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連結

     李斯特菌症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2/12

肉毒桿菌中毒(Botulism)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肉毒桿菌(Clostridium botulinum)以孢子形態存在我們生活的週遭環境,其毒素導致中毒稱之肉毒桿菌中毒(botulism)。致病機轉為毒素阻斷乙醯膽鹼之釋放,使得神經元傳導受阻,導致局部或全身性的麻痺與相關神經學症狀。

肉毒桿菌中毒有四種感染形式,(一)食因型(傳統型)肉毒桿菌中毒、(二)腸道型(嬰兒與成人型)肉毒桿菌中毒 (三)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 (四)其他型肉毒桿菌中毒。前三種形式的肉毒桿菌中毒產生毒素的來源不同,但都會產生肉毒桿菌毒素造成肌肉鬆弛麻痺,第四種形式是人為因素所造成。臺灣自2007年將此疾病列為第四類傳染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監視。   

       實驗室診斷方式為將患者血清、糞便或嫌疑食品以老鼠毒素實驗及中和毒素試驗診斷及鑑定毒素型別,而糞便或嘔吐物培養出肉毒桿菌,也可確認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創傷型肉毒桿菌可由「血清中含有毒素或傷口處培養出陽性菌株」以及「糞便無法培養出肉毒桿菌和發現毒素」確認。確認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可由患者之糞便或解剖的檢體找出肉毒桿菌或其毒素。其他型或腸道型,通常在患者之血清中檢出毒素之機會不多,使用電肌儀(EMG)對臨床診斷亦有幫助。

(一)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

      為一種嚴重的中毒且較為常見,肇因於攝食受肉毒桿菌污染食物中已形成之毒素,此病之特徵主要與神經系統有關。

      發病的症狀包括疲倦、眩暈、腹瀉、腹痛及嘔吐,神經症狀有視力模糊或複視、眼瞼下垂、瞳孔放大或無光反射、顏面神經麻痺、吞嚥困難及講話困難等。接續發生由上半身到下半身的肌肉無力、神經性腸阻塞、呼吸困難等相關症狀,病人通常意識清楚,但嚴重時會因呼吸困難而死亡。由於臨床表現多元且程度不一,對於有類似神經學表現的病患,除考慮其它常見鑑別診斷如Guillain –Barre’ Syndrome、腦中風、重症肌無力外,應同時詢問可疑飲食史,以評估是否有肉毒桿菌中毒之可能性。

 (二)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

      較少見,神經症狀與傳統型相同,發生之來源為傷口深處受到肉毒桿菌孢子污染,在無氧環境下細菌增殖,產生毒素所引致。

(三)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

      係因食入肉毒桿菌孢子,此菌在腸內增殖並產生毒素。嬰兒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為1歲以下之嬰兒,因免疫系統尚未健全,且腸道菌叢亦未發展完全,因而易受影響。成人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成人若為免疫功能缺損者,因有腸道手術或因使用抗生素等原因,導致腸道微生物叢改變時才會受影響。其症狀從便秘開始,昏睡、倦怠、食慾不振、眼瞼下垂、吞嚥困難、失去頭部控制、肌肉張力低下及全身性虛弱,有時會發展至呼吸無力衰竭而死亡。此症有很廣泛的特徵及嚴重程度,可從輕微至突然死亡。有些研究曾提及嬰兒猝死症(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約有5%為嬰兒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所引起。

(四)其他型肉毒桿菌中毒

        係因注射A型肉毒桿菌毒素(如美容)或有自殺的企圖而引起,神經症狀與食因型相似。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肉毒桿菌為絕對厭氧之產孢桿菌,其所產生之毒素是致病因子。大部分食因型肉毒中毒案件由A、B、E型毒素,極少數為F。E型案件通常與魚類、海產品和海洋哺乳動物之肉類有關。毒素之產生是由於食品處理或保存不當,醃製食品酸度不足或鹼性食物,食品水活性較高(0.85以上),低溫殺菌和輕微醃後沒有冷藏保存(尤其是在封緊的容器內)。此毒素不耐熱,經煮沸、煮熟後毒力會消失,但是要破壞孢子則須甚高溫度,E型毒素在低溫3℃時亦會慢慢地產生。大部分嬰兒肉毒桿菌中毒為A或B型毒素引起。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全世界都有偶發案件,多為食物製備時或保存期間,沒有被破壞之孢子發芽增殖,產生毒素,造成家庭式或一般中毒案件。理論上,經處理商業殺菌處理之產品很少會發生中毒,除非製罐過程有瑕疵,遭受污染,殺菌不完全。在歐美地區,家庭製作植物性食品罐頭(例如:蘆筍、油漬大蒜)、家庭式的食品(例如:馬鈴薯、濃湯、香腸、辣調味汁)、飯店所製造的生菜沙拉、市售胡蘿蔔汁商品等,都曾發生肉毒桿菌食品中毒事件,美國阿拉斯加原住民亦曾因食用發酵的魚和魚卵等傳統食物造成E型毒素中毒;在中國大陸,相關中毒事件亦經常發生,例如:臭豆腐、豆豉、豆瓣醬、豆腐乳等發酵豆類製品、鹹魚、臘肉及鹹鴨蛋等,顯示所有的食品都有可能造成肉毒桿菌中毒。我國近年曾發生多起民眾食用真空包裝而未依規定冷儲食品或山地部落居民食用醃肉或而發生之中毒事件。2015年曾發生1件5個月齡之嬰兒腸道行肉毒桿菌中毒案件,因受限於臨床經驗與檢驗技術,全球實際的發生率及分布情況並不確定。近來由於各國的食品衛生條件不斷改善以及民眾的認知提升,因食因性肉毒桿菌中毒事件逐漸減少,偶有發現藥癮者(如注射黑焦油海洛因)的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案例。

(二)臺灣病例概況: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肉毒桿菌孢子普遍存在泥土、農產品、海底、動物及魚類之腸道中。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商業性罐頭於製作過程如未完全滅菌,在厭氧環境之下,孢子萌芽孳生而產生毒素,攝食後引起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其他未經完全滅菌處理之食品於製作或包裝過程亦可能遭受孢子污染,加上密閉或真空等缺氧保存環境時,都有可能成為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的嫌疑食物,例如未依規定冷藏保存的真空豆類製品,家庭式之醃製蔬果、肉類及水產品等。

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大多來自二次感染,傷口處遭受細砂、泥土之污染,長期濫用藥物成癮者亦會發生。

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之來源為攝食含有此菌孢子之食品,而非因食品中含有此毒素。也因此,其潛伏期較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為長,往往無法追蹤採集到食物檢體。孢子普遍存在於環境中,食品在製作過程中可能遭受污染,例如蜂蜜偶亦含此孢子,因此一歲以下兒童,建議不要餵食蜂蜜,降低嬰兒肉毒桿菌中毒發生的風險。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潛伏期愈短病情通常愈嚴重,食因型肉毒桿菌中毒之神經性症狀通常於攝食後12~72小時間出現,最短2小時,最長於8天時發作。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的潛伏期約為4到14天左右,較食因型為長。成人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之正確潛伏期目前尚不清楚。嬰兒腸道行肉毒桿菌中毒之潛伏期約在30天內。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無人與人間的直接傳染。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般人皆有可能得到食因型或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在嬰兒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從2週~1歲均有可能得到,6個月以內者占94.0%,在種族上沒有明顯差異。在成人方面,僅特殊腸胃問題、有腹部手術或最近使用抗生素之成人才易得此症。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措施

      1、低酸性罐頭食品 (係指其內容物 pH 值達到平衡後大於 4.6,且水活性大於0.85 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後施行商業殺菌處理保存者) 須經專業機構確認殺菌條件,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

※商業殺菌係指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罐頭食品,在正常商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不得有微生物繁殖,且無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之存在。

※不建議民眾自製低酸性罐頭,因為無法有效達到商業殺菌,否則須透過多種方法配合處理,如降低pH值、水活性、溫度或提高鹽度等,進而預防肉毒桿菌中毒事件。

      2、真空包裝製品應依規定於冰箱冷藏販售及保存,而蓋子脹起的罐頭製品不可食用,因肉毒桿菌毒素不耐熱,100℃加熱10分鐘即可破壞,家庭自製醃製及真空包裝食品食用前宜先煮沸才安全。

      3、為降低發生腸道型肉毒桿菌中毒之風險,1歲以下之嬰兒避免餵食蜂蜜。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符合疑似病例定義者於24小時內通報。

2、隔離:並不需要,但針對疑似嬰兒腸道行肉毒桿菌中毒個案,處理污染的尿布後要立刻洗手。

3、消毒:污染的食物須經煮沸去毒後始可丟棄,或打破容器深埋以免野外動物攝食。有污染的用具要煮沸或以漂白水處理以破壞毒素,腸道行肉毒桿菌中毒患者之糞便清理應合乎衛生原則。

4、接觸者處理:一般的接觸並不需要特別管理。但攝食污染食物者必要時可考慮催瀉、洗胃及灌腸,並接受嚴密的觀察。

5、感染源調查:調查患者最近5日內所吃之食物,收集可疑之食物進行檢驗,尋找食用相同食物者是否有神經學症狀,進行接觸者調查,以瞭解有無其他食用污染食物者。另外考量病患住院無法行動或言語,可將其家中的冰箱和廚房中食品,都予照相並將相片攜至病患中,提供病患指認曾吃過的東西,協助衛生局食藥科人員一一進行食品採樣的工作。

6、治療方法:多數病患須住院,以早期偵測可能發生危及生命的呼吸衰竭,並能即時給予呼吸器輔助與相關照顧。經臨床評估必要時,肉毒桿菌抗毒素愈早給予愈好,小於1歲嬰兒,建議給予支持性照顧為主,馬源性肉毒桿菌抗毒素治療大多用於1歲以上之個案,若需申請使用,須經臨床醫師審慎評估,逕參閱肉毒桿菌抗毒素領用注意事項。

(三)大流行之措施:雖然僅有一個可疑之案例也要立刻注意,也許這是代表一個家庭或一群人共享相同食物或遭受生物攻擊。家庭式醃製品為首先懷疑之對象,其次是商業性產品;生物攻擊之可能性亦需考量。流行病學及實驗室所懷疑之食品必須立刻回收,採集患者、攝食可疑食品者之人體檢體及殘留食物,送到實驗室檢驗。臨床醫師評估病患狀況後,可向疾病管制署提出抗毒素領用需求。

(四) 國際合作:由於商業性產品流通甚廣,需要國際間之合作以蒐集並檢驗所涉及之食品。如爆發大規模疫情時,亦可能需要透過國際合作管道緊急調度肉毒桿菌抗毒素。

(五)疫調調查時效:縣市衛生局疾管科於接獲疑似個案通報後,應立即將訊息傳遞衛生局食藥科知悉,並於通報後24小時內完成初步疫情調查,若人體檢驗確認排除肉毒桿菌中毒,於個案研判後應立即完成結案。若人體檢驗確認為肉毒桿菌中毒,縣市衛生局疾管科與食藥科應同步再次進行詳細飲食史詢問,於個案研判後7日內完成疫調結案。縣市衛生局應提供食品檢體採檢送驗相關資訊給疾病管制署區管中心。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2/12

最後更新日期 2016/3/31

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布氏桿菌病(Brucellosis)

 

