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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引及教材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發病通常不明顯,症狀包括厭食、隱約的腹部不適、噁心、嘔吐等,有時會有關節痛、出疹、黃疸或輕微發燒。疾病的嚴重度可從僅有血清檢驗才能測出之無症狀感染,到會引發致命情況的猛爆性肝炎。臺灣於B型肝炎預防接種計畫實施前,一般成人帶原率約為15%~20%,自1984年7月起針對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母親之新生兒實施B型肝炎疫苗注射計畫,1986年7月起全面實施嬰幼兒B型肝炎預防接種,經長期推動實施後,我國六歲兒童B型肝炎帶原率由1989年10.5%顯著下降至2007年0.8%。B型肝炎帶原者臨床可發展成慢性肝炎、肝硬化或是原發性肝細胞癌,臺灣80%之肝細胞癌與B型肝炎病毒感染有關。對於慢性B型肝炎急性惡化病人,如非B型肝炎病毒再活化,可能與合併感染其他型病毒性肝炎有關,建議醫院檢驗是否感染其他型別之肝炎病毒,如發現感染其他型別之肝炎病毒則依規定通報。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於臨床症狀發生前的數週即可於血清檢驗出,並可持續存在至臨床症狀出現後數天,甚至數個月,若持續存在超過6個月,則定義為慢性B型肝炎患者;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為曾感染過或體內有B型肝炎病毒的血清標記;高濃度B型肝炎核心IgM抗體(IgM anti-HBc)可於急性感染期測出,通常在6個月內會消失,但慢性B型肝炎的急性發作也會偵測得到,在醫師依據臨床病史判斷後,IgM anti-HBc(> 2.4)是目前研判急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實驗診斷可參考依據【Huang YW et al, J Gastroenterol Hepatol. 2006 May;21(5):859-62.】。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B型肝炎病毒,42 nm雙股去氧核醣核酸(DNA)病毒;由27 nm大小之核心(HBcAg),外包一層脂蛋白外套,此外套包含表面抗原(HBsAg)。以免疫反應來分,B型肝炎病毒可分成4種亞型,均有共同的決定因素「a」和兩對次決定因素「d」或「y」,及「r」或「w」,因此可分為adr、adw、ayr、ayw等4種亞型。B型肝炎病毒的亞型與地理分布有關,例如,中國人所感染的B型肝炎病毒多半是ad型,而ay型則約為5%左右;南方人主要是adw型,北方人則有不少是adr型;臺灣則以adw型為主。對某種亞型的保護力也可抵禦其他亞型的B型肝炎病毒。另一與B型肝炎有關的抗原,B型肝炎e抗原(HBeAg),為一種可溶解的蛋白質,是B型肝炎病毒核心新陳代謝的次成分。
  B型肝炎病毒內尚存有去氧核醣核酸聚合酶(DNA polymerase),在細胞內以反轉錄複製表現。一般以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HBs)、核心抗體(anti-HBc)及e抗體(anti-HBe)來分別表示對應於表面抗原(HBsAg)、核心抗原(HBcAg)及e抗原(HBeAg)之抗體。B型肝炎帶原者若為e抗原陽性,表示病患具有高傳染力,因此,若母親在生產時為e抗原陽性,且產下之新生兒未接種B型肝炎疫苗與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則母子傳染之感染率高達95%,且大多數將成為慢性帶原者。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全球性疾病;在亞洲及非洲地區,嬰兒及兒童期之感染非常普遍;在北美洲及歐洲,感染通常發生在青年時期後。臺灣流行概況詳見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一)臺灣早期主要傳染因素來自於母子垂直傳染,即是帶原的母親在生產前後將B型肝炎病毒傳染給新生兒。在臺灣於B型肝炎預防接種計畫實施前,一般成人表面抗原(HBsAg)陽性率(帶原率)約為15%~20%;在美國,成年人之表面抗原(HBsAg)陽性率約為0.3%~0.5%。
