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痘併發症
(Varicella / Complicated Varicella )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一)水痘(Varicella)
(二)水痘併發症(Complications of Varicella):
(三)新生兒水痘帶狀疱疹病毒(varicella-zoster virus)感染
(1)分娩前5天至後2天感染到水痘病毒的母親所產下的新生兒在出生後5-10天左右出現新生兒水痘症狀,又稱「周產期水痘」(Perinatal Varicella),與母體沒有足夠時間產生抗體可以運送到胎兒體內保護胎兒有關。其危險性和致死率可達25-30%。
(2)若新生兒於出生後10-28天才罹患水痘,症狀通常較周產期水痘輕微。
(3)院內感染也可能是新生兒水痘的感染源之一。
3. 嬰幼兒期帶狀疱疹:母親於懷孕期間曾感染水痘,其嬰兒即有可能發生此症,除了分布在神經皮節的帶狀疱疹外,身體其他部位並出現水痘樣的皮疹。
(四)帶狀疱疹(Herpes Zoster):在水痘復原之後藉潛伏於寄主的神經節中,以避免被免疫系統摧毀。當宿主免疫力減弱時,病毒便會活化並沿著其分布的神經皮節散布,造成帶狀疱疹,俗稱皮蛇(shingles)。而帶狀疱疹後的神經痛亦相當惱人。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水痘-帶狀疱疹病毒(Herpesvirus 3, Varicella-Zoster virus)。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水痘全世界都有發生,感染者主要是兒童,惟在推動一劑水痘疫苗接種政策後,好發年齡層有逐漸後移趨勢。
統計資料詳見「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二)盛行季節:好發於冬季及早春。
(三)好發年齡
(1)好發於老人,年紀越大,發病的機會大增,復發的不多(2%);
(2)有惡性腫瘤或是服用免疫抑制劑者,因抵抗力較差,故發病之機會亦高;
(3)小孩在2個月大前得到水痘會增加日後得到帶狀疱疹的機會。
四、傳染窩(Reservoir):人。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一) 水痘主要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飛沫或空氣傳染,接觸到得帶狀疱疹患者之水疱,也可以造成傳染。此外,也可被經由被水疱液和黏膜分泌物污染的器物間接傳染。痂皮則不具傳染性。
(二) 此症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特別是在發疹早期,根據研究顯示其家庭二次侵襲率高達85%-90%。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10-21天,一般為14-16天。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由出紅疹以前5天起(通常為前1~2天)到第一批水疱出現後5天之間,在病人出現水痘疹前之際的傳染力最高。帶狀疱疹患者的傳染力可持續到水疱出現後1週。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未感染過水痘的人皆有感受性,二次感染的機率很小;感染後,可以變成潛伏性感染,至成年時復發為帶狀疱疹。
九、監視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一)水痘併發症︰
(二)水痘群聚︰發生於醫療院所、船舶、航空器、幼托機構、學校、軍營、矯正機關等人口密集機構,個案出現急性發作之丘疹與水疱症狀,且有人、時、地關聯性,經判定為疑似水痘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一)先天性水痘症候群(Congenital Varicella Syndrome)通報須採集水疱液、痂皮、腦脊髓液、羊水等檢體送驗(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
(二)水痘併發症住院或死亡者及水痘群聚事件通報,鑒於臨床症狀易進行鑑別診斷,無需逐例採檢送驗確認。惟臨床鑑別上有困難者,請以病毒性拭子採集病患水疱液、痂皮或血清檢體(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冷藏送至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進行檢驗。