一、 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布氏桿菌病為人畜共通傳染病,屬急性細菌性感染。臨床症狀為發燒、全身倦怠、出汗、頭痛、肌肉酸痛、腹痛、疲倦及憂鬱等症狀。有時候臨床表現僅出現不明原因發燒或伴隨發燒之慢性關節炎。布氏桿菌病發燒的型態屬波浪視的反覆性發燒(undulant fever)。臨床表現可以跟許多疾病相類似,比較少見的症狀還包括鞏膜炎、神經炎、睪丸炎、腦膜炎、膽囊炎、主動脈炎或心內膜炎等,動物感染易引起早產併發症,但在人類卻少見。由於它的臨床表現非常多樣性,因此可以引起上述症狀的疾病都要小心列入鑑別診斷。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本病主要由流產布氏桿菌(B. abortus)、馬爾他布氏桿菌(B. melitensis)、豬布氏桿菌(B. suis)、以及犬布氏桿菌(B. canis)等4種布氏桿菌屬(Brucella spp.)細菌感染所引起。本菌屬於革蘭氏陰性球桿菌,大小約0.5-0.7 × 0.6-1.5 um,好氧、無運動性、不產芽胞、不具莢膜,流產布氏桿菌初代分離時須供給10% CO2。具有平滑型脂多醣(S-LPS)菌種如流產布氏桿菌、馬爾他布氏桿菌及豬布氏桿菌顯然具有強病原性,缺少S-LPS的犬布氏桿菌則毒力較低。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本病分布於全世界,其中以地中海地區、北非、東非、中東及中南美洲較嚴重,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亦有疫情發生。
(二)我國動物罹患布氏桿菌病之監測,由農委會自1962 年起開始進行乳牛布氏桿菌病之監測,1989 年宣布撲滅。乳羊則自於1986 年開始檢驗,迄今仍未發現有陽性案例。幾次對豬場進行之全面抽檢,結果也均為陰性。
(三)國內人類罹患布氏桿菌病於2011年之前已有30餘年未見報告病例。2011年5月至10月期間,國內出現5例布氏桿菌病境外移入病例,其中一例曾至北非旅遊,途經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等地,旅遊途中曾接觸駱駝,食用生牛(羊)肉及乳酪等乳製品。另3例均至馬來西亞旅遊,都曾食用生羊奶,一例曾至中國大陸旅遊。
(四)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主要為牛、豬、山羊及綿羊,野牛及鹿亦可能發生感染。犬布氏桿菌(B. canis)在實驗室狗群及狗舍偶而會發生感染。國外調查發現寵物狗中犬布氏桿菌(B. canis)抗體效價出現比率低,在流浪犬則呈現高比率,土狼亦曾發現被感染。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人是經由接觸感染動物組織、食入乳製品或實驗室工作人員直接接觸病菌而感染。動物感染途徑為病原經口鼻、眼結膜及生殖道黏膜入侵而引起,此外也可經乳汁、交配及皮膚傷口感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一週到數月。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人對人的感染極少見,但可經母乳傳給嬰兒,另性交、器官移植也都有可能傳染。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因臨床表現及潛伏期非常多樣性,潛伏期之免疫能力仍不清楚。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布氏桿菌感染常見於羊、牛、鹿、糜鹿、豬、狗及其他哺乳動物。這些動物之組織、乳汁、血液等都可能帶有此菌。布氏桿菌病發生於非洲、亞洲及中南美洲等畜牧業發達的國家,尤其在動物防疫檢疫較差的國家較為常見。上述地區的私人製造乳酪,是旅遊者得病的常見病源。另狩獵者、屠宰場工作者、實驗室工作者都可能吸入細菌或經皮膚感染。狗的疾病很少感染人。此病之死亡率約2%,但可引起各種慢性病。患者經過抗生素治療三天以後,傳播病菌的可能性已較低;但為避免畜牧產業遭受污染,布氏桿菌確定病例於治療期間勿與畜牧相關產業接觸。
(一)預防方法
      1、一般人預防感染措施:
        (1)旅遊時不要生食未經巴斯德滅菌法消毒之動物奶、奶酪或冰淇淋等食物。 
        (2)動物工作者應該戴手套及其他防護具工作。 
        (3)目前雖有動物用的疫苗,但尚無人用疫苗,動物疫苗不可應用於人。 
        (4)與寵物一般接觸(未直接接觸寵物之血液、精液及胎盤等)不會受到感染。但接受化學療法的癌症病患、HIV 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者或接受免疫抑制劑者,都不宜接觸有感染的寵物及動物。 
        (5)動物受感染後可以治癒,但是可能會再受到感染。
      2、實驗室內或工作相關引起的感染
            如果有Brucella培養液直接接觸到有傷口的皮膚、黏膜或吸入氣霧化的細菌,都應該認為是高危險性接觸,相關處置請參閱疾病管制署「實驗室人員操作布氏桿菌之風險評估及暴露後處置指引」。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處理
      1、病例通報
        (1)通報定義: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2)通報時限: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需於一週內通報。
      2、隔離:直接接觸病例體液及分泌物須採預防性措施外並不需特別隔離。
      3、消毒:化膿性分泌物。
      4、檢疫:不需要。
      5、接觸者處理:布氏桿菌病傳染途徑為直接接觸病例體液及分泌物,所以一般接觸不需特別處理。
      6、接觸者及感染源的調查:
        (1)調查共通或個別感染源,如受感染之羊、豬、牛及其生奶或乳製品。對於出現疑似感染動物應予以移除,並檢驗。 
        (2)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者應予採檢,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7、治療方法:
            首選藥物是Rifampicin 每天600-900 mg 合併Doxycycline 每天200 mg。有時候Cotrimoxazole 或Streptomycin 或其它Aminoglycosides 也有用。Ofloxacin 也是不錯的選擇。治療必須至少六週,有時候必須治療數月。偶有復發的情形,通常發生在停藥六個月內。復發通常是有病灶未完全解除,而不是因為抗藥性的關係,有時候病灶需要引流。如未接受抗生素治療,死亡率低於2%,通常是因為心內膜炎而死亡。偶爾發生神經併發症如因脊椎受傷、半身癱瘓等。

 

(三)流行疫情之措施
      調查並確認共通感染源,通常為生奶或奶製品,尤其是乳酪。對於受污染食品應予以召回並停止製造。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21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漢生病診斷應同時具備下列兩項:
            1.可疑的皮膚病灶或持續性的皮膚病灶上感覺喪失(或改變)或神經腫大
            2.皮膚抹片及組織病理發現Mycobacterium leprae(麻風桿菌)或組織病理有符合漢生病的肉芽腫反應。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Mycobacterium leprae(麻風桿菌)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 對漢生病免疫性較低或毫無免疫性的人與漢生病患者長期接觸可導致感染漢生病,臺灣目前每年新發生病例約為10例左右。
(二)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主要是在人類,如人體之皮膚、末稍神經、鼻粘膜等。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目前僅知係長期密切接觸經由上呼吸道及破損皮膚傳染而來,真正傳染方視至今不明。

漢生病致病機轉途徑(詳見附件-漢生病)

 漢生病治病機轉途徑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最短2.5個月,最長可達40年,通常為2~5年。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未經治療之患者及復發之患者;使用藥物治療幾天後即失去傳染性。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多數專家都同意成年人有90%具有先天免疫力。
(二)當患者有細胞性免疫缺陷時,細菌侵害到這些組織就表現出各種症狀和徵候。
(三)成人不容易傳染,但兒童卻比較容易感染。
(四)接種過卡介苗者可引發交叉細胞免疫反應而產生某種程度之預防效果。
(五)漢生病不遺傳。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以病理組織切片或皮膚直接採集方視取檢體,採抗酸性染色法,病理切片檢查應注意其所採取的標本必須包括皮膚的各層及皮下脂肪等,另所採取之組織塗抹於玻片上之標本塗點需標示明白,亦須記載每塗點採集部位於檢驗報告單內。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確定病例鼻腔分泌物或污染物應終期消毒。
      2、國外研究顯示BCG對接觸者有某種程度預防效果。

(二)病人、接觸者及週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
            (1) 通報定義:醫師依據臨床症狀包括皮膚斑疹、結節、末梢神經喪失知覺或神經腫大等及病理切片或皮膚抹片檢驗,疑似漢生病個案即進行通報。
            (2) 醫療院所進行通報後,請將該院所所採檢之抹片或切片玻片(無採抹片或切片玻片者請附臨床照片)轉交該縣市衛生局送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進行確認,經確認後,採檢玻片或臨床照片歸還原通報醫療院所。
            (3)通報時限:
                  a、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病人情況有異動時,亦同。第三類傳染病應於1 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b、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規定報告。醫療(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規定辦理。

 

2、發現新傳染病源:應加強外勞體檢及進行普檢工作。

 

3、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漢生病巡迴檢診追蹤調查之對象為病患及其接觸者(二者均須追蹤5年),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訂定辦法,由受檢地區衛生局配合辦理,內容包括:
(1)訪查居家患者,追蹤調查,預防治療及衛生教育宣導。
(2)加強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聯繫以便發現新病例。

 

4、加強防漢生病教育:
(1)基層防漢生病人員應不斷吸收新知,並應接受訓練發揮防漢生病工作之效益。
(2)擴大接受防治教育層面,加強聯繫公私立醫療院所之皮膚科醫師,發現新病患。

 

5、治療方法:採用多重藥物合併療法(Multidrug therapy,MDT),不可任意停藥。
(1)於少菌型漢生病患(PB型):
      A、Dapsone 100mg/每日一次
      B、Rifampin 600mg/每月一次
      服用法:PB服藥治療至少6個月,追蹤5年。
(2)用於多菌型漢生病病(MB型):
      A、Dapsone 100mg/每日一次
      B、Clofazimine(B663)50mg/每日一次及300mg/每月一次
      C、Rifampin 600mg/每月一次
      服用法:MB服藥治療至少1年,追蹤5年。
      註:多菌型MDT服用法(每28天為一個月週期):
      第1天:一次同時服用Rifampin 600mg、Clofazimine (B663)300mg、Dapsone 100mg 
      第2-28天:每天一次同時服用Dapsone 100mg、Clofazimine (B663) 50mg。
(3)治療中個案藥物療程完成時,如皮膚菌檢呈陰性但病灶仍未消失或皮膚菌檢仍為陽性者,可由臨床醫師決定給予適度延長治療。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21

疱疹B病毒感染症(Herpesvirus B Infection)

 

一、 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本病最初在1932年發生在美國。美國人Dr. B在處理一隻看似健康的恆河猴(Macaca nulatta)時不慎被咬傷,15天後出現急性進行性腦脊髓炎而死亡,後來自此病患的神經組織分離出致病病毒,因而取病患的名字定名為B病毒。疱疹B病毒是一種會造成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的人畜共通傳染性病原體。其在獸醫、實驗室工作人員和東半球猴子或從事猴子細胞培養之密切接觸者造成感染的情形,有越來越上升的趨勢。感染病毒後,通常在3天至3星期的潛伏期後,會出現急性發燒、頭痛,水泡病灶、淋巴性腦脊髓液內細胞增多和不同型態的神經症狀。其死亡率超過70%,存活者會伴隨有嚴重的後遺症。病毒在猴子身上所造成的感染很類似人類感染疱疹病毒一般。估計30~80%的印度恆猴之血清抗體為陽性。人類很少有感染這種病毒的案例,一旦感染後,其死亡率非常高,通常是被外表看起正常的猴子咬傷或皮膚、黏膜暴露於感染病毒的猴子唾液或進行細胞培養時被感染。

 

二、 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目前已經有35種疱疹病毒(herpesvirus)在非人類的靈長纇中被發現,但是只有Cercopithecine herpesvirus 1(CHV-1)對人類具有致病性。CHV-1和人的單純疱疹病毒一樣是屬α疱疹病毒科,病毒粒子具套膜(envelope),直徑約160~180 nm。此病毒可用Vero或HeLa細胞分離,但此項工作必須在P3實驗室內進行,若要大量培養則須在P4實驗室內進行。此病毒的增殖速度非常快,在上述細胞所產生的CPE很類似人類單純疱疹病毒會在細胞中形成包涵體(inclusion body)及多核巨細胞。病毒在4oC下很穩定,但若超過40 oC就很容易失去活性,此外在有機溶劑中也很容易失去感染性。

 

三、 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臺灣雖未發現過此種感染症,但全世界已超過40例,主要都集中在美國。事實上,可能仍有許多病例未被發現。罹病者大部分是研究人員或飼養猴子的相關人員。感染途徑主要是被猴子咬傷或抓傷造成,但也有因為照顧病患被感染,而後由人傳人的報告。

 

      亞洲地區的紅毛猴、日本猴、臺灣彌猴等Macaca屬的舊世界猴有半數是抗體陽性。因此,此病毒可能會和人類的單純疱疹病毒潛伏在人的神經節一樣,也會在猴子體內造成潛伏感染,因為再活化而成為感染源。未成熟猴子感染此病毒的比率低,但是群體飼養成熟後的成猴其感染率則達80~90%。病毒潛伏在三叉神經,猴子一經感染即可持續終生。因為壓力或某種因素而使病毒再活化。
臺灣自2007年10月公告為第四類傳染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監視。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 傳染窩(Reservoir)
      自然宿主是南亞及東南亞的猿猴,亞洲地區的紅毛猴、日本猴(Macaca fuscata)、臺灣彌猴等Macaca屬的舊世界猴有半數是抗體陽性。因此,此病毒會在猴子體內造成潛伏感染,因為再活化而成為感染源。

 

五、 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經由感染病毒猴子或人的血、體液分泌物或其污染物或進行細胞培養病毒時感染。其病原體傳染方式可為經皮膚、黏膜或輸血等方式。

 

六、 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疱疹B病毒感染症」的潛伏期一般是3天~21天。

 

七、 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動物帶原或潛伏期間均具感染性。

 

八、 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受感染後產生免疫力的持續性及保護效果都還有待了解。

 

九、 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十、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ampling and transport of specimens)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 預防方法
      避免猿猴咬傷,避免遊客靠近猿猴。和猿猴工作人員更要十分小心,避免直接接觸猿猴體液或血液。病患住院宜實施隔離以防接觸他人。

 

(二) 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疱疹B病毒感染症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四類傳染病,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2、隔離:血、體液隔離。
      3、消毒:凡病人的體液或醫院和實驗室的物質均應適當消毒後予以處理。可能受病毒污染之物品亦應進行消毒。
      4、檢疫:無
      5、接觸者處理:採取檢體送驗。
      6、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調查病人發病三週內的親密接觸者,並建立他們的監測:在最後一次接觸後,持續至少3週、每天二次的體溫自我管理,若是溫度超過38.3℃(101℉),應立即住院並隔離,檢查病人於發病前三週的住所環境,並找出未報告或未診斷的案例。
      7、治療方法:使用1 μg/ml的Acyclovir在體外證實可以阻斷病毒的複製,而人體需要經由靜脈注射或是口服高劑量才能達到抑制濃度。Ganciclovir有三倍的效價。在動物實驗中,早期就開始治療可以終止感染的進行,但是在人體上,結果是不一致的,因為使用上述藥物並無法中止人類腦炎的惡化。提前治療在數個病例上可見疾病被控制住。現在,Valacyclovir被認為是可行的口服藥物,可使用在目前無症狀但有高度危險的病人。因病毒可能在過早停止藥物後再次排出,以及理論上疾病復發的嚴重性與具傳播性,必須持續使用抗病毒藥物。然而實務上,在小心觀察下,可以嘗試停藥。傷口建議使用強效肥皂、碘液或漂白水快速、深入且徹底地來清潔消毒被猴子接觸的傷口。對於傷口較深或是接觸過有症狀的猴子的病人,應立即給予治療。

 