(二)受感染者年齡愈小,愈容易成為慢性帶原者,新生兒感染約90%會成為慢性帶原者,5歲以下幼兒感染,約25%~50%會成為慢性帶原者;若成人感染,成為慢性帶原者之危險性約在5%以下。在已開發國家,B型肝炎病毒感染之高危險群包括靜脈注射藥癮者、多重性伴侶及需經常接觸血液、體液之醫療檢驗人員。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類、黑猩猩有感受性(Susceptible),但自然界中之動物宿主則尚未確定。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B型肝炎表面抗原可在體液及分泌液內被發現,但只有血液、精液及陰道分泌物顯示具感染性。當有e抗原存在時,表示體內病毒濃度高具有高傳染力,經由受污染注射器、週產期感染及性行為皆有可能感染B型肝炎,輸入未經檢驗之血液及其製劑亦有可能感染。在東南亞國家及遠東地區,新生兒週產期感染是重要傳染途徑,尤其是經由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e抗原兩項檢驗皆陽性母親於生產前後傳染給新生兒。另外,家庭成員如共用刮鬍刀、牙刷,及接受針灸、刺青、紋眉、穿耳洞、靜脈藥癮注射等行為,亦有可能感染B型肝炎。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通常為45~180天,平均潛伏期為60~90天,潛伏期長短與感染的病毒量、傳染途徑及宿主本身因素有關。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從出現第一個臨床症狀前數週到整個急性期,及慢性帶原期皆具傳染性,無症狀感染亦可引起慢性帶原,尤其慢性帶原者通常是發生在嬰兒期之感染。慢性帶原者的傳染力亦有差別,e抗原陽性帶原者傳染性強。

八、感受性(Susceptibility)
  一般人皆有感染風險,感染後若B型肝炎表面抗原消失且產生表面抗體,則表示此人感染後已有保護力。若表面抗原持續存在6個月,則可認為已成為慢性感染,稱為慢性帶原者。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之檢驗(傳染病檢驗資訊與規定)」項下資料。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衛生教育
  (1) 使用拋棄式注射針具,針灸針具或穿耳洞、刺青工具等須充分消毒滅菌,避免不必要的輸血、打針、針灸、刺青、穿耳洞等行為。
  (2) 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不與別人共用刮鬍刀、牙刷、針頭、毛巾、指甲剪,以免刮破皮膚或黏膜而感染。
  (3) B型肝炎帶原者需特別注意防範傳染他人,尤其是工作上常需接觸傷口之醫療人員及牙醫。
  (4) 避免多重性伴侶及嫖妓,並採取安全性行為。
  (5) 建議曾接受性病診療者,應接受B、C型肝炎衛教及篩檢,如B型肝炎未帶原且無抗體者,應接種B型肝炎疫苗。
 2、預防接種
  (1) 我國於1984年7月起實施孕婦B型肝炎產前篩檢,並自2014年11月起,將孕婦B型肝炎產檢之期程從第5次產檢提早至第1次產檢時(建議姙娠第12週以前)實施。所有嬰幼兒於出生後24小時內(儘速接種)、1個月、6個月,應完成3劑B型肝炎疫苗接種;同時提供1劑HBIG予高傳染性B型肝炎帶原母親(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者)之新生兒接種。自2019年7月1日起,若母親檢驗結果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不論e抗原為陽性或陰性),其新生兒於出生後應儘速注射1劑HBIG及B型肝炎疫苗,最遲須於出生後24小時內完成接種。依據我國B型肝炎疫苗及免疫球蛋白接種效益追蹤研究,母親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時,其新生兒於出生時按時注射1劑HBIG及3劑B型肝炎疫苗,其保護效益約為9成。另有研究顯示,提供母親為表面抗原陽性、e抗原陰性之新生兒接種HBIG,該族群幼兒帶原之比率可由0.29%降至0.14%【Chen HL et al, Gastroenterology. 2012 Apr;142(4):773-81.】。
