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一) 鼓勵醫療體系積極協助LTBI治療追蹤管理作業,即時轉銜公共衛生人員追蹤關懷LTBI治療個案於社區之服藥及治療情形。
(二) 提升LTBI完成治療比率,避免成為活動性結核病,減少結核病個案所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負擔及院內感染發生的可能性。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格
(一) 須為疾管署LTBI治療指定醫療院所,名單請參見
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潛伏結核感染專區。
(二) 參與院所應依LTBI治療個案及結核病個案之總照護數設置所需個案管理人員:
1. 執行院所(衛生所除外)應依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個案及結核病個案之總照護數設置所需個案管理人員:
(1) 總照護數=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個案數*0.5 +結核病個案數。
(2) 總照護數每達100人應設置個案管理人員1人,該個案管理人員應具有效的「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並應依個案增加比率酌增個案管理人員數;總照護數未達100人之院所,應設置個案管理人員1人,該個案管理人員應具「結核病個案管理師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範例1:總照護數80人之醫事機構,應設置具結核病個案管理師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個案管理人員1人。
範例2:總照護數150人之醫事機構,應設置具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之個案管理人員1人。
範例3:總照護數250人之醫事機構,應設置具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之個案管理人員2人。
(3) 個案管理人員教育訓練及認證證書規範:
1、 結核病個案管理師教育訓練初訓或複訓合格可取得「結核病個案管理師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2、 通過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可取得「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
照護對象: 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者。
UpdateTime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