(三) 大流行之措施
      1、必要時以驗屍或實驗室檢驗調查可能因疱疹B病毒感染症死亡者。
      2、建立最好的診斷及治療中心,並提醒醫護人員發現該病立即通報。
      3、加強病例照顧之醫護人員及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防護措施。
      4、建立醫藥物儲存量。
      5、強化衛教宣導及各項防治措施。
      6、屍體應做好防疫消毒措施及入殮火化處理。
      7、加強猴子的疾病監測及防治。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21

伊波拉病毒感染(Ebola Virus Disease)

2017年04月10日修訂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伊波拉病毒感染為伊波拉病毒所引起的嚴重急性疾病,其初期症狀為突然出現高燒、嚴重倦怠、肌肉痛、頭痛等,接著出現嘔吐、腹瀉、腹痛、皮膚斑點狀丘疹與出血現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實驗室檢驗則發現白血球、血小板降低、凝血功能異常與肝功能指數上升。個案之致死率平均約50%,依過去疫情經驗約在25%-90%。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伊波拉病毒是線狀病毒科(Filoviridae)的成員,直徑約80 nm,970 nm長。呈長條形,構造奇特,有時呈分叉狀,有時捲曲,長度可達14 μm。伊波拉病毒屬(Genus Ebolavirus)目前有五種病毒: Bundibugyo、Zaire、Sudan、Reston,與Taï Forest,其抗原與生物特性會有所區隔。其中Bundibugyo、Zaire和Sudan伊波拉病毒皆曾在非洲地區造成數起大規模疫情發生。2014年造成西非大規模疫情的病毒株即為Zaire病毒。;Reston伊波拉病毒曾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被發現,可造成人類以外靈長類的致死出血性疾病,雖曾有零星的人類感染個案,但臨床上皆無症狀。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 非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於1976年首次在鄰近赤道的蘇丹南部省份與離其約800公里遠之薩伊共和國(現剛果民主共和國)同時出現,有600多名個案發生於鄉村之醫院與村落內。死亡率各為53%及88%。第二次爆發流行是在1979年發生於蘇丹的同一地區。1994年在象牙海岸的居民與黑猩猩發現另一型別之病毒株。1994之後在加彭、烏干達、剛果等地,陸續有大小不等的疫情爆發。其中以1995年在薩伊共和國之Kitwit的流行規模較大。在撒哈拉沙漠附近的居民,以螢光法檢查抗體,發現有陽性反應。但是是否與高致病力之伊波拉病毒有所關聯,則並非十分清楚。此外,2004年蘇丹南部省份爆發疫情,同年在俄羅斯及美國亦曾分別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2005年到2012年間剛果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數度發生疫情;2007與2012年烏干達發生疫情。2013年12月起幾內亞出現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後擴及鄰國賴比瑞亞及獅子山,病例及死亡人數快速增加,並蔓延至奈及利亞、塞內加爾、馬利;此外美國、英國、西班牙及義大利等國分別傳出境外移入確診案例,此為西非首度發生疫情,且規模為歷年之最,世界衛生組織宣布該疫情為國際間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

(二) Reston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
美國於1989年與1990年,義大利於1992年從菲律賓進口Cynomolgus猴子,皆發現與Reston伊波拉病毒有關。許多受感染之猴子皆死亡,5位動物工作者幾乎每天皆須與這些猴子接觸,其中有4位出現特異性之抗體,但並無發燒或其他病徵出現。2008年起,在菲律賓與中國大陸曾發現數個豬隻感染Reston伊波拉病毒死亡的疫情。

(三) 歷年國際重要疫情年表

Ebola歷年國際重要疫情年表

註:薩伊共和國(1971–1997)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之舊稱。

(四) 臺灣病例概況

迄今無確定病例。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在非洲,果蝠(尤其是錘頭果蝠(Hypsignathus monstrosus)、富氏前肩頭果蝠(Epomops franqueti)與小項圈果蝠(Myonycteris torquata))被認為是可能的天然宿主;且伊波拉病毒的地理分布範圍與果蝠的分布範圍重疊。在非洲曾被報告的其他感染動物包括黑猩猩、大猩猩、猴、森林羚羊與豪豬等。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透過接觸受感染果蝠,此病毒可直接傳染給人,或是透過中間宿主之野生動物,例如受感染的猴、猿等再傳染給人。

人與人之傳染是因為直接接觸到被感染者或其屍體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尤以破損皮膚與黏膜接觸感染風險更大;或是間接接觸被感染者體液污染的環境而感染。伊波拉病毒不會經由水、蚊蟲叮咬傳播。至今尚未有藉由空氣微粒(aerosols)傳播的案例報告。醫護人員被感染之情況在非洲頗為常見,主要是因為醫護人員照顧病患時未遵守適當的防護措施(如洗手、配戴標準防護裝備等)。另目前無證據但不能排除痊癒病患透過性行為傳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2~21天,平均為 4~10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病人於潛伏期不具傳染力,出現症狀後具傳染力,病人的傳染力隨病程演進而增加。只要病人血液或分泌物有伊波拉病毒,病人仍具傳染力。曾有研究報告男性病人於症狀出現後82天內仍可在其精液驗出伊波拉病毒,另其他案例報告分別指出男性病人於症狀出現後199天仍可於精液驗出病毒之遺傳物質(RNA);女性病人於症狀出現後33天可於陰道分泌物驗出病毒RNA。目前有資料顯示伊波拉病毒可在精液中存在一年或一年以上,但其傳染力不明。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年齡層皆可被感染。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附件一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

 

十、病人及接觸者之處理

(一) 個案通報與處置

1. 疑似病例通報:伊波拉病毒感染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五類傳染病,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

2. 通報流程及處置說明請見附件二。

3. 檢體送驗:各醫療院所通報疑似伊波拉病毒感染症時,請事先通知該區管制中心,由區管中心配送P620專用運送容器。俟院方採檢後,由區管中心送至研檢中心檢體單一窗口。

4. 疫情調查:通報後24小時內完成「新興傳染病類疫調單」,確認病人在發病前3週及發病期間之行蹤及住所,追查感染源及找出接觸者。疫情調查及感染源調查工作事項請見附件三。

5. 隔離:經醫師評估為伊波拉病毒感染通報病例或經檢驗證實為確定病例時,應優先安置於負壓隔離病房進行治療,若負壓隔離病室不敷使用,應安置於有衛浴設備的單人病室。由於醫護人員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人被感染的風險高過其他族群,因此除了配戴個人防護配備,亦應嚴格地執行感染控制措施。

6. 治療:目前尚無特定核准之有效疫苗或藥物(如抗病毒藥劑)。以支持性療法為主,依照發病後出現的症狀治療,包括病患體液及電解質平衡、維持血壓及氧氣狀況、補充失血和凝血因子、併發性感染的治療等,且越早治療,存活率越高。已有單株抗體、恢復期血漿(convalescent plasma)、RNA藥物等療法正在研發評估中,部分治療藥物已於動物模式證實有效,並進入人體臨床試驗及實驗治療患者。疫苗發展方面,目前有多種候選疫苗(candidate vaccine)持續發展中,包含具複製能力的病毒載體疫苗(Replication-competent, vectored vaccines)、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疫苗(Replication-incompetent, adenovirus-vectored vaccines)、不具複製能力的痘病毒載體疫苗(Replication-incompetent poxvirus-vectored vaccines)、DNA疫苗及次單位疫苗(Subunit vaccines);其中,隸屬具複製能力的病毒載體疫苗的水疱性口炎病毒載體疫苗rVSV-ZEBOV以及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疫苗的黑猩猩腺病毒3型載體(ChAd3-ZEBOV)疫苗發展最為快速,皆進入第三期臨床實驗階段。rVSV-ZEBOV疫苗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顯示該疫苗提供高保護效果,預計於2017年底申請疫苗許可證。

(二) 病例的接觸者調查、追蹤及處置

1. 接觸者之定義:接觸者包含確診個案發病後之共同居住者,以及曾於患病期間直接接觸個案或其屍體、血液、體液(包含嘔吐物、尿液、糞便、精液等)或其汙染物(如衣物、床單等)之家人、朋友、同事、醫護人員、實驗室人員、處理屍體至火化過程的參與人員等。

依接觸及著個人防護裝備情形區分為高風險群及低風險群:

1-1高風險群例如:

1-1-1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 個人防護裝備下從事侵入性醫療行為(如使用針具)、或黏膜暴露於病人血液、體液或其汙染物(如衣物、床單等)者

1-1-2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個人防護裝備下直接接觸病人皮膚或暴露於病人血液或體液者

1-1-3未配戴(或配戴不全之)個人防護配備或未於標準生物安全規範下,處理確診病人血液或體液者

1-1-4未符合上述條件,惟經評估有高度暴露風險者仍屬之,如未穿戴個人防護配備,長時間與病人於同一空間,未曾直接接觸病人體液,但曾間接接觸病人體液之接觸者,或病人發病後12個月內曾與病人有不安全性行為者或至精液檢驗陰性期間,或曾接受病人哺乳之嬰幼兒。

1-2低風險群例如:

1-2-1病人家屬、朋友、同事等與病人之一般接觸

1-2-2醫療機構或社區其他與病人之一般接觸

1-2-3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配備直接接觸病人(如常規醫療/照護)、採檢及實驗室檢驗等。

1-2-4其他符合接觸者定義但未達高風險群者

1-3.上述「一般接觸」係指:

1-3-1與病人於同一空間未穿戴個人防護配備,未曾直接或間接接觸病人體液之接觸者

1-3-2曾短暫直接與病人接觸(如握手),但沒有穿戴個人防護配備者。

1-4.未有伊波拉病毒感染接觸史、暴露史,或曾經短暫與病人於同一空間,但保持1公尺以上未接觸病人(如經過病人)者,不符合接觸者定義。

2. 接觸者調查: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應調查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於可傳染期間日常生活圈之接觸者、醫療院所之接觸者,以及若曾搭乘航空器之接觸者。接觸者調查要點請見附件四。

3. 接觸者追蹤及處置:

3-1高風險群:疫調人員提供相關衛教資訊後開立健康監測通知書(如附件五),主動追蹤其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與病例接觸後21天,每日將追蹤結果彙整回覆疾管署區管中心。

3-2低風險群:疫調人員提供相關衛教資訊後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如附件六),接觸者應每日測量體溫並紀錄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接觸個案後三週。

3-3接觸者追蹤管理:接觸者應每日測量體溫2次,如於追蹤期間體溫高於(含)38℃、出現頭痛、肌肉痛、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任一臨床症狀時,即符合伊波拉病毒感染的通報定義,應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立即協助其赴醫院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後續工作請參考附件二)。

 

十一、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一) 實驗室檢驗方法:病原體分離、鑑定;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抗體檢測。

(二) 至少應分別取得急性期(發病3~10日內)及恢復期(發病14~40日)之血清各一支。若無法取得急性期血清,則需採間隔7日以上之血清檢體二支,並分別送驗。血清檢體請逕以無菌真空塑膠試管(紅頭管)採靜脈血5~10 mL,貼上個案資料標籤送驗,由實驗室人員離心。若所採之急性期血清為發病3日內,檢驗結果為陰性且症狀未改善,發病滿3日後應再次採檢送驗,以排除感染。

註:

※於醫療機構檢體採取及搬運人員之個人防護配備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出血熱之感染管制措施」(如附件八)。疑似屍體之檢體採檢應由法醫/病理解剖醫師執行,並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所有與血液或體液接觸過之醫療器材必須高溫滅菌或藥物消毒。

※檢體採檢方式詳見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


十二、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 預防方法:

伊波拉病毒目前尚無有效疫苗可供預防接種。其他預防方式包括

1.在流行地區,避免接觸或食用果蝠、猿猴等野生動物。如需接觸動物則應戴手套及穿著合適衣物。食用動物性食品(血液或肉)前應煮熟。

2.避免直接接觸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或可能被污染的環境。如需照顧病患則應配戴手套及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

3.因目前證據無法排除藉由性行為傳染的風險,WHO建議所有病患及其性伴侶應接受衛教諮詢並被發放保險套;男性病患於出現症狀後12個月或直到兩次精液檢驗結果陰性前應避免各種性行為,或全程使用保險套。男性病患應於症狀出現後3個月檢驗精液,如檢驗結果陽性,應持續進行每個月檢驗,直到間隔1週之兩次檢驗結果陰性。直到精液檢驗陰性前,應落實手部及個人衛生,且處理及丟棄保險套時,需避免接觸到精液。病患屍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4.因疾病初期症狀較不具專一性,醫護人員照護所有病患需提高警覺並配戴標準防護配備,實施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洗手、呼吸道衛生、避免體液噴濺等。所有進入安置疑似或確定病例隔離病室的工作人員,則應穿著連身型防護衣並配戴N95等級以上口罩、防護面罩、雙層手套、防水長筒鞋套等高規格個人防護裝備,若病人有嘔吐或腹瀉症狀時,則加穿防水圍裙,避免直接接觸病患之血液及體液。且優先將病人收置於負壓隔離病室等,提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防護層級。

(二) 周遭環境之清消

1. 病人的血液、分泌物、體液(包含嘔吐物、尿液、糞便、精液等)、器官及其它與病人有直接接觸過之物體,須立即以0. 5%, 5000ppm含氯之消毒劑(如市售之5%含氯漂白水稀釋10倍)進行消毒;其他可以高溫滅菌之物品,則應以高溫高壓滅菌、焚化或煮沸等方法處理。

