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業於115年4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501003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
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並廢止「衛生福利部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要點],自111年1月28日起生效。相關發布令、修正規定全文及修正對照表,請參閱下方檔案。
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_115.07.17.pdf
第一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名單訂定規定_115.06.23
航空貨運承攬業者處理感染性生物材料貨品滲漏意外暨通報規定_115.06.23.pdf
感染性生物材料運送意外之溢出物處理規定_115.06.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