水池水樣約500ml置於塑膠水瓶(或採水袋)後,將瓶(袋)口密封,冷藏儲放,以作為對照樣本。
2.1.2.1.2 將水塔中儲水先行放空,並切斷電源,停止抽水至水塔。
2.1.2.1.3 配戴橡膠手套及口罩,打開食用紅色六號色素瓶蓋,加入酌量清水,以攪拌棒攪拌至色素溶解。
2.1.2.1.4 將溶解後色素液體傾入馬桶,並按壓沖水多次。
2.1.2.1.5 打開電源,重新抽水至水塔,間歇性排放水塔儲水及抽水。
2.1.2.1.6 24小時後每間隔12小時,同步驟2.1.2.1.1採取水樣,作為實驗樣本。
2.1.2.1.7塑膠水瓶或採水袋(對照及實驗樣本)以冷藏送縣市衛生局實驗室判讀。
2.1.2.2判讀:
2.1.2.2.1目視比對:取對照及實驗水樣各15ml置入無色透明含螺旋蓋玻璃試管中,於光線充足場所,以白色影印紙作為背景比對對照及實驗水樣顏色差異,實驗組如呈現紅色者,即可證明有化糞池滲漏污染。
2.1.2.2.2分光比色計:縣市衛生局實驗室如有分光比色計設備,除了目視比對之外,亦可採取檢測水樣吸光值進行判讀,適於紅色色素之吸光值檢測波長為OD 506~510 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