2. 隔離病室內應有專屬儀器設備,盡量避免使用可重複使用之儀器或醫材設備;非專用且非拋棄式的醫療設備於病人使用後,依循廠商或醫院政策進行清潔消毒。

3. 實驗室進行常規檢驗項目時,儀器消毒及除汙,以500 ppm 含氯之消毒劑(如市售之5%含氯漂白水稀釋100 倍)進行消毒或根據原廠儀器操作手冊之消毒規定,進行相關清潔、消毒及除汙。

4. 受汙染之醫療環境應進行清潔消毒,清潔人員務必穿戴防護配備(手套、N95口罩、連身型防護衣、鞋套或防水長筒鞋套、護目裝備等);若病人接觸過的物體無法在安全措施下消毒,則應將物體火化。

5. 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如附件七)及「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感染病人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如附件九)。

(三) 屍體處置:

1. 死亡病例解剖注意事項: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疑似傳染病死亡病理解剖作業參考手冊」。

2. 病人死亡後遺體應直接入屍袋,不可清洗遺體及換衣服,屍袋外面如有污物,應以 1:10 的稀釋漂白水(5000ppm)抹拭,再運送至醫院太平間。在醫院太平間,不可以打開屍袋瞻仰遺容、清洗遺體和進行入殮準備,也不可對屍體進行防腐處理;遺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火化。請參閱「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如附件八)。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淋病(Gonorrhea)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一)定義
       淋病是由奈瑟氏淋病雙球菌所引起之一種性傳染病。淋病雙球菌好侵犯柱狀上皮細胞,例如尿道、子宮頸管及直腸黏膜等。其病程嚴重程度及個案診斷之難易度,均有性別上之差異。

 

(二)臨床特徵
       1、男性
              感染後2~7天出現症狀,尿道有膿性分泌物流出,排尿有刺痛或灼熱感,有些病患會自癒,偶而有少數成為無明顯症狀之帶菌狀態。此外男同性戀者常患直腸感染,多無症狀,但可能產生搔癢、裡急後重,以及有分泌物流出。
       2、女性
              感染後數天可發生尿道炎或子宮頸炎,症狀常不明顯,故不被注意。約有20%之病患因月經週期導致子宮被侵犯,引起子宮內膜炎、輸卵管炎或骨盤腔腹膜炎,最後甚至造成子宮外孕或不孕症。慢性子宮頸管感染相當普遍,青春期前之女孩如直接與污染物接觸,可以引發外陰陰道炎。
       3、泌尿生殖系統外之感染
              淋菌性結膜炎在成人很少見,新生兒則很容易經由產道而被感染,如無適當處理與治療,常導致失明。所有淋病感染中約0.5~1.0%之病患併發菌血症,導致擴散性感染,淋病性關節炎、皮疹,以及極少數之病人會產生心內膜炎及腦膜炎。假如未能及時並妥善處理與治療,關節炎可能產生終身性損害。死亡病例甚少發生,如有則係併發心內膜炎之故。

 

(三)診斷
       除依據臨床症狀及徵象外,必須從尿道、子宮頸管、肛門、直腸及咽喉部採取檢體,作革蘭氏染色找出淋病雙球菌,最好能以選擇性之培養基,例如Thayer-Martin培養基,以二氧化碳培養,再以各種生化或螢光抗體方法,確定診斷,並作細菌菌種之鑑定及藥物敏感性試驗。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奈瑟氏淋病雙球菌,是德國醫師亞伯.奈瑟氏(Albert Neisser)於1879年所發現之病原微生物。5年後波姆氏(Bumm)成功培養分離,確認為淋病之致病原。自從1977年抗青黴素淋菌(Penicillinase-Producing Neisseria Gonorrhoeae,簡稱PPNG)首次出現於東南亞國家,即迅速蔓延全球,其出現之機率,有極大之地區性差異。臺灣之PPNG達33%以上。此外抗四環黴素、抗Cefoxitin及抗Spectinomycin淋菌相繼出現,且有增加之趨勢。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為全球性之性傳染病,基本上不論任何種族、性別及年齡均能發病,尤以年輕成年群,即20~35歲之年輕人最多;城市之流行率較農村高。過去20年來,全球之流行率也有上昇之情形。
(二)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類。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一) 性接觸是最主要之傳播方視。
(二) 與感染者的黏膜滲出物接觸。
(三) 嬰兒眼結膜可經由產道感染引致結膜炎。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通常為2~7天,偶而更長。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未經治療的病人或無症狀的帶菌者,其傳染力可達數月之久,如能有效治療,即能降低其傳染力。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任何人對淋病雙球菌均有感受性,感染後雖然可產生抗體,但由於淋菌菌株抗原性有相當大之差異,所以再感染是常有的事。使用子宮內避孕器之婦女較易發生輸卵管發炎,粘膜有破損者容易產生菌血症。由於淋菌好侵犯柱狀上皮細胞,故成年女性感染淋病不會發生陰道炎,但青春期前之女孩,其陰道壁則為柱狀上皮細胞,所以會出現症狀明顯之外陰陰道炎且感受性較高。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基本上與梅毒之預防措施相同,此外新生兒眼睛感染之預防繫於其母親之早期診斷及治療。新生兒出生時,即以1%硝酸銀溶液為其眼睛滴藥,此外0.5%紅黴素眼膏以及1%四環黴素眼膏均有效。
(二)病患以及性接觸者之處理
       1、淋病為報告傳染病,確定病例應呈報當地主管機關,絕對尊重個人隱私。
       2、隔離:不需要。適量而有效之抗生素治療,迅速使分泌物喪失傳染性。病人在抗生素治療期間禁止與他人性交,以免傳染他人。同時也應禁止與最近接觸過之性伴侶發生性行為,避免再度感染,除非對方已接受妥善之處理及治療。
       3、消毒:分泌物及被污染之物品應消毒處理。
       4、檢疫:非例行性檢疫項目。
       5、疫苗:目前無。
       6、性接觸者追蹤、檢查以及感染來源之確認;淋病患者病前之10天內及病後之性接觸者應進行調查,以維護這些接觸者之健康。應採取適當之診查及治療,切斷傳染源,遏阻疾病之擴散。第一次產檢前檢查應做淋菌培養,產婦如證實感染淋病,其生下之新生兒應作各有關部位之細菌培養,以確立其診斷。
       7、治療方法:成年人淋病,無併發症─可用任一種方視
              (1) Ceftriaxone 125~250 mg IM, ST + Doxycycline, 100 mg bid p.o ×7 days
              (2) Spectinomycin 2.0 g IM, ST
                       Doxycycline, 100 mg bid p.o ×7 days
*Spectinomycin對咽喉部之淋病無效,可用Ceftriaxone 250 mg IM, ST或Ciprofloxacin 500 mg bid, p. o, 治療後4~7天作咽喉部之培養。如確知該淋病該淋菌對盤尼西林無抗藥性,可用:Amoxicillin 3.0 g p.o, ST + Probenecid 1g p.o (30’ before Amoxicillin)懷孕婦女─絕不能用Quinolones 及四環黴素。Ceftriaxone 125~250 mg IM, ST + Erythromycin 500 mg qid p.o ×7 days

新生兒淋菌性結膜炎─
(1) Ceftriaxone 25~50 mg/kg/day, IV or IM, qd ×7 days
(2) Cefotaxime 25 mg/kg, IV or IM, q12h ×7 days
(3) Crystalline penicillin G, 100,000 units/kg/day, IV in 2 equal doses (4 equal doses/day 給予大於1週之新生兒)×7 days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愛滋病就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簡稱AIDS),是一種經由性行為傳染、血液傳染或母子垂直傳染的疾病,是可以預防的。此症是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俗稱愛滋病毒)所引起的。此種病毒可侵犯並破壞人體免疫系統,使人免疫機能減低,身體抵抗力降低,導致病毒、細菌、黴菌、原蟲等可輕易侵入人體,而引起各種伺機性感染;或發生與免疫有關的癌症,最後導致死亡。
       愛滋病自1981年首度於美國「疾病與死亡週報」報告,至2006年12月底止,依UNAIDS(聯合國愛滋病組織)預估,2006年全球存活之愛滋病毒感染人數為3950萬,2006年新增感染人數為430萬,2006年全球有290萬人死於愛滋病,愛滋病是世界性而非地區的疾病,因此被喻為本世紀最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它能威脅人類的生命,有“廿世紀黑死病”之稱。感染愛滋病毒之後,開始沒有任何症狀或不舒服,但過了幾週,部分病患可能出現短暫性,類似“傳染性單核球增多症”的輕微全身性症狀,如:淋巴腺腫、脾腫、發燒、疲倦、皮膚疹、肌肉關節酸痛……等,持續約幾天或幾週,爾後大部分症狀可自然消失,而進入無症狀的感染狀態,即所謂潛伏期。潛伏期多久會發病,到目前並無定論,或半年到5年、7年、10年或更久不等。很多學者專家研究報告,有15~20%感染者在5年內發病,約50%在7至10年內發病,發病後在3至5年內死亡,死亡率極高。愛滋病的臨床症狀千變萬化,無固定表徵,主要視其免疫功能、抵抗力強弱,感染到何種病菌,感染到身體何部位,即何種伺機性感染而定,譬如感染上肺囊蟲引起肺炎症狀,感染肺結核菌引起肺結核症狀,感染口腔念珠菌引起念珠菌症狀……等。
       感染愛滋病毒到抗體產生,平均約需6~12週的時間,在此抗體尚未產生的時期,就是所謂的「空窗期」。目前最常用的檢體愛滋病毒抗體是用酵素免疫分析法(ELISA)、粒子凝集法(PA)做初篩檢驗,其敏感度及特異性均高,兩次陽性反應後,再以西方墨點法(Western Blot)做確認試驗,以減少偽陽性反應。另外尚有病毒的培養或核甘酸測試法等種種檢驗方法。
       愛滋病的治療,有三方面:
       (一)針對愛滋病毒,目前臺灣已用雞尾酒視混合療法藥物,可以控制病情,延緩發病時間,但均非根治之藥物。其副作用相當大,近年則因藥物研究之發展進步,藥物副作用已漸改善。
       (二)伺機性感染的治療。
       (三)心理上的輔導及支持性療法,補充體力,以減輕症狀和降低痛苦。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愛滋病的病因,是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俗稱愛滋病毒),屬於人類反轉錄病毒的一種,目前可分兩型即HIV-1型及HIV-2型。愛滋病毒為球狀20面體,直徑約為1,000A;最易受愛滋病毒感染侵犯的宿主細胞為T4淋巴細胞,其他如巨噬細胞、單核細胞、血管內皮細胞、B淋巴細胞、腦細胞、腸粘膜細胞亦可能被感染。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病例於1981年被報告出來,一般相信此病始於1970年代,由非洲流行蔓延到歐洲、美洲,爾後到大洋洲、亞洲,短短數年間全世界五大洲均被波及。臺灣於1984年12月發現第一個外籍旅客(美國人)病例,1986年3月發現第一個本國籍病例,爾後逐年增加;至1991年有急劇增加的趨勢,至2007年9月,篩檢出愛滋病毒抗體陽性15,183例,其中本國籍14,550例,外國籍633例,共有3,991例已發病。依本國籍14,550位個案的感染途徑危險因素分類:靜脈藥癮占38.9%,同(雙)性戀占35.1%,異性戀占23.9%,母子垂直感染占0.2%,血友病患占0.4%;年齡分布方面:88.8%以上為20~49歲者,10~19歲的青少年占3.0%;職業分布以無業最多,占37.6%、服務業占14.2%次之,工職占14.0%。
(二)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類不論男性、女性、富人、窮人或不同人種都一樣,只要接觸到愛滋病毒就有機會受到感染。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愛滋病的傳染途徑有三:
(一)性行為傳染:與愛滋病毒感染者發生無保護性(未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之口腔、肛門、陰道等方視性交。
(二)血液傳染
       1、與感染愛滋病毒感染者之靜脈藥癮者共用注射針頭、針筒、稀釋液。
       2、使用或接觸被愛滋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製劑。如輸血、針扎、共用牙刷、共用刮鬍刀、刺青、穿耳洞等。
       3、接受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器官移植。
(三)母子垂直感染:嬰兒會被已感染病毒的母親在妊娠期、生產期、或因授乳而感染。
※愛滋病毒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亦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與感染者輕吻、捐血、蚊蟲叮咬及日常社交生活(如:擁抱、握手、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一起上課、上班...等),並不會被傳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不一定,感染後通常約6~12週產生抗體,能檢驗出其血清抗體,一旦呈陽性反應,表示受到感染,從感染到發展成為愛滋病病患,需要多久時間,並無定論,尚待觀察,快者半年至5年,慢者7年至10年或更久。如果使用藥物控制治療,可以延緩其發病,延長潛伏期。嬰兒的潛伏期要比成人短。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無論是無症狀的潛伏期(感染者),或有症狀的病人(愛滋病患),均有傳染性,可傳染給他人。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人人均有感受性,愛滋病毒的感染,是不分種族、性別、地域及年齡的。
(二)曾感染性病或有生殖器潰瘍的人,遇到愛滋病毒,感受性高,感染率亦高。
(三)感染愛滋病毒後,所產生的免疫反應之保護作用多大,目前尚不知道,雖能產生抗體,但抗原(即病毒)仍存在體內,有傳染性,且愛滋病毒感染會導致多項免疫系統的變化與障礙。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愛滋病是一種傳染病,可預防的。對已感染者,可經由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延緩發病,減低死亡率。
(一)預防方法:
       1、衛生教育(含性教育),透過各種管道,包括學校,做教育工作,讓民眾認識愛滋病,瞭解愛滋病如何傳染,如何預防。
       2、針對愛滋病的傳染途徑,做適當的防範措施,可避免感染。
              (1)性行為接觸傳染之預防:
                     ●謹遵愛滋病防治ABC三步驟,A:節制(Abstain)、B:忠實單一性伴侶(Be Faithful),在不能遵循A、B步驟的情況下也要做到C: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Condom),避免體液交換。
                     ●性伴侶愈多,感染愛滋病機會愈大,避免不安全性行為,性伴侶愈單純,愈固定,愈安全;避免肛交,不涉足風月場所。
              (2)血液傳染之預防:
                     ●對捐血者血液全面進行愛滋病毒抗體之篩檢。
                     ●血液製劑、如第Ⅷ、Ⅸ因子,應加以處理、消毒、滅菌。
                     ●使用拋棄視空針,避免共用針筒、針頭及稀釋液。
                     ●醫療人員亦可能因不小心經由針刺或醫療器械而受感染,應避免針頭回套,並加以消毒。以防治B、C型肝炎傳染的防護工作,已足以適用於防治愛滋病。
                     ●經由器官移植與人工授精,亦為另一感染途徑,因此在進行此類手術前,篩檢愛滋病毒是必要的。
              (3)母子垂直傳染之預防:
                     ●孕程-例行性孕婦篩檢、孕母自懷孕滿12週起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
                     ●生產-選擇適當生產方視、臨產婦高危險群快速篩檢。
                     ●產後及哺乳-指導使用母乳替代品、新生兒預防性投藥治療及追蹤管理。