十一、防疫措施(Control Measures)
(一)預防接種
自2004年1月1日起,政府提供2003年1月以後出生且年滿12個月以上的幼兒免費接種乙劑水痘疫苗。
2. 自費接種
出生滿12個月至未滿13歲,評估之前無疫苗接種史者,可接種一劑,13歲以上無疫苗接種史者則接種二劑,間隔4~8週。
3. 建議暴露前預防接種族群
(1)可能親密接觸高危險族群者(醫療工作人員、家中有免疫缺陷成員者 )。
(2)就學及工作環境有可能容易傳播水痘病毒者(軍營、幼兒園、學校、機構 )。
(3)育齡婦女懷孕前一個月。
(4)旅遊或國際商務人員。
(二) 通報程序:
水痘監視作業的主要目的係為掌握其流行病學變化,避免耗費通報量能,自2014年元月起,停止水痘詳細通報,改通報「水痘併發症」及「水痘群聚事件」。
為第四類傳染病,發現疑似個案應於1週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逕至本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進行通報。詳見「九、監視病例定義」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
2. 水痘群聚事件:
醫療院所、幼托機構、學校、軍營、矯正機關等人口密集機構可逕向轄區衛生局所通報,經衛生局所進行初判後,至症狀監視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相關監視病例定義及流程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
(三)疫情調查。
(四)防治措施:
(1)隔離
出現症狀之患者應立即就醫並採取隔離措施,保持室內空氣流通,病患應遵循呼吸到衛生與咳嗽禮節,直到水疱完全結痂變乾為止。最好由醫師評估傳染力已大幅下降後再行解除隔離。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2)治療
個案如出現水痘症狀請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儘速就醫,經醫師評估後,給予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病毒藥物(Acyclovir)治療,五天後即可解除隔離限制。
(1)自主健康監測
接觸者應維持良好個人及環境衛生,以正確方式勤洗手並採取自主健康監測21天,使用免疫球蛋白(IVIG)者需延長健康監測至28天。
自主健康監測期間,應盡量避免接觸小於1歲之嬰兒、孕婦、癌症及免疫低下或缺陷者。出門宜佩戴口罩,盡量避免出入密閉之公共場所。
如出現發燒、紅疹等疑似水痘症狀時,若需要就醫治療,則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為使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應請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
(2)暴露後預防措施
(1)滿一足歲且不具有水痘抗體者,於暴露後72小時內接種水痘疫苗,可有效預防發病或減輕發病之嚴重
度。至遲於暴露後5天內接種仍可減低7成罹病風險或減輕發病之嚴重度,即使超過5天後接種,仍可提
供後續保護力。其接種原則建議如下:
a. 曾感染水痘或已接種2劑水痘疫苗者,無需再接種。
b. 未曾感染過水痘者:
(a)未滿13歲:未曾接種者,除公費提供第1劑外,自費接種第2劑;已接種1劑者,自費接種第2劑。
(b)滿13歲以上:未曾接種者,應接種2劑(自費);已接種1劑者,自費接種第2劑。
(c)上述兩劑水痘疫苗接種應間隔至少28天。
(2)水痘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高危險族群(癌症、免疫功能不全、孕婦及嬰兒)不適合接種,接種水痘
疫苗前仍應先經醫師評估,排除接種禁忌。
2. 注射免疫球蛋白
(1)經醫師評估後,不適合接種水痘疫苗者,暴露後96小時內(至遲10天內)可給予水痘免疫球蛋白
(VZIG),惟國內目前並無 VZIG,可以 IVIG代替。
(2)罹患水痘孕婦所生之新生兒
a.孕婦若於分娩前5天至分娩後2天間罹患水痘,其新生兒需隔離28天(若需住院則應隔離於呼吸道傳
染隔離病房,若無醫療需求則在家隔離),並使用 IVIG作為暴露後預防措施。抗病毒藥物
(Acyclovir)之使用,則由臨床醫師評估後決定。
b.孕婦懷孕21週至分娩6天前發生水痘者,其新生兒須隔離17天(若需住院則應隔離於呼吸道傳
染隔離病房,若無醫療需求則在家隔離),但無須使用 IVIG。
c.先天性水痘症候群新生兒不需隔離,亦無須使用 IVIG。
(五)醫療機構感控措施
參考資料