  (2) 2010年9月起,針對高傳染性B型肝炎帶原母親(表面抗原及e抗原陽性者)之新生兒,於其滿1歲時提供抽血檢測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抗體,以及早瞭解其疫苗接種成效與感染狀況;配合HBIG實施對象自2019年7月1日起擴及「母親為表面抗原陽性之新生兒」之政策,表面抗原陽性HBsAg(+)母親之新生兒,於滿1歲時應主動追蹤B型肝炎病毒血清標記,如未成為帶原者也未產生B型肝炎表面抗體,可再追加接種1劑公費疫苗,1個月後再抽血檢驗,如表面抗體仍為陰性(< 10 mIU/ml),後續可依「0-1-6個月」之時程完成第2、3劑公費疫苗。如經此補種仍無法產生抗體者,則無需再接種,惟仍應採取B型肝炎之相關預防措施,並定期追蹤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變化。
  (3) B型肝炎感染高危險群(血液透析病人、器官移植病人、接受血液製劑治療者、免疫不全者、多重性伴侶者、靜脈注射藥癮者、帶原者之同住者或性伴侶、身心發展遲緩收容機構之住民與工作者、可能接觸血液之醫療衛生工作者等),如未曾感染B型肝炎病毒且經檢驗為B型肝炎表面抗體陰性,建議自費接種1劑B型肝炎疫苗,1個月後再抽血檢驗,如表面抗體仍為陰性(< 10 mIU/ml),後續可依「0-1-6個月」之時程完成第2、3劑疫苗。如經此補種仍無法產生抗體者,則無需再接種,惟仍應採取B型肝炎之相關預防措施,並定期追蹤B型肝炎表面抗原之變化。
  (4) 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民國97年第3次會議紀錄,針對「依時程完成B型肝炎疫苗接種,經檢驗為表面抗體陰性者」,且非屬前項之B型肝炎感染高危險群,建議目前尚無須全面再追加1劑公費B型肝炎疫苗,惟民眾仍可諮詢醫師評估疫苗接種的需要性。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通報時限:1週內。
 2、疫調作業:確定病例才進行疫調,必要時亦請該通報醫院將病歷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以利個案研判;另,如有疑似群聚事件發生時,應於通報時即進行疫調。
 3、接觸者處理:個案如為確定病例,於潛伏期之性接觸者或血體液接觸者,如經疫調研判為個案疑似感染來源或可能遭受個案感染,應進行接觸者採檢;接觸者之檢體採檢送驗事項,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接觸者若暴露於可能感染B型肝炎病毒之風險,但未帶原且無B型肝炎表面抗體者,可注射HBIG及疫苗;HBIG是高效價的B型肝炎表面抗體,暴露病原後需儘快注射。另外,個案平日生活中接觸之家人與親密伴侶,如未帶原且未具B型肝炎表面抗體,建議接種B型肝炎疫苗以減低感染風險。
 4、個案預後及衛教:建議個案於發病日後滿6個月,應至醫療院所進行預後檢查,以瞭解是否痊癒(產生B型肝炎表面抗體)或成為慢性帶原者。如成為慢性帶原者,建議定期至醫療院所接受追蹤檢查,以維護其健康。
 5、治療:
  (1) 目前國內治療之藥物有干擾素(Interferon)、干安能(Lamivudine)、干適能(Adefovir)、貝樂克(Entecavir)、喜必福(Telbivudine)及惠立妥(Tenofovir)等。
  (2)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03年10月起開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有關治療對象之藥品給付規定及特約醫院等,請參閱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首頁/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專區),慢性B型肝炎帶原者可就近前往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評估,符合治療條件者,可依醫師指示治療,以降低其未來罹患肝硬化及肝癌之風險。
  (3) 為再進一步預防B型肝炎之母子垂直傳染,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18年2月1日起,針對血中B型肝炎病毒濃度≧106 IU/mL之孕婦,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抗病毒藥物,直至產後4週,期藉由預防性投藥策略之實行,降低母子垂直傳染機率。
最後更新日期 20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