 

(二)患者、接觸者和接觸場所的防治
       1、愛滋病感染者或病患均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防治之對象,凡診斷或檢查出該病,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

 


       2、防護:愛滋病有其固定的傳染途徑(性行為傳染、血液傳染或母子垂直傳染的疾病),愛滋病毒並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也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輕吻,蚊蟲叮咬以及日常生活中像是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游泳、上課等都不會傳染愛滋病毒,故愛滋病患並不需要隔離。另醫療院所在任何時候、照顧任何病患,均應按全面防護感染預防措施原則處理,不僅適用於防止愛滋病的感染,並進一步擴至因接觸血液或體液中含有的不同病毒而引起的感染(例如B、C型肝炎),B、C型肝炎的傳染機率甚至高於愛滋病毒。

 


       3、消毒:患者的血液或污染的物品,應做適當的消毒,如煮沸消毒、酒精、雙氧水、漂白水、肥皂水、強酸、強鹼……等,均可消毒。

 

       4、對篩檢出來的愛滋病感染者或患者,及其接觸者,應予追蹤調查。

 

       5、對患者應給予治療,含藥物治療、心理輔導及病人衛生教育,並定期複查,評估其治療效果。目前針對愛滋病毒的治療是使用雞尾酒視混合療法,同時針對其伺機性感染,加以治療。心理輔導感染者及病患,給予更多的關懷、愛心與耐心,保護其隱私權,就學與工作權。

 

       6、進行患者改變危險行為的諮詢及衛教,含不再共用針器及稀釋液,採行安全性行為等內容。

 

       7、接觸者的預防接種:目前尚無疫苗可供預防接種。

 

       8、女性若已知是感染者,建議採取避孕,若已然懷孕者,是否終止懷孕,衛生局(所)人員應與醫院醫師合作,提供個案充分資訊,由個案判斷後做決定,建議原則如下:
              (1)懷孕初期之愛滋孕婦,可建議終止妊娠。
              (2)若要繼續妊娠之孕婦,必須確認其至愛滋病指定醫院就診,由醫師進行預防性投藥等醫療處置,降低嬰兒成為愛滋寶寶的機會。

 

      9、實施減害計畫:
              (1)擴大藥癮者HIV篩檢監測
                     對於醫師臨床判斷有感染愛滋病毒風險之藥癮病患者,提供愛滋病毒篩檢服務,以便早期發現個案,及時給予治療,並適時提供衛教諮詢以導正其危險行為,防止其再傳染給他人。
              (2)辦理替代治療
                     美沙冬、丁基原啡因為鴉片類藥物,可以口服,藥效作用時間長,可降低靜脈藥癮者戒斷症候群的出現,可減少其對海洛因的渴望,替代治療在提供靜脈藥癮者治療和降低海洛因使用較沒有治療、安慰劑及單獨戒毒等方視有效,WHO已將其列為藥癮治療藥品。
對鴉片類成癮者開立使用美沙冬或丁基原啡因的處方,其原理就如對吸菸者開立尼古丁貼片。藥癮者經醫生的評估與治療之下,運用口服的合成鴉片類替代藥品,取代藥癮者靜脈注射海洛因的行為,對於嘗試各種戒毒方視卻無法擺脫毒品的個案而言,可使他們無需過著每天找藥,甚至因而犯罪的生活,更希望藉由此一介面,不斷提供藥癮者教育諮商,同時提供其所需要的生理、心理、社會支持系統的相關協助,給予藥癮者完整且持續性的專業服務,同時提供他們一個穩定工作及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
              (3)辦理清潔針具計畫:
                     為了防範共用針具而可能導致血液傳染病的感染,希望藥癮者在無法完全戒除藥癮之前,接受正確的衛教諮商,懂得注意及保護自己的健康,避免因與人共用針具、稀釋容器或稀釋液而感染血液傳染病。希望在社會與法規層面可以接受的環境下,結合專家學者及社區資源的執行力量來進行的整合性計畫,由各縣市衛生局評估並與社區藥局、社區民眾溝通,擇定辦理清潔針具計畫的地點,並藉此介面提供毒品使用者清潔注射針具與稀釋液、教育輔導諮商、並提供正確的諮詢與轉介治療管道,希望能降低毒品施用人口、擴大戒毒網絡、協助毒品病患及其家人愛滋病毒篩檢,進而回收使用過的注射針具,最終目的是希望透過多此的教育與輔導諮商,改變其注射毒品的態度與行為。
目前全臺的清潔針具點,包括藥局、衛生所、檢驗所等,詳細地點請上疾管局網站查詢:清潔針具。而全省提供替代治療的機構名單,也可上疾管局網站查詢:全國替代治療醫院,上述資訊亦可打免付費諮詢專線1922查詢。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傳染途徑、診斷、檢驗及處置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水痘(Varicella)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水痘為一種猝然發作的全身性疾病,其臨床症狀包括: 
      (一)前驅症狀:微燒(37.5~39°C)、顫抖、腹痛、肌肉或關節酸痛約2~5天。 
      (二)水?:最初幾小時皮膚上出現斑丘疹,然後多由臉、頭皮往軀幹及四肢延伸,全身性的皮疹逐漸快速顯現,隨後變成水?,最後留下粒狀痂皮。此皮疹之特徵為「紅玫瑰花瓣上的露珠」,為表淺性(癢)、通常不留疤;體表有遮蓋處較暴露處病灶多,可能出現於頭皮、腋下、口腔、上呼吸道黏膜和眼結膜。皮膚病灶連續分批出現,故可同時看到各階段的皮疹變化。皮膚病灶也可能因數目太少而被忽略。輕微非典型和不顯性感染偶而發生。有時病狀相當嚴重,尤其是成人。 
      (三)水痘帶狀?疹病毒(Varicella-Zoster virus;VZV)在水痘復原之後藉潛伏於寄主的神經節中,以避免被免疫系統摧毀。當宿主免疫力減弱時,病毒便會活化並沿著其分布的神經皮節散布,則會造成帶狀?疹,俗稱皮蛇(shingles)。而帶狀?疹後的神經痛亦相當惱人。 
      (四)併發症:水痘致死率相當低,其致死原因在成人以原發性肺炎,小孩以敗血症和腦炎最常見。但是對於某些特殊的患者,如白血病孩童和新生兒,則致死率會高達5%至10%。
      (五)孕婦如於孕期感染水痘,有可能發生「先天性水痘症候群」:懷孕20週以前感染水痘母親所生下之嬰兒,出現先天畸形時稱之。此症並不常見,發生率一般認為在5%以下。「嬰幼兒期帶狀?疹」:懷孕期間曾感染水痘,胎兒即有可能發生此症,即除了分布在神經皮節的帶狀?疹外,身體其他部位並出現水痘樣的皮疹。「新生兒水痘」:嬰兒在出生後30日內得到水痘稱之。Reye syndrome可能伴隨在水痘後發生。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水痘病毒(Herpesvirus 3, Varicella-Zoster virus)。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全球性的:全世界都有發生,感染者多半是兒童,且絕大部份沒有併發症。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二)具高度傳染性:同一家庭內的傳染率大於85%。 
(三)盛行季節:好發於冬季及早春。 
(四)好發年齡 
      1、水痘:以3~9歲為尖峰,占60%。15歲以前即有90%以上的人感染過水痘。而併發症的危險群為大於20歲者及免疫不全者。 
      2、帶狀?疹 
        (1) 好發於老人,年紀越大,發病的機會大增,但復發第2次的卻不多(2%); 
        (2) 有惡性腫瘤或是服用免疫抑制劑,因抵抗力較差,故發病之機會亦高; 
        (3) 小孩在2個月大前得過水痘會增加得到帶狀?疹的機會。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經由皮膚直接接觸、飛沫或空氣傳染,接觸到帶狀?疹的水?,也可以造成傳染。此外,也可被經由被水?液和黏膜分泌物污染的器物間接傳染。痂皮則不具傳染性。此症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特別是在發疹早期。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2~3週,一般為13~17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由出紅疹以前5天起(通常為前1~2天)到第一批水?出現後5天之間,在病人出現水痘疹前之際的傳染力最高。帶狀?疹患者的傳染力可持續到水?出現後1週。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未感染過的人皆有感受性,二次感染的機率很小;感染水痘後,可以變成潛伏性感染,至成年時復發為帶狀?疹。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由於水痘臨床症狀易進行鑑別診斷,加上病例數較多,?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暫無需逐例採檢送驗確認。若有採檢送驗需要者,請以病毒性拭子採集病患之水?液及全血3mL,冷藏送至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進行檢驗。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預防接種 
        (1)水痘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接種後約有95%的人可產生抗體,可維持至少7年以上。而成人仍有部份於接種疫苗後感染水痘,但感染後的症狀較為減輕。 
        (2)接種劑量:出生滿12個月至未滿13歲接種一劑,13歲以上接種二劑,間隔4~8週。 
        (3)常規預防接種對象及時程:免費自2004年1月1日起,政府提供2003年1月以後出生且年滿12個月以上的幼兒免費接種。 
        (4)血液製劑與麻疹、MMR、水痘疫苗接種間隔注意事項如下: 
            A、接受一般肌肉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或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者,應間隔3個月後再接種。 
            B、輸過血者,應間隔6個月後再接種。 
            C、曾靜脈注射血漿、血小板製品或靜脈注射高劑量免疫球蛋白治療時,應間隔11個月後再接種。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1週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通報定義:症狀包括發燒、全身倦怠不適、全身出現丘疹及水?(papulovesicular rash),且臨床上無其他顯著病因。 
      2、隔離:當患者徵狀出現後應立即對病患採取隔離措施,直到水泡變乾結痂為止。避免患者與可被感染者接觸;在醫院為防止感染免疫不全的病人,應實施絕對隔離。 
      3、消毒:兼行消毒被鼻腔、喉嚨和水?液污染的器物。 
      4、接觸者處理:
        (1)接觸者之健康監視:期限將自個案被隔離日起算17天為止,期間若出現疑似感染症狀,應配戴口罩盡速就醫。
        (2)對於高危險群接觸者,原則上於暴露後96小時內經醫師評估後給予水痘免疫球蛋白,或72小時內注射水痘疫苗,可預防感染或是減輕疾病。但是免疫功能差的人、孕婦、預定在三個月內有可能懷孕之婦女、未經治療的開放性肺結核病患以及對疫苗成分曾有過敏反應者等民眾,均不適宜給予水痘疫苗。另因國內目前並無水痘免疫球蛋白(VZIG),所以,經醫師評估後可考慮以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代替。 
      5、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不需要。 
      6、治療方法:Vidarabine和acyclovir都可治療水痘或帶狀?疹,通常選擇後者為抗病毒藥物。

附件

     水痘.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疾病介紹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流感併發重症 

(Severe Complicated Influenza)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流感為一種急性病毒性呼吸道疾病,感染後可能出現發燒、頭痛、肌肉痠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以及咳嗽等症狀,大多數人通常可在兩週內完全康復。然而,有些人感染流感病毒後可能出現肺部、神經系統、心肌炎/心包膜炎或侵襲性細菌感染等嚴重併發症,而需住院治療,甚至導致死亡。根據統計,這些可能併發重症之高危險群包括老年人、嬰幼兒、孕婦、免疫功能不全者,以及罹患氣喘、糖尿病、心血管、肺臟、肝臟、腎臟等疾病或BMI≧30者。

目前我國將「流感併發重症」列為第四類傳染病,主要目的為監測重症個案之發生趨勢與其感染之流感病毒型別,以掌握流感疾病嚴重度,以及流行病毒與疫苗株吻合情形,此外,亦具有早期發現可能的病毒變異或新型流感病毒的意義。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流感病毒(Influenza virus)。可分為A、B、C三型。一般流感併發重症以感染A型流感病毒為主。但感染B型流感病毒亦可能發生嚴重併發症。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流感之流行具有明顯的週期性特徵,可依其流行程度分為世界大流行(pandemics)、地區流行(epidemics)、局部地方流行(localized outbreaks)以及零星病例(sporadic cases)。過去一百多年來,曾經分別在1889、1918、1957、1968及2009年發生世界性流感大流行。台灣位處熱帶及亞熱帶地區,一年四季都有病例發生,但仍以秋冬兩季較容易發生流行,流行高峰期自12月至隔年3月。一般流感年侵襲率在成人約為5~10%,在小孩約為20~30%。根據估計,在台灣門診就醫之流感病患中,約有0.5%需住院治療,其中約7%的病患出現嚴重併發症需住加護病房治療,流感併發重症個案中,死亡率約2成。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是季節性流感的主要傳染窩;但其他A型流感病毒感染哺乳類(主要是豬)及禽類(如鴨)後可能產生基因重組,進一步產生新型流感病毒而造成大流行。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主要在密閉空間中經由感染者咳嗽或打噴嚏產生的飛沫傳染;由於流感病毒可在寒冷低溼度的環境中存活數小時,故亦可能經由接觸傳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流感的潛伏期通常為1~4天,平均為2天。出現併發症的時間則約在發病後的1-2週內。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成人大約在症狀出現後3~5天,小孩則可達到7天。但免疫不全者其排放病毒的時間則可長達數週或數月。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對於新型的流感病毒,大人和小孩均具有相同的感受力;感染後可針對原感染的病毒抗原產生免疫力,但是免疫力維持的期間及效力則視病毒抗原微變(Antigenic drift)的狀況及感染的次數而定。流感疫苗可提供針對疫苗株的血清免疫反應,或是個體先前已感染之相關病毒型的追加免疫作用,但對於以前曾經流行的病毒型,其免疫力常因暴露史及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流感併發重症個案需採檢送疾病管制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一)採檢:採取咽喉擦拭液。

(二)檢驗:進行流感病毒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Reverse transcriptase-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RT-PCR)及病毒培養(Virus culture),並以免疫螢光染色法(Immunofluorescence staining assay, IFA)進行鑑定及病毒分型。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衛教宣導

(1)衛教社會大眾注重保健、均衡營養、適度運動,以提升自身抵抗力。

(2)教育大眾及醫護人員加強個人衛生、勤洗手,避免手至黏膜之病毒傳播。

(3)衛教社會大眾流感係病毒性疾病,故抗生素並無法有效治療,因此,不應自行或要求服用抗生素。

(4)如有出現發燒、咳嗽等類流感症狀,建議及早就醫;就醫後宜盡量在家休息,減少出入公共場所;如有外出,請記得戴上口罩,並注意咳嗽禮節,於咳嗽或打噴嚏時,以手帕或衣袖捂住口鼻,避免病毒傳播。

(5)如出現呼吸困難、呼吸急促、發紺(缺氧)、血痰或痰液變濃、胸痛、意識改變或低血壓等危險徵兆時,應提高警覺,儘速轉診至大醫院就醫。

2、接種疫苗:預防流感最好的方法就是接種流感疫苗;健康成年人大約可達70~80%之保護力。65歲以上老人等流感併發重症的高危險族群尤應每年接受疫苗接種,以期防止感染流感引起之併發症。

3、抗病毒藥劑:抗流感病毒藥劑主要包含兩大類,一類為M2 protein抑制劑,如Amantadine等,主要在抑制A型流感病毒的複製,對B型流感病毒不具療效,且對於目前季節流感抗藥性比例甚高,目前已不建議用來治療流感。

    另一類為神經胺酸酶抑制劑(neuraminidase inhibitor),可同時治療A及B型流感,且具有較不易產生抗藥性之優點。早期使用可有效抑制流感病毒的複製,縮短病程,避免併發症的產生。此類藥物包括吸入劑型之Zanamivir(Relenza, 瑞樂沙)、口服劑型之Oseltamivir(Tamiflu, 克流感)以及靜脈注射劑型之Peramivir(Rapiacta)。

流感群聚事件發生或新型流感病毒流行,卻無適當疫苗接種時,可評估對發病後可能併發重症之高危險群進行預防性投藥;使用該藥物並不會影響接種流感疫苗的效力。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流感併發重症)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流感併發重症為第四類傳染病,凡符合通報定義者,即應於1週內完成通報。

2、疫情調查:原則上流感併發重症疑似病例不需要進行疫情調查,如經認可檢驗機構檢驗感染A型流感病毒,但屬非H1、H3亞型,即轉為新型A型流感疑似病例,立即由衛生局所同仁進行疫情調查。

3、隔離:不需要。

4、消毒:不需要。

5、檢疫:非例行性檢疫項目。

6、接觸者處理:症狀監視及給予衛教即可。

7、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除疑似群聚感染及特殊族群外(例如養禽業者、養豬業者),一般零星病例不需進行調查。

8、治療方法:由醫師視臨床表現投以抗病毒藥劑或其他症狀緩解藥物。

(三)防疫步驟:

1、通報為流感併發重症個案,應儘速採檢送驗以確定病毒型別,並確實於傳染病通報系統填列附加資訊之相關資料,以利個案研判。

2、此外,為掌握個案臨床症狀及病程發展,通報時應一併上傳病歷摘要並每週定期維護個案狀況至個案出院或死亡;如確定個案死亡,為利死因相關性審查,須再上傳出院病摘及死亡證明書。

3、如經審查研判為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且有群聚現象時,則進一步進行相關流行病學調查,以瞭解發病之危險因子,並進行相關防治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資料來源: 疫情中心

 

德國麻疹及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Rubella & 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德國麻疹典型臨床症狀包括:
(一)前趨症狀:成人常有1~5天的前驅症狀,如輕度發燒、頭痛、疲倦、輕度鼻炎(coryza)及結膜炎,耳後淋巴結、枕骨下淋巴結以及頸後淋巴結腫大是常見的症狀,有時可見全身性腺體腫大。
(二)臨床上病人會有輕微的症狀,如輕度發燒、疲倦、鼻咽炎、耳後淋巴結明顯腫大,並伴隨全身性不規則丘疹(與麻疹或猩紅熱發疹相似),疹子約維持3天。感染德國麻疹病毒者約有一半(約25%~50%受感染者)並無明顯的發疹,有部分受感染的人會關節痛或發生關節炎,尤其是成年女性。
(三)孕婦感染德國麻疹,該病毒可以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胎兒,可能會造成死產、自然流產或胎兒主要器官受損,如先天性耳聾、青光眼、白內障、小腦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臟病等缺陷,統稱為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CRS),在妊娠首3個月感染德國麻疹,其胎兒有高達90%的機率受到感染,25%以上的機率產出CRS嬰兒;孕婦於懷孕10週內感染德國麻疹,更有高達90%機率產出CRS嬰兒,感染若在懷孕第16週以前,胎兒則有10~20%的機率產生單一先天性缺陷;懷孕第20週以後才得到感染,則生下畸形兒機率很小。CRS可能導致一種或多種缺陷,包括心臟、視力、聽力、智力障礙、骨骼、肝臟、脾臟等長期損害或發展問題,嚴重者會造成死亡。中度或重度的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在出生時可以被診斷出來,但輕微的往往於出生數月或甚至數年後才能發現,甚至無法辨認其與德國麻疹之關聯性。
(四)併發症:可併發關節炎(成年女性常見)、神經炎、血小板減少(1/3,000)、腦炎(1/5,000+),成人比兒童易發生。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德國麻疹病毒(Rubella virus)。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德國麻疹的發生為世界性,好發於春季或冬季。其大流行通常為每10~15年一次,大流行時,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也會隨著發生,其發生率在大流行期間可高達活產嬰兒的0.4%~3.0%,而在德國麻疹非流行期間約是活產嬰兒的0.05%以內。美國本土1964~1965年德國麻疹大流行時,估計約有11,250名孕婦因此而流產,20,000名嬰兒得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RS)。臺灣於1958年至1959年,1968年及1977年間曾發生三次德國麻疹大流行,之後德國麻疹在臺灣變成地方性(endemic)傳染病,我國自1986年起針對國三女生接種德國麻疹疫苗,隔年開始針對育齡婦女施行德國麻疹疫苗接種,1992年起針對滿15個月幼兒常規接種1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藉由完整之預防接種政策推動,有效提升疫苗接種完成率,德國麻疹及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CRS)病例已顯著減少。除了1992年,計有10,945例報告病例(當年有13例CRS確定病例)的中型流行以外,不再有全國性德國麻疹大流行。自1994年至2008年只有5例CRS確定個案,其中4例的母親為外籍媽媽,自2009年迄今一直維持無CRS確定個案。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德國麻疹)」「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德國麻疹可由接觸到感染病人的鼻咽分泌物而傳染(如經由飛沫或與病人直接接觸)。在擁擠的環境(如軍營)中,所有易感受宿主皆可能受到威脅。孕婦感染德國麻疹,該病毒可以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胎兒,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RS)嬰兒的咽部分泌物和尿液有大量的德國麻疹病毒,可以感染他人。6個月大的CRS嬰兒有31%可分離出病毒,1歲的CRS嬰兒有7%可分離到病毒,甚至到2歲大時,有些病例仍可分離出病毒。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平均約14~17天,範圍14~21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德國麻疹病人為發疹前1週至發疹後至少4天(約7天)。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嬰兒於出生後數個月仍會傳播德國麻疹病毒。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自然感染或接種疫苗均可產生永久性的免疫。有免疫力的母親生下的嬰兒,大約6~9個月內有母親抗體保護。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德國麻疹)」 

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見附錄)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血清研製中心。
(一)全血、咽喉拭子
      1、目的:病毒分離。
      2、採檢時間:病毒分離檢體最佳採檢時刻為發病初期,即距發病日3日內或出疹後1~3日內。
      3、德國麻疹個案:第一次採檢請同時送驗全血(指含EDTA或Heparin的血液,至少3mL)及咽喉拭子。
(二)血清、尿液
      1、目的:檢驗IgM、IgG抗體是否存在或增加。
      2、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個案:疑似個案送驗血清及尿液,個案母親則需送血清檢驗。
      3、德國麻疹:第二次採檢應採血清。
      4、採檢時間:發病初期(第7病日內),若檢查結果為IgM及IgG皆陰性或IgM陽性、IgG陰性者,則間隔7日後需再採第二次血清送驗,若IgM為陰性、IgG為陽性者,一般不需送驗第二次檢體,若對檢驗結果產生異議者,則與第一次採檢日間隔2週後,再次送驗血清確認。

 

*如為通報德國麻疹疑似個案,其已達接種年齡但尚未接種之幼兒,如檢驗結果通知需再二次採檢者,應提醒家屬等採檢完後,再儘速施打疫苗。

 

(三)檢驗結果之意義
      德國麻疹:IgM抗體陽性及/或相隔2~4週2支配對血之IgG抗體力價上昇4倍或以上,皆可支持德國麻疹的診斷。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RS)之診斷要依靠:
      1、嬰兒尿液之病毒培養陽性。
      2、出生後不久IgM抗體陽性。
      3、嬰兒IgG抗體力價可維持2~3個月不降或6個月後還有IgG抗體。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德國麻疹防治之目的,主要在預防孕婦在懷孕期間受到感染,而產下具先天性缺陷之後代。
(一)預防方法
1、衛生教育
(1)針對社會大眾宣導德國麻疹與先天性德國麻疹之傳染方式,以及嬰幼期或婦女早期婚前接種疫苗之重要性。
(2)衛生工作人員應鼓勵易感性宿主接種疫苗,特別是青少年與年輕成人。
(3)應特別注意非本地出生者之免疫狀況(例如:外籍及大陸配偶、外籍勞工等)。

 

2、預防接種
(1)德國麻疹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將近98%~99%的易感性宿主可經由預防接種產生明顯的抗體反應。
(2)臺灣自1986年起,針對國中三年級女生全面實施德國麻疹疫苗接種;1992年起對出生滿15個月接種一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並於1992~1994年及2001~2004年間分別針對國三以下學生及國小五年級以下學童陸續追加一劑MMR疫苗,2001年起於國小新生例行再接種一劑MMR疫苗。依此推估,1971年9月以後出生的女生應已接種過德國麻疹疫苗或MMR疫苗。
(3)1987年起全面推動育齡婦女德國麻疹疫苗接種,2001年7月起則改提供MMR疫苗。而為杜絕外籍及大陸配偶因未接種德國麻疹疫苗而感染或產下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之個案,自2002年1月起,規定女性外籍配偶於辦理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時,應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否則應施打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MMR)疫苗。而為防治麻疹及德國麻疹境外移入,自2009年1月起,針對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時,再增列應檢查項目為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4)常規預防接種時程:出生滿12個月及國小一年級各接種一劑MMR疫苗。
(5)接種注意事項請見麻疹章節。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當醫師發現疑似德國麻疹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個案時,應逐案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向該地方縣市衛生局(所)通報;或逕自「傳染病通報系統WEB版」醫師診所版進行網路通報。
(1)德國麻疹
通報定義:符合前述德國麻疹病例定義之「臨床病例」或「實驗室診斷」,即可逕行通報。
通報時限:24小時內通報。

 (2)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通報定義:符合前述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病例定義之「臨床病例」或「實驗室診斷」,即可逕行通報。
通報時限:一週內通報。
*為持續追蹤以確定是否有CRS個案發生及找尋可能之病例,除已運用國民健康署出生通報系統資料,積極辦理監視作業,另為擴大CRS之監視廣度,精確掌握國內CRS病例發生情形,自民國103年起,針對國健署定期提供之新生兒聽力篩檢聽損確診個案,進行新生兒篩檢血片剩餘檢體之德國麻疹IgM檢測。 

 

2、隔離
(1)於醫院或機構內,應將患者安置於單人房,並避免與懷孕婦女及未具免疫力之幼兒接觸。
(2)疑似(尚未確診前)或確診個案應隔離至出疹後7天,才能返回學校或工作場所。
(3)團體機構中(如:軍營、外勞宿舍…等)如發生德國麻疹流行,建議應暫時停止休假、外出或侷限活動地點,以減少傳染給其眷屬之機會,直至沒有新病例出現21天後(最長一個潛伏期)為止。
(4)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病嬰,可長期排出病毒至1歲左右,故此期間仍需隔離,避免與懷孕婦女及未具免疫力之幼兒接觸,住院期間應由具有抗體之醫護人員照顧,除非個案在出生3個月以後的咽喉和尿液檢體病毒培養陰性為止。

 

3、德國麻疹個案接觸者調查及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

(1)對於疑似德國麻疹病例,應立即進行疫情調查,掌握個案在出疹前7天至出疹後7天內(可傳染期)之接觸者,並確認其中是否有懷孕婦女,特別是懷孕初期者。

(2)對於孕婦接觸者應確認其德國麻疹免疫力,如不具德國麻疹免疫力,於自主健康管理結束後,應請孕婦在產後,儘速持德國麻疹抗體檢查陰性證明,至各衛生所或預防接種合約醫院診所,接種1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

(3)德國麻疹個案接觸者自最後1次接觸日起往後推算21天內,應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注意事項及追蹤管理原則如下:

  • 避免接觸孕婦、小於1歲嬰兒、尚未完成MMR疫苗接種之幼童、或免疫不全病人。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可正常生活,但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醫院或人多擁擠的地方,並儘量佩戴口罩。
  • 每日量測體溫1次,注意是否出現疑似症狀。
  • 如出現任何疑似症狀如輕度發燒、出疹、全身倦怠、鼻炎、結膜炎、耳後淋巴結、頸後淋巴結腫大、關節痛或發生關節炎等,應主動回報衛生單位,由衛生單位協助或安排就醫,就醫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告知醫師有德國麻疹個案接觸史。
  • 應發給每位孕婦接觸者「德國麻疹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注意事項」,並依該注意事項妥為衛教,另於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衛生單位應每日追蹤其健康狀況,如出現疑似症狀,應儘速安排就醫並通報。

  

 4、孕婦若於懷孕期間疑似感染德國麻疹,或經產檢呈德國麻疹IgM陽性者,應予以通報,衛生局(所)防疫人員除進行後續防治工作(如疫情調查、採檢、病歷送審…)外,並應監視至孕期結束;對其娩出之胎兒亦應進行相關檢體採集(臍帶血/血液及尿液)送驗及進行後續病例審查作業,以釐清孕婦及胎兒是否感染。

 

5、 女性於接種MMR疫苗後4週內應避免懷孕,但疫苗施打後4週內發現懷孕,不應被視為中止懷孕之適應症。

 

(三)大流行期措施:
1、監視:為掌握德國麻疹疫情,應加強疑似病例與確定病例監視,及感染源追蹤與調查。在第一個個案確定後,除例行調查外,建議亦採回溯性調查6週前的疑似個案(如:查閱轄區醫療院所就醫者病歷紀錄、工作場所或學校缺席個案、該轄區有進行採檢檢驗者)是否有任何疑似德國麻疹症狀;如果大流行已被確定,回溯性調查應持續進行,找出可能的疑似個案,直到沒有確定個案被發現為止。其相關接觸者之健康監視,應直到最後一例發病個案出疹後6週(二倍最長潛伏期)。
      另應提高高危險地區及鄰近縣市之CRS主動監視,於最後一例德國麻疹個案確診後9個月內,加強注意是否有1歲以下之疑似CRS個案,以發現可能病例。在懷孕婦女監視方面,應加強轄區孕婦於最後1例發病出疹個案6週內避免接觸任何出疹的個案或必要時限制活動(如:工作或上學…等),及按時接受產檢與例行性檢查(如:第一孕期德國麻疹抗體之檢驗)之重要性,若經產檢檢驗無德國麻疹抗體者,應注意孕程之健康狀況,並提醒於產後接種德國麻疹相關疫苗,以免遭受感染;當孕婦於孕程中出現任何德國麻疹疑似症狀時,醫師應特別注意其胎兒健康狀況,並進行適當醫療處置。

 

2、通報:加強醫師及相關防疫人員對疑似病例與確定病例之通報,除符合德國麻疹通報定義外,對有發燒及下列症狀:「出疹、頸部或頭部淋巴結腫大、關節炎/關節痛」之一者,都應注意診治及通報。

 

3、檢驗:發現任何疑似病例與確診病例,均需進行相關檢體採集及送驗。

 

4、隔離:疑似病例(尚未確診前)與確定病例均需隔離至出疹後7天。

 

5、預防接種:若疫情恐有擴大之虞,針對易感性接觸者建議在暴露後3天內儘早接種疫苗,以控制病毒傳播。如接種完後7~10天內,有出現疑似德國麻疹症狀(如:出疹、咳嗽、鼻炎、發燒、頸部淋巴結腫大或關節炎/關節痛..等)應儘速進行相關防治措施(如:戴口罩至出疹後7天、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等)及採集相關檢體(血液、咽喉拭子及尿液)送驗,俾利進一步釐清是否為真正感染或疫苗引起。

 

6、告知醫療機構及社會大眾德國麻疹流行情形,以便發現並保護易感性懷孕婦女。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Infection)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Hib)能引起多種侵襲性疾病,主要包括腦膜炎、菌血症、肺炎、蜂窩組織炎、敗血性關節炎、骨髓炎、會厭炎等,其症狀之表現因感染部位之不同而異。

所有引起疾病中,以腦膜炎為主,約占50%~65%,其威脅性亦最大,尤其對5歲以下幼童,15%~30%個案有水腦、腦炎、腦室炎、聽覺障礙、視覺障礙、運動失調、智能不足、抽搐、偏癱等後遺症,即使以有效抗生素治療後,仍有2%~5%個案死亡。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為小型、多形性(pleomorphic)的革蘭氏陰性球桿菌(coccobacilli)。其血清型係依莢膜上的抗原區分為a、b、c、d、e、f型,另有無莢膜而無法分型(nontypeable)者。在嬰幼兒的侵襲性疾病主要由有莢膜的菌種引起,特別是b型。然而引起新生兒敗血症者,乃由無莢膜的菌種引起。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通常是無症狀的移生(colonization),根據美國的調查資料,有60%~90%小孩的咽喉培養可發現無莢膜的菌株,在疫苗未全面接種前,有2%~5%小孩的咽喉培養可發現Hib,而Hib亦是同期在歐美國家引起細菌性腦膜炎最常見的病原菌。

(二)由Hib引起之侵襲性疾病好發於3個月至3歲之嬰幼兒,很少發生於5歲以上的兒童,超過一半以上的病例為1歲以下的嬰兒,而引起急性會厭炎的好發年齡在2~4歲小孩。

(三)在溫帶地區,疾病之發生傾向於雙峰型季節分布,主要發生於每年10~11月及2~4月。根據美國的統計,Hib引起的侵襲性疾病好發於男孩、黑人、阿拉斯加的愛斯基摩人、Apache族及Navajo族的印地安人、托兒所的幼童、居住擁擠地區的兒童及未被餵養母乳之幼兒。家庭中如有受Hib侵襲性感染個案時,則家中5歲以下未接種疫苗的小孩受到繼發性感染的危險性將大為提高,而且家中各種年齡層無症狀移生的機會亦遠比一般人口為高。患有其它疾病而容易受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侵襲性感染的情況包括:鐮形細胞貧血症(sickle-cell disease)、無脾症、HIV感染、特殊的免疫缺乏症和癌症患者。小於1歲的幼兒如得過侵襲性疾病,若未再接種疫苗,則約有1%的機會復發。

(四)美國自從1988年起對2個月以上兒童全面接種Hib結合疫苗後,嬰幼兒的侵襲性Hib疾病減少了95%,因Hib引起的侵襲性感染的發生率已降至與因其他血清型菌株引起的發生率相當。目前美國的Hib侵襲性感染主要發生在未接種疫苗的兒童及年幼而未完成完整疫苗注射的嬰兒。

(五)臺灣b型嗜血桿菌感染尚未有完整的流行病學調查資料。成大醫院劉清泉醫師等人在1993年曾報告Hib為引起南部地區兒童細菌性腦膜炎之主要原因之一,在2個月到5歲之嬰幼兒甚至高達44%小孩是由此菌感染造成(臺灣醫誌,92卷,884~888頁)。林口長庚兒童醫院林奏延院長等人於1992至1994年間,對臺灣86家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進行15歲以下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之病例調查,3年間共有105個病例,死亡14例,致死率為13%,每十萬名5歲以下人口每年的發生率為1.9例(J Formos Med Assoc 1996, 98(8):599-604)。

(六)前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曾於1996年2月至1999年6月間,對臺灣15歲以下兒童受到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侵襲性感染的情形進行監測,收集到109例年齡15歲以下的侵襲性嗜血桿菌感染症個案,其中90例確定為Hib感染;在所有侵襲性嗜血桿菌感染個案中,有29例產生水腦、腦室炎、聽障、智障、抽搐等後遺症,已知有11例死亡。根據2004到2005年的監測資料,共有94例確定病例,平均每年31.33例,每10萬5歲以下人口年發生率為1.92,其中b血清型之侵襲性的感染,每10萬5歲以下人口年發生率為1.59。

(七)依據我國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資料分析2000年至2012年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之確定病例數為272例,其中男性共有176人(64.7%),女性共96人(35.3%),比例為(1.83:1)。確定個案中,年齡以小於5歲之年齡層人數159人(58.5%)為最多,好發季節為冬季(41.5%)。最常見之臨床表現為肺炎(44%)、其次為菌血症(21%)及腦膜炎(16%),其中以臨床表現為腦膜炎之個案,發生後遺症比率為最高。近年來因相關疫苗的引進,此感染症之發生率已大幅降低,2012年已降至每十萬人口0.01例,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我國屬於年發生率偏低的國家。

(八)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傳染途徑可經由人與人間直接接觸,或經由吸入含有此病原菌之呼吸道分泌物微粒。其侵入人體最常發生的部位在鼻咽部。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變化極大,目前仍不清楚,可能很短,約2~4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只要上呼吸道有細菌存在即有傳染性,時間可能很長;開始有效抗生素治療後24~48小時即無傳染性。

八、感染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般人被認為均有感受性。免疫力的產生與細菌接觸的經驗及經胎盤、先前的感染或是否接種疫苗獲得莢膜抗原抗體有關。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十一、防治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常規預防接種:

(1)我國於1996年引進結合型b型嗜血桿菌疫苗, 2002年開始引進民眾自費接種之五合一疫苗,但該年之出生世代接種率仍少於10%。2005年引進五合一再加上B型肝炎之民眾自費接種疫苗後,該年出生世代接種完成率已超過50%,之後逐年增加,2010年3月起,五合一疫苗納入常規預防接種後,接種率均達97%以上,兒童疾病發生率也隨之下降,2010年3月起開始接種接種五合一疫苗(白喉、破傷風、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小兒麻痺)。

(2)常規五合一預防接種時程:

  • 出生滿2個月
  • 出生滿4個月
  • 出生滿6個月
  • 出生滿1年6個月

2、監控個案發生於如托兒所或大型照護中心之其他高危險族群。

3、侵襲性Hib感染症對於家庭中小於5歲幼兒的威脅性大,需教育家長有危機意識,當接觸之兒童如有發燒或活動力減退之症狀產生,需立刻送醫診療,必要時,應該給予針對侵襲性Hib感染的適當抗生素治療。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

通報定義:一種由b型嗜血桿菌細菌引起之侵襲性感染之疾病。符合前述之「臨床病例」或「實驗室診斷」,即可逕行通報。

通報時限:1週內通報。

2、隔離:在開始有效抗生素治療後24小時內需予呼吸道隔離。

3、消毒:不需要。

4、檢疫:非例行性檢疫項目。

5、接觸者處理:以Rifampin的化學藥物預防。Rifampin可95%有效清除咽喉內之Hib帶菌狀況,但並非毫無限制的使用Rifampin於所有接觸者,目前建議對接觸者使用原則為:

(1) 家庭成員:家中如有小於5歲之幼兒,而其未曾接種過Hib疫苗或接種不完全者(完整Hib疫苗接種須包含基礎接種及12~15個月(含)以上至少接種一劑),則所有接觸者,不論年齡,皆應做Rifampin預防性用藥,抗生素預防應愈早愈好。

(2) 托兒所和育嬰中心:如只有單一個案發生,托兒所內之幼兒及照顧者可建議考慮做抗生素預防。但如在60天內有2個以上(含)病例發生,而其在托兒所內之幼兒年齡如有小於2歲,且未曾接種過Hib疫苗或接種不完全者時,不管年齡,所有成員應建議於醫師處方及指導下,服用抗生素做預防。

(3) 孕婦:因Rifampin對胎兒之影響目前仍不清楚,故懷孕婦女不被建議接受抗生素預防。

(4) 劑量:口服Rifampin,劑量20 mg/公斤 (最大劑量600 mg/天),1天1次,服用4天。對於小於1個月之嬰兒建議減為l0 mg/kg/天;對成人每次給予600 mg。

6、接觸者及感染來源調查:不論是家庭成員或托兒所和育嬰中心,注意6歲以下,特別是新生兒的接觸者,是否有任何病兆出現,尤其是發燒。鼻咽腔及喉嚨分泌物培養對防治並沒有實效,也不可以此培養來決定預防投藥的人選。

7、治療方法:傳統上使用Ampicillin (以注射法,200~400 mg/公斤/天),但大約有30%的菌株因具有β-lactamase而產生抗藥性,故於未確定菌株藥物敏感性前,建議使用Ceftriaxone或Cefotaxime。病患於出院前需給予Rifampin服用,以確定完全除去病原菌。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

1. MERS-CoV防治工作手冊-全文下載

2. 目錄

3. 壹、疾病介紹

4. 貳、病例定義暨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5. 參、病人及接觸者之處理

6. 肆、防疫措施

7. 附件一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暨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8. 附件二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返台個案處置流程

9. 附件三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個案隔離醫院處置流程圖

10. 附件四 醫療(事)機構因應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11. 附件五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

12. 附件六 新興傳染病類疫調單

13. 附件七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14. 附件八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健康監測通知書

15. 附件九 因應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門診/急診診療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16. 附件十基層診所抗MERS五要點

17. 附件十一緊急醫療救護服務人員載運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病人防護措施指引

最後更新日期 2013/3/14

傷寒及副傷寒 
(Typhoid Fever & Paratyphoid Fever)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罹患傷寒或副傷寒常見症狀有:持續性發燒、頭痛、不適、厭食、腹痛、便祕或腹瀉、相對性心律減慢、肝脾腫大、身軀出現紅疹等。尚有輕微或非典型之感染。

傷寒之末期若不治療會發生迴腸之集合淋巴結(Peyer’s patch)增生與小腸出血(10~20%)或穿孔的可能(約占1%患者)。若以適當抗生素治療,致死率可由一般的10%減低至≦1%。在地方性流行地區的患者,常見有輕微症狀或不明顯之症狀。副傷寒之症狀較輕,致死率也較低。

發病初期可由患者血液中分離出病菌,1週後可由尿液及糞便中分離之。骨髓培養之敏感性最高,以抗生素治療後,仍可能由骨髓中分離病菌。血清學Widal Test(肥達試驗)之靈敏度及特異性有限,檢驗結果僅供參考。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傷寒之病原菌為:Salmonella enterica serovar Typhi。

副傷寒之主要病原菌為:Salmonella enterica serovar Paratyphi A。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世界各地均有發現,多數發生於開發中國家。已開發國家由於衛生環境之改善,病例數已大幅減少。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類是傷寒與副傷寒之主要宿主。急性期、發病輕微者、甚至無症狀感染後,患者可能成為帶菌者,對大部分地區而言,短期的糞便帶菌者較尿帶菌者常見。傷寒感染者約有2~5%成為帶菌者,慢性帶菌者較好發於中年婦女及膽道病變(如膽結石等)者。如有腎結石或埃及血吸蟲感染,也可能會有較高的機會變成慢性尿液帶菌者。

五、傳染方視(Mode of transmission)

因食物、飲水被患者、帶菌者糞便及尿所污染而傳染。有些地區的河床遭受污染,在其中生長的貝類可能吸附病原而成為傳染媒介。有些地區以糞便當肥料,使水果、蔬菜成為傳染媒介;帶菌者在處理食物時其手部也可能污染食品。蒼蠅可能散布病菌於食品中,病菌在食品中增殖而達到可致病的數量。國外亦有經由性行為傳染的病例報告。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潛伏期長短因感染病菌多寡而不同,傷寒一般為8-14天(可由3天至60天不等);副傷寒潛伏期為1至10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傷寒可傳染期為感染後1週至恢復期;副傷寒可傳染期通常為1至2週。傷寒患者若未治療,約10%患者之帶菌期可長達3個月,2~5%成為慢性帶菌者;副傷寒患者較少變成慢性帶菌者。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般人無免疫力。患胃酸缺乏症者更容易被感染。病癒後具有相當免疫力,但如吃入大量病菌仍會發病。地方性流行區域的學齡前幼童及學童有較高的感染機會。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傷寒)」網頁。

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副傷寒)」網頁。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

十一、防治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提醒民眾飯前、便後或接觸食物前應正確洗手。公共廁所充分供應衛生紙,以免糞便污染手部,並設置洗手台,以利如廁後洗手。廚房工作人員、醫護人員、看護工及托兒所員工應特別加強洗手措施,除飯前、便後外,接觸食物前、照顧病患、為老年人或嬰幼兒更換尿布或處理排泄物之後,均應以肥皂或洗手乳澈底洗淨雙手。

2、宣導使用沖水視馬桶,糞便應排入污水系統。野營時,糞坑應遠離營區,且設在水源之下游。廁所及垃圾儲放點應採取滅蠅措施,避免傳播病原。

3、飲用水需加氯消毒或煮沸處理,避免飲用生水。自來水中保持適量之餘氯量,可使自來水在輸送過程中仍具有消毒能力,確保飲水安全;依據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餘氯標準訂為 0.2~1.0ppm。

4、注重飲食衛生,熟食、熱食較為安全,甲殼類海鮮建議煮沸或蒸煮10分鐘才食用。食物最好冷藏保存,尤其沙拉及冷盤之保存應特別謹慎。

5、廚師、醫護人員、看護工或托育人員如罹患傷寒或為無症狀帶菌者,應儘速就醫,在未確定無傳染之虞前(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暫時不得從事餐飲工作或照顧病患、老人或小孩等行為。

6、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健檢醫院應採糞便檢驗作為診斷,而非血清學診斷(Widal Test)。因Widal Test之專一性不高,不能作為確定診斷或通報之依據。

7、預防接種:

(1)前往歐美等公共衛生條件較佳之國家,因當地感染傷寒的風險較低,不需事先接種傷寒疫苗;如計畫前往疫區長期停留,於出國前可至旅遊醫學門診向醫師諮詢,考慮接種傷寒疫苗。傷寒疫苗施打後14天可產生免疫力,建議成人和2歲以上兒童施打。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防接種資訊。

(2)傷寒疫苗僅可保護人體免於傷寒桿菌的侵襲,但無法阻斷其它細菌(如副傷寒桿菌)的侵襲,且接種疫苗並無法完全避免罹患傷寒,故在傷寒流行地區,切記不生飲不生食,維持勤洗手之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才是預防感染最重要的措施。

(二)病患、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管理措施

1、病例通報:

(1)通報定義: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

(2)通報時限:24小時內通報。

2、病患隔離措施:

(1)病患如採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應採接觸隔離,並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病患如有照顧者,亦應教導其於協助處理糞便(或尿液)後,必須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2)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施行隔離之必要;若病患無法維持個人衛生,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及「法定傳染病病患隔離治療及重新鑑定隔離治療作業流程」,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所開立之「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及「傳染病隔離治療解除通知書」應上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俾利後續審查。

3、消毒措施:病患如使用沖水視馬桶,其糞便、尿液可直接排放下水道,無需加入消毒劑消毒,但如有濺出馬桶污染外圍環境,應予適當消毒;其餘可能遭排泄物污染之環境或物品,亦應適當清潔消毒。污染物及環境之消毒方法如下:

(1)室內地面及環境表面

A、戴上口罩及手套,將室內地面上可見之垃圾清除乾淨。

B、以0.1%~0.5%(1,000ppm-5,000ppm)漂白水消毒地面及病患經常碰觸之門把、床沿、電燈開關、電梯按鈕、樓梯間把手、廚房水龍頭開關等公共區域。

(2)濺落之分泌物及排泄物

戴上口罩及手套,以0.5%(5,000ppm)漂白水,小心輕灑在嘔吐物或排泄物上,儘速以拋棄視紙巾、抹布或舊報紙覆蓋吸收主要濺落物後清除,然後使用0.1%~0.5%漂白水,由外往內擦拭污染區域,30分鐘後再使用清水擦拭乾淨。

(3)廁所

A、個案之排泄物可以沖水視馬桶直接排放下水道。若無沖水視馬桶,其排泄物應倒入酚類消毒劑或家用漂白水原液,靜置10分鐘後再沖掉。

B、以0.1%~0.5%漂白水噴灑、擦拭廁所內外表面(尤其是廁所門把、水龍頭開關、馬桶座及沖水握把)消毒,10分鐘以上再清理乾淨。

(4)完成清潔、消毒工作後,應澈底以肥皂或洗手乳洗手。

(5)環境檢體如發現為陽性時,應重新消毒並採檢,直至轉陰性為止。

4、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

(1)衛生局(所)接獲轄區內有通報病例發生時應即進行訪視,並至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問卷調查管理系統登錄,填寫腸道(食媒)類疫調單。

(2)調查病患於發病日前3至60天(副傷寒發病日前1至10天)內之飲食暴露史及旅遊史,以追查感染來源(例如無症狀帶菌者)或傳染媒介及感染地(水或食物)。

(3) 針對病患於發病日前3至60天(副傷寒發病日前1至10天)內之嫌疑食品(例如飲用不潔的水源或食用未經充分煮熟之蔬菜、肉品、海鮮,如:生菜沙拉、生蛋、生雞鴨等禽肉、生豬肉及牛羊肉、生魚片、生蝦及生蠔等)、共同暴露者或特定飲食場所(例如喜宴聚餐、冷飲冰品供應店等),應深入調查,以瞭解是否仍有其他疑似病患發生。

(4)通報病例的同住者(不論有無症狀)、有症狀接觸者(暴露於共同感染源)、疫調發現其他疑似病患或可疑食物來源的調製者等應實施一次糞便檢查,以利進行感染源調查與傳染病控制,防止疫情擴散。

(5)通報病例如經檢驗為確定病例,疫調發現可疑食物來源的調製者應實施兩次糞便檢驗(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以追蹤感染來源。

(6)通報病例屬旅行團成員者,所有團員均應追蹤調查,有症狀者(必要時,得含括無症狀之同團成員)應予實施一次採檢檢驗(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7)醫療院所通報傷寒及副傷寒病例時,除依據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之規定送驗相關檢體或菌株外,衛生局(所)亦應追蹤該病患就醫時其他腸道(食媒)類感染之病原體採檢情形,以利及時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5、限制與解除「從事照顧病人、老人、小孩或調理食物等行為」之規範:

(1)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或其接觸者,其身分非屬餐飲從業人員時

A、    通報病例: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B、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之「有症狀之接觸者」: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C、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之「同住者」: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D、    通報病例確診為「確定病例」時: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若為副傷寒確定病例,符合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採檢原則請參見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

(2)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或其接觸者,其身分為餐飲從業人員時 (相關防治工作應採取嚴謹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A、    通報病例: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可解除限制。

B、    通報病例如為餐飲從業人員,其餐飲工作場所之接觸者(經由疫調研判)亦應逐案採檢。而「有症狀之接觸者」,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可解除限制。

C、    確定病例如為餐飲從業人員,經衛生單位研判疫情有擴散之虞時,則其餐飲工作場所之接觸者(經由疫調研判)不論有無症狀,均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始可解除限制。

D、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之「同住者」: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E、    通報病例確診為「確定病例」時: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若為副傷寒確定病例,符合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採檢原則請參見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

6、治療方法:治療傷寒病患可選用之抗生素包括 Fluoroquinolones(兒童使用,需諮詢醫師)及第三代Cephalosporins,替代性抗生素則有Azithromycin、Ampicillin及Co-trimoxazole等。但近年來由於抗藥性問題已逐漸浮現,建議所有分離之菌株應做藥物敏感性測試,並依臨床醫師判斷,調整抗生素之合宜使用。慢性帶菌者,需要較長之抗生素療程方能治癒;如合併有膽結石,單純用抗生素可能無法成功治癒,可在完成抗生素療程後考慮佐以膽囊切除手術以完全清除細菌。

7、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

(1)傷寒確定病例:

A、病患或恢復期帶菌者: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為需符合至少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無法取得糞便檢體時,得採取灌腸檢體;確定合併感染患埃及血吸蟲病者三次採檢均應加驗尿液項目),採檢方法,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其中:

(a)採檢時機為停用抗生素後48小時以上;每次採檢均應間隔24小時以上;採檢不得早於發病日期後1個月。

(b)三次的採檢,只要其中有任一次呈陽性,應重新再次採檢三次且每次間隔改為一個月,直到連續三次檢驗均呈陰性為止,方可解除追蹤管理。

B、無症狀帶菌者或慢性帶菌者:需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衛生機關方可解除追蹤管理;如為尿液帶菌者加驗三次尿液。其中:

(a)採檢時機為停用抗生素後48小時以上;每次採檢均應間隔至少1個月以上。

(b)三次的採檢,只要其中有任一次呈陽性,仍須再請醫師診治後,並重新採檢,直到連續三次檢驗均呈陰性為止,方可解除追蹤管理。

(2)副傷寒確定病例:

A、  病患或恢復期帶菌者: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為需符合至少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呈陰性。

B、停止服用抗生素後48小時以上;每次採檢均應間隔24小時以上。

(三)名詞解釋

1、接觸者:指與通報病例或確定病例在發病日前之3-60天(副傷寒1-10天)曾經共同暴露於可疑感染源(水或食物);或於病患可傳染期間,有被糞口途徑感染風險者。

2、恢復期帶菌者:傷寒病患發病12個月內,仍有帶菌情形之病患。

3、慢性帶菌者:不論先前有無傷寒症狀,急性感染超過12個月後仍可於糞便或尿液檢出傷寒桿菌之病患。

4、無症狀帶菌者:無傷寒症狀,但於糞便或尿液驗出傷寒桿菌之病患。

最後更新日